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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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述自由心证制度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经典表述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产生: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尔。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的建议。随后,法国宪法会议采纳了此建议,通过了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草案;1791年9月29日,宪法会议发布训令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随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

2、欧美各国接受。评价:符合客观规律,与法定证据相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追求法律真实;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他从法律上宣扬了文明、人道、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观念,并依此原则改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对法官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得到解放;对当事人,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自由心证的限制: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制约,包括:1.法官在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时遵循常理和逻辑规则。2.法律在特殊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了一定证据的证明力。3.证据能力的限制:作为自由心证之基础的证据应是为法律所

3、容许而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4.证明标准的限制。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5.司法的中立性。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会受到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6.司法公开性:过程、结果和理由的公开。要求自由心证理由公开,裁判者应在判决书中载明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理由。如何理解证据证明力:概念: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存在,有没有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所以也称证明作用。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只

4、要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分述如下:证据的客观性体现为: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在现有条件下能为人感知,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的。关联性体现为: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即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有以下特点(1)客观性:关联性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多样性:关联性存在直接关联、间接关联;正关联性和负关联性;关联性强和关联性弱等对比关系(3)隐蔽性。需要通过司法人员的仔细调查才能发现。(4)受科学技术的影响:随

5、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能够发现以前所观测不到的关联性。证据材料转化为定案依据的条件:具备证据能力是证据(材料)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之一。某些即使有证明作用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有证明力),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能力概念:又称证据资格,是指证据在法律上能够成为定案根据的条件和资格。在我国,法律对证据能力没有进行明确的直接规定。但是我国证据法学者都认为我国法律对证据成为定案根据作出一些要求,体现在三方面:(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提供、搜集证据的主体合法:如鉴定人、证人;(3)依照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有以下法律规定:刑诉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

6、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最高法《民诉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第57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鉴定人与证人的

7、区别:1.是否需要专业知识的不同。法律要求鉴定人必须具备某种专门知识,且能够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证人则不一样,法律并未要求他们具备专门知识,只要他了解案情即可出庭作证。2.能否申请回避的不同。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就应当回避,而证人不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限制,证人不存在回避问题。3.是否具有可替代性的不同。鉴定人是案件发生后,由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具有选择性和可代替性,而证人是亲眼目睹案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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