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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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术研究2000#2/法学69试论香港律师制度的特色张富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广州510610)[关键词]香港律师大律师事务律师政府律师法官公证人[摘要]香港律师制度渊源于英国律师制度,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律师界存在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两个分支。同时,香港律师又有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公司律师之分,资深大律师与普通大律师之分,公证事务律师与普通事务律师之分。此外,香港律师在法律上是高等法院的人员,接受法院的监督,是香港法官的候选人,却又游离于法院管理系统之外。香港律师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反映了香港社会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性,同时也说明香港律师在社会经济生活

2、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中图分类号∀D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2-0069-08在香港,律师(Lawyer)是为社会提有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区别。而这种区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的总称,依其从业别发展至今,已经难以使用一种标准来职能的不同,有大律师(Barrister)和事务加以划分。尽管如此,两者在执业范围、律师(Solicitor)之分;依其身份及从业机资格认许条件及开业方式等方面,还是构的不同,有私人执业律师、政府律师和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公司律师之分;依从事司法管辖区法律(一)两者的业务范围有所不同。香业务的不同,有香港律师与外国律师及港律师

3、制度自19世纪中后期诞生之日海外律师之分。大律师又可细分为普通起,就继承英国的传统,存在着大律师与大律师与资深大律师;事务律师可细分事务律师的专业划分。当时的专业划分为普通事务律师与公证律师;政府律师是相当明确的,大律师只能办理诉讼事可细分为法律顾问与检控官。其中最构务,事务律师只能办理非诉讼事务。但成香港律师制度特色的,是大律师与事这种划分至今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其中务律师的专业划分、律师既为公诉人又着重表现为事务律师已被允许承办地方当辩护人、法官选聘自律师以及律师兼法院及以下法院管辖的诉讼案件。如接任公证人等。香港律师制度的多样性和获高等法院的诉讼案件,则应转聘大律复杂性,反映了它所厕身

4、的香港社会的师出庭诉讼。事务律师所承办的非诉讼高度现代化以及对法律服务需求的广泛业务,主要包括担任银行和其他经济组性,同时也决定了香港律师在香港的法织的法律顾问,办理签订买卖契约和遗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生活中能够发挥相当嘱,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积极的作用。书、调解纠纷,充当民事诉讼代理人等。一、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区别大律师的业务范围仍局限于出庭担任辩香港律师制度的最大特点,是承袭护人,但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不能直了英国律师制度的传统,在律师行业中接向当事人收费。接受当事人的案件委学术研究2000#2/法学70托,必须由事务律师转聘,即诉讼当事人的形式。但大律师也可以与其他大

5、律师首先要请事务律师,由事务律师代为聘合组一个办公室,称为大律师事务处,请大律师。大律师在受聘后,根据事务规模小的,仅有2%3个大律师,规模大律师对案情的介绍和准备好的法律文的,则有20%30个大律师。合署办公的书,出庭辩护。大律师,在接案、办案、收费等业务和财(二)两者的资格条件有所不同。香政问题上泾渭分明,分别履行各自的职港沿用英国律师制度的传统,律师资格责,分别雇佣各自的秘书或助手,彼此互的取得主要采用认许制。只要符合国不相干,不能也不需为其他大律师的行籍、在港居留期、学历、法律实务经历和为负任何的责任。大家在一起办公,主品行等方面的条件,在本人提出申请,经要从节约开支上考虑,因为

6、这样可以共高等法院及香港律师会或香港大律师公同分担昂贵的租金,合聘一些从事购买会审核后,即可获得律师资格并获颁执资料等的杂务人员,减少行政开支。业证书。由于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执业2执业机构的不同。事务律师的范围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他们学历和实执业机构是律师行(LawFirm),除了可务经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同时,由事以采用独营或合伙的形式外,还可以根务律师申请大律师资格的,至少应在申据业务的需要,与在香港注册的外国律请时的3年前已在香港获得事务律师资师行(ForeignLawFirm)一起组建联营格,在这段时间内在香港执业为事务律组织(Association)。而大律师除了独自师或在政府

7、法律机构中受雇为律政人执业外,则可以与其他大律师合组大律员,并在核准为大律师后不再继续自行师事务处或大律师办公室(Barrister开设、合伙开设或受雇于某律师行作为Chamber)。受薪事务律师。由大律师转而申请为事3职责或名衔上的不同。事务律务律师的,至少在香港、英国和北爱尔兰师有普通事务律师与公证律师的区别,取得大律师资格且执业五年以上。由海但这仅仅是业务范围和职责上的分工,外人士或海外律师申请香港事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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