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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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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守的法律规范。主要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证据法。*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律制度必须遵守宪法,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证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为法院适用法律作出裁判提供事实方面的根据。*证据法的立法体例;1颁行单独法典2分散于各实体法典中。*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特点1以查明案件真相为目的2严禁刑讯逼供,重证据不轻口供,废除“罪从供定”等不合理原则3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4举证责任方面: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证据法学的学
2、科特点: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具有高度专门性和高度应用性的法学学科。*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1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2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3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4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5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或边缘问题*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1理论与实践、共性与个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发放)2比较的方法3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法律意义上的证明与证据的关系:在法律和法学上,证据是证明的根据和手段,凭借证据,当事人和其他有关的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证明或反驳某一事实主张的成立或不成立,存在或不存在;证明则是证据被运用的过程和结果。过程意义上的证明,与论证的含
3、义相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是证据被运用后的效果,这种效果表明事实已被确认是事实的或虚假的。法律上的证明指证明的结果和证明的过程。*证明的意义1证明是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2证明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3证明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事实基础4证明是诉讼程序的核心5证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和基石;*诉讼证明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由特点的诉讼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特定的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了说服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认定,利用证据来论证案件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行为或活动。诉讼证明的特点特征1证明的主体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公诉机关和当事人2证明的相对人是具有
4、审判权限的司法者3证明的目的是为了说服审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诉讼后果4证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5证明的活动具有规范性、对抗性6诉讼证明有特殊的时空限制,并且证明过程原则上要在公开原则下受到监督,法官要对证明活动进行诉讼指挥和调控等。综上,司法证明是特殊的诉讼主体在特殊的时空状态、针对行使着特殊权利的裁判官、能够立即产生实际效果的诉讼活动。*证明的相对性原理:1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只是相对的真实,而不是绝对的真实2是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仅是实质的事实,而不是全面的事实。*证明相对性原理成立的原因1从哲学上看,对纠纷事实的当下认识,具有相对性,而不具有绝对性2从认识案件事
5、实的主体上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推断性。3从认识的手段来说,证据本身具有局限性。4从诉讼的价值和政策上说,诉讼证明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受到诉讼多元化价值和诉讼政策的影响。*证明的分类1行为意义上的证明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2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3刑事诉讼证明、民事诉讼证明、行政诉讼证明4实质证明和形式证明5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和对程序法事实的证明6宏观意义上的证明和微观意义上的证明。*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的区别1证明对象不同2对证据的要求不同3所需要的调查程序不同4证明标准不同5价值取向不同6能否有法官依职权调查不同7对证据调查的要求不同。*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区别1承
6、担证明责任的主题不同2证明标准不同。*证明的构成环节1证明主体,是证据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换者和质证者,同时也是对法官实施说服行为的主体2证明对象:当诉讼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案件事实需要有证据使之清晰时,便构成了证明对象3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从事证明活动、完成证明过程的证据,应当由何方诉讼主体提供。证明责任产生于诉讼之初,存在于诉讼的全过程,消灭于争议事实获得证明之时4证明标准:是指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所应达到的程度。“质”的要求为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量”的要求是‘充分’。5证明手段。综上,证明主体在证明责任的支配下,利用证明手段、针对
7、证明对象,提供证据达到证明标准,就是诉讼证明的实质内容和运行过程。*证明的原则1证据裁判原则2自由证明和规范相结合的原则3当事人自治原则4遵循逻辑法则和经验法则原则*证明的方法:指证明主体利用证据对象对争议的案件事实进行论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论辩并且说服裁判者作出对己方有利认定和裁判着确认案件事实所使用的各种方法1直接观察法:指证明主体直接将案件事实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审理案件的法官亲临案件事实发生的现场,直接观察案件事实,从而得出案件事实结论2逻辑推论法3法律嫁接法。*“七何”:何人、何种动机与目的、何时、何地、何种手段、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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