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视野下的社会保障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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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ZhengzhouUniversityforthedegreeofdoctorStudyontheRighttoSocialSecurityundertheConstitutionalFieldofVisionByWangQianSupervisor:Prof.MiaoLianyingMajor:ConstitutionalandAdministrativeLawMay2013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科研成果。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个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使用授权声明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论文及相关的职务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郑州大学。根据郑州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或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郑州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他手段保存论文和汇编本学位论文。本人离校后发表、使用学位论文或与该学位论文直接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成果时,第一署名单位仍然为郑州大学。保密论文在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学位论文作者:日期:年月日 摘要社会保障权概括来说是指社会成员在其疾病、失业、伤残、生育、年老、死亡以及遭遇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失去劳动竞争机会、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公民以及其家庭成员不能维持基本必要的生活水平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服务、以及要求国家为其创造就业机会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因为其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上都体现着对人性的深刻关怀。从古至今人们为了生存而奔波劳作,生存是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而社会保障权的产生体现了近代社会人们对生存权思想的深刻理解,而这种理解最终反映为人们对社会分配制度的重视与反思,由此人们建立了由国家立法并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保护公民的生存权利并且希望通过福利国家的建设让所有公民分享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果,提高公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权并不是伴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社会保障制度古已有之,但是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基本上归结于君主的仁政和为社会的怜悯,是一种恩赐救济的模式。社会保障权的萌芽可以追溯到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推翻了腐朽的封建制度以后,当时的人们希望政府创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以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水平,而当这种希望被理解为迫切的要求时,则发展成为了社会保障权的雏形。社会保障权从自然权利转变为法定权利源于德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虽然该法中并没有出现社会保障权这一词语,但是其在社会保障权发展史上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二战以后,随着第三代人权思想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权也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所有公民,作为社会成员之一,都享有社会保障权。”随着现代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保障权已被大多数国家写入宪法,成为更高层次的宪法权利。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宪法文本中没有直接提及社会保障权,但这仍然充分肯定了社会保障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中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人们对社会保障权的理解不断深刻,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也由过去的单一型发展成为了现在的复合型,而以往的社会保障权定义显 摘要然已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社会保障权无论从其本身结构还是从其救济制度来讲,都面临着新的挑战。而如何在挑战中寻求发展,在多方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把握公平正义,从而更好的保护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维护人的尊严,这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该追求的目标,也是作为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我们值得深思的问题。关键词:社会保障权宪法权利社会权权利实现权利救济 AbstractTherighttosocialsecurity,ingeneral,referstothesocialmembersintheirillness,unemployment,disability,birth,oldage,deathandsufferingsocialrisksandlifedifficultiescausedbynaturaldisasters,loselaborcompetitionopportunities,loselaborabilitypermanentlyortemporarily,SOthatthecitizensandtheirfamilymemberscan’tmaintainthenecessarybasiclifelevel,togetmaterialhelp,socialservicesfromgovemmentandrequiresstatetocreatejobsforitsrights.Therighttosocialsecurityisoneofthebasicrightstoeverycitizen,whichreflectsitscaringforhumanityinintensionandextension.Inallages,peoplerushabouttosurvival,whichisthebaseforotherrightstorealize.Originsoftherighttosocialsecurityreflectpeople’Sdeepunderstandingofrighttolive.Andfmallythisunderstandingreflectspeople’Sattentionandreflectiontosocialdistributionsystem.Thuspeoplesetupasocialsecuritysystemwhichisissuedandcardedoutforcibly,toprotectcitizen’Srighttolive.Throughtheconstructionofwelfarestate,citizensCansharefruitsofdevelopmentandimprovelivingstandard.Therighttosocialsecuritydoesn’temergefollowingsocialsecuritysystem,butexistsinceancienttimes,whichattributestoMonarch’Sbenevolentgovemmentsocietycompassion,kindofgiftreliefmodel.TherighttosocialsecurityoriginatesinfromthevictoryofEnglishBourgeoisRevolution.AfterfeudalsystemWasoverthrown,peoplehopethegovernmentCancreateafairsocietyenvironment,tomeetpeople’Sbasiclivingstandards.Whenthishopeisunderstoodasthemostcriticalrequirement,itdevelopsintotherudimentoftherighttosocialsecurity.Therighttosocialsecuritychangesfromnaturalrightsintolegalrights,whichdatesbacktoIII AbstractSocialInsuranceLawissuedinGermany.Itscontributionisundoubtedlyinthedevelopmenthistoryoftherighttosocialsecurity.AfterWorldWarTwo,晰tllthedevelopmentofthethirdgenerationhumanfightsthought,therighttosocialsecuritywasacceptedwidelyinworldsociety.In1948,UnitedNationsGeneralAssemblypassed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inwhich,article22says“Allcitizens,andasamemberofsociety,isentitledtotherighttosocialsecurity”.Withtheprogressofmodemcivilizedsociety,therighttosocialsecurityiswrittenintoconstitutionbyamajorityofcountries,tobehigherleverofconstitutionalright.In2004,“Thestateestablishesandimprovesthesocialsecuritysystemfittingin谢ththelevelofeconomicdevelopment”Waswrittenintoourconstitutionalamendments.Thoughtherighttosocialsecurityisnotmentioneddirectlyinconstitutionalamendments,itgetsfullyrecognizedasfundamentalrightofcitizens.Withpeople’Sdeeperunderstandingfortherighttosocialsecurity,itssubjectofrightanddutyprogressfromsimpletocomplex.Sotheolddefmitionoftherighttosocialsecurityalreadybecomesoutofdate.Therighttosocialsecurityfacesnewchallengesinbothaspectsofitselfstructureandreliefsystem.Todevelopinchallenges,strikeabalanceinamongmanybenefits,graspfairnessandjusticeincomplicatedsocialenvironment,andprotectcitizens’therighttosocialsecuritybetter,isnotonlythepursuitofnationandsociety,butalsodeservesdeepthinkingforcitizens.Keywords:RighttoSocialSecurity;ConstitutionalRight;SocialRights;RealizationofRight;RightReliefIV 目录摘要⋯⋯⋯⋯⋯⋯⋯⋯⋯⋯⋯⋯⋯⋯⋯⋯⋯.IAbstract⋯⋯⋯⋯⋯⋯⋯⋯⋯⋯⋯⋯⋯⋯⋯.II工1引言⋯⋯⋯⋯⋯⋯⋯⋯⋯⋯⋯⋯⋯⋯⋯⋯..11.1选题背景及意义⋯⋯⋯⋯⋯⋯⋯⋯⋯⋯⋯⋯⋯⋯⋯.11.2研究现状⋯⋯⋯⋯⋯⋯⋯⋯⋯⋯⋯⋯⋯⋯⋯⋯⋯.11.3研究思路及方法⋯⋯⋯⋯⋯⋯⋯⋯⋯⋯⋯⋯⋯⋯⋯.2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32.1社会保障权的概念⋯⋯⋯⋯⋯⋯⋯⋯⋯⋯⋯⋯⋯⋯..32.2社会保障权的特点⋯⋯⋯⋯⋯⋯⋯⋯⋯⋯⋯⋯⋯⋯..42.2.1内容方面的特点⋯⋯⋯⋯⋯⋯⋯⋯⋯⋯⋯⋯⋯⋯⋯⋯.42.2.2实现方面的特点⋯⋯⋯⋯⋯⋯⋯⋯⋯⋯⋯⋯⋯⋯⋯⋯.52.3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和功能⋯⋯⋯⋯⋯⋯⋯⋯⋯⋯⋯⋯..72.3.1社会保障权的性质⋯⋯⋯⋯⋯⋯⋯⋯⋯⋯⋯⋯⋯⋯⋯..72.3.2社会保障权的功能⋯⋯⋯⋯⋯⋯⋯⋯⋯⋯⋯⋯⋯⋯⋯.102.4社会保障权入宪的多种因素⋯⋯⋯⋯⋯⋯⋯⋯⋯⋯⋯..132.4.1思想因素⋯⋯⋯⋯⋯⋯⋯⋯⋯⋯⋯⋯⋯⋯⋯⋯⋯⋯132.4.2法律因素⋯⋯⋯⋯⋯⋯⋯⋯⋯⋯⋯⋯⋯⋯⋯⋯⋯⋯162.4.3经济因素⋯⋯⋯⋯⋯⋯⋯⋯⋯⋯⋯⋯⋯⋯⋯⋯⋯⋯212.4.4政治、社会因素⋯⋯⋯⋯⋯⋯⋯⋯⋯⋯⋯⋯⋯⋯⋯⋯22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243.1中国社会保障权入宪的历史考察⋯⋯⋯⋯⋯⋯⋯⋯⋯⋯.243.1.1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权⋯⋯⋯⋯⋯⋯⋯⋯⋯⋯⋯⋯..243.1.2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权⋯⋯⋯⋯⋯⋯⋯⋯⋯⋯⋯⋯..25V 目录3.2宪法中社会保障权规定的规范分析⋯⋯⋯⋯⋯⋯⋯⋯⋯..273.2.1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确认方式⋯⋯⋯⋯⋯⋯⋯⋯⋯⋯⋯⋯..273.2.2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形式⋯⋯⋯⋯⋯⋯⋯⋯⋯⋯⋯⋯⋯.283.2.3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内容⋯⋯⋯⋯⋯⋯⋯⋯⋯⋯⋯⋯⋯.293.2.4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要素⋯⋯⋯⋯⋯⋯⋯⋯⋯⋯⋯⋯⋯.303.3对我国宪法中社会保障权条款的解读⋯⋯⋯⋯⋯⋯⋯⋯⋯303.3.1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解读⋯⋯⋯⋯⋯⋯⋯⋯⋯⋯⋯⋯⋯⋯303.3.2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3l3.3.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的解读⋯⋯⋯⋯⋯⋯⋯⋯⋯⋯⋯⋯35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414.1我国社会保障权发展的现状⋯⋯⋯⋯⋯⋯⋯⋯⋯⋯⋯..414.1.1公民社会保障责任观念的转变⋯⋯⋯⋯⋯⋯⋯⋯⋯⋯⋯⋯414.1.2实现了新INIIJ度的整体转型⋯⋯⋯⋯⋯⋯⋯⋯⋯⋯⋯⋯..414.1.3社会保障权法制建设成果显著⋯⋯⋯⋯⋯⋯⋯⋯⋯⋯⋯⋯424.2对我国社会保障权完善的建议⋯⋯⋯⋯⋯⋯⋯⋯⋯⋯⋯434.2.1改革应该注重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共同发展⋯⋯⋯⋯⋯⋯⋯⋯434.2.2在国家经济允许范围内尽量扩大权利主体⋯⋯⋯⋯⋯⋯⋯⋯..444.2.3落实政府和社会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454.2.4保证跨区域社会保险的转接顺畅⋯⋯⋯⋯⋯⋯⋯⋯⋯⋯⋯.455结语⋯⋯⋯⋯⋯⋯⋯⋯⋯⋯⋯⋯⋯⋯⋯⋯..47参考文献⋯⋯⋯⋯⋯⋯⋯⋯⋯⋯⋯⋯⋯⋯⋯..48致谢⋯⋯⋯⋯⋯⋯⋯⋯⋯⋯⋯⋯⋯⋯⋯⋯⋯50个人简历、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51VI l引言1引言1.1选题背景及意义“没有社会的安定,就没有社会的发展;而没有社会保障,就没有社会的安定”,国际劳动组织对社会保障的描述,深刻反映了社会保障对一个社会的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而作为社会保障重要内容之一的社会保障权,又对社会保障的发展起重要的推动作用。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已经被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普遍确认。目前社会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一个促进社会稳定和保持经济增长并重的时期,这样的发展绝对离不开社会保障权的高程度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被很好地维护、生活水平如何更快的提高,从而充分发挥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同时,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也是我国发展遵循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体现,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人民利益,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与民生密切相关,也是一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而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中的基本权利,在宪法的角度上研究社会保障权是一个极具理论意义的现实课题。1.2研究现状社会保障一词首先出现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在国际劳工大会1944年发表的《费城宣言》中被国际组织正式采纳,二战以后,社会保障权这一用语己被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纳。社会保障首次在我国被提出是在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七五计划中,之后,我国学界开始对社会保障给予普遍关注和充分研究。对社会保障的研究多见于政治学、经济学以及社会学,1997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学界对社会 l引言保障研究的目光开始转向法学领域,其又分为两个方面,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研究以及社会保障权的研究,社会保障权是一项宪法权利,现阶段学界对社会保障权的研究大多以宪政为切入点,这方面研究的出版物已有不少,主要有:薛晓健:《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张慧平:《论社会保障权》,载杨海昆主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安树昆:《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一期。目前多以论文形式发表,公开出版专著较少。1.3研究思路及方法本文在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宪法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历史进程、并对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权发展的不足之处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就如何完善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制度提出见解。本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社会保障权的研究现状以及本文的思路和研究方法做出了简要说明;第二部分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从社会保障权概念出发引出社会保障权的内涵、特点和构成要素,并分析了影响社会保障权入宪的因素;第三部分为中国社会保障权发展的宪法基础,主要从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出发,逐条解读了我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相关规定,并为第四部分做铺垫;第四部分为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和发展完善的建议,这一部分从我国社会保障权改革的现状以及责任共担机制、经济因素和实践中的不足之处分析,深入探讨了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过程中需要完善的问题以及对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意见;第五部分为结语,进一步归纳本文的基本观点,并对本文不足之处做出说明。本文综合运用了规范分析、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部分中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中运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2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2.1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我国学者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具体概念也有着不同的理解方式,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本质上是一种具体的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在失去劳动机会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或遇到灾害、疾病和其他困难时,为了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享有向国家请求物质帮助的权利。”1“社会保障权又称物质帮助权,是社会成员因为意外风险而发生生活困难情况时或者公民丧失劳动能力时请求国家给予其物质帮助,以保障其最低基本生活的权利。”2还有学者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包括了每个公民都应有维护其相当生活的水准权,以及特定的易受伤害的人享有的受到特殊保护的权利。”3笔者认为,物质帮助权包含于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权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社会保障权本身并不仅仅指物质帮助权,社会保障权的外延较物质帮助权来说更为广泛,所以物质帮助权并不是对社会保障权概念的准确界定。而另一观点中描述的“易受伤害的人”是将社会保障权涵盖的普遍主体特殊化了,虽然社会保障权的概念要确保普遍与特殊的辩证统一,但是并不能因此忽略了社会保障权主体的普遍性,另外,相当水准权的范围也要广于社会保障权涵盖的范畴,社会保障权只能对其中一部分加以考虑,而实现公民的相当水准权还需要与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和财产权等相结合。社会保障权的内涵和外延均是广泛的,甚至是某些一般基本权利的罗列或者总和。社会保障权应该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所谓道德权利是指:社会保障权应该是人之所为人的尊严而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多种其他形式的服务,用来维持其基本生存标准、提高生活的质量甚至于享受普遍的社会福利的权利,而所谓的法律权利则是将基本道德权利写入宪法和法律,并对1钟明钊主编:‘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2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舨,第527页.3肖泽晟著:‘宪法学一关于人权保障和权力控制的学说),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3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其正当性加以确定。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应具有当然的可诉性,即司法裁决性,无救济即无权利,如果社会保障权仅仅具有权利规定而不具有可诉性的话,那么其对权利的规定也必将是一纸空文,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被其他主体以任何理由侵犯时,其可诉性是毋庸置疑的,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权的可诉范围对社会保障司法救济范围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其疾病、失业、伤残、生育、年老、死亡以及遭遇社会风险和自然灾害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失去劳动竞争机会、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公民以及其家庭成员不能维持基本必要的生活水平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服务、以及要求国家为其创造就业机会的权利。2.2社会保障权的特点2.2.1内容方面的特点2.2.1.1权利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或者文明发展的标准,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公平是衡量正义的标准,是正义实现的工具,所谓公平正义思想,实质上指的是国家对每个公民所享受权利不能区别对待,是一种社会平等的体现。美国学者罗尔斯将正义视为公平正义,其在《正义论》中提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4社会平等观念自古有之,但是都只是古代君王维护其统治的政治工具,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概念。现代意义上的社会平等观念是在西方国家迈入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后产生的,当时的社会刚从封建模式的牢笼中解放,极度渴望实现社会平等,尤其是资本主义倡导的自由竞争,这是一种起点平等的体现,但是这种完全不考虑个人和社会因素的平等逐渐导致社会贫富差距的加大,这使人们开4林嘉:‘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载‘法学家)2002年第一期,第119页.4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始对起点平等进行反思,并逐渐趋向于重视实质上、结果上的平等。于是开始构建更加平等的社会机制,在倡导起点平等的同时,更加注重实质平等,力求保证社会正义的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产生就是人们对这种社会平等探索的结果,每个公民,不论其性别、年龄、民族、宗教、财产存在何等差异,都平等的拥有社会保障权,不能区别对待,这是追求起点平等的结果,但是国家还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条件,公民只有符合了这些条件才能主张其社会保障权,为了追求实质平等防止权利的滥用,这种规定也是必须的。2.2.1.2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非对等性公民应当获得的社会保障的待遇和帮助与其实际上对国家和社会的贡献并不是对等关系,即使个人对国家社会的贡献甚微或者没有贡献,其也应该享有和其他公民相同的社会保障权,但是这并不是意味着国家承担全部社会保障责任,相反,规定受益者履行一定量的义务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受益者本身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这在实践中也仅仅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而不是对等2.2.1.3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具有复合性传统意义上的公民基本权利就其实现方式和内容的不同大致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这就意味着,公民大部分的基本权利都只具有其中一种属性,而社会保障权同时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属性,所谓人身权属性是指,公民具有的社会保障权利是与其身份绑定的,不可分割的,也不能转让和继承,所谓财产权属性则是指,社会保障权是以公民获得国家帮助,从国家获得利益或服务为条件的权利,其实现必须通过服务、福利、金钱的给予、流通或者转让。2.2.2实现方面的特点2.2.2.1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实现的有限性国家能力和资源的有限性以及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非对等性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具有实现方式的多样性和实现的有限性。社会保障权内容的复合性决定着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国家投入相当庞大的人力、物力和5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财力,所以为了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实现,采取多种实现方式是必要的,这样既能保证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又能不至于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产生损害。现代国家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一般都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的结合。首先,国家财政的支持是当然需要的;其次,现代社会保障权要求企业也要充分发挥其作用,所以,企业对其雇员的基金支付以及派生服务也是必不可少的;最后,公民个人也要承担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作为其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补充。多样的实现方式保证了社会保障基金的充沛,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也得到了很好地保证。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有限性则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权虽然是宪法和法律加以确认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公民社会保障权的确认不是公民个人不通过自身努力创造财富的理由,即社会保障权拒绝懒汉;二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不得侵犯其他公民的利益以及公共利益,所有基于对他人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必须得到有效限制;三是各国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和政治环境的不同决定了社会保障权在各国发展的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也存在差异。2.2.2.2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性和促进性社会保障权是在世界各国为了解决本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问题而创制的各种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之中逐渐产生的,其也不是一开始就是宪法权利,而是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国家的各项相关法律相对完备之后才被世界各国宪法所确认,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也要依靠社会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所以其对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依赖性。社会保障权被确认为宪法权利以后,因为宪法权利的重要性要求国家完善相关制度予以实现,所以其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具有促进性,两者是相辅相成、协调发展的。6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2.3社会保障权的性质和功能2.3.1社会保障权的性质2.3.1.1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展示出不同形态,应有权利、现实权利和法定权利就是根据公民基本权利所展示出的形态划分的。社会保障权的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是人们对人之所以为人的思考,对其自由、尊严和价值的理解确认,是一种道德权利,即应有权利。当然,社会保障权作为应有权利出现并不意味着社会保障权只是人们一种单纯的权利主张和价值判断,社会保障权思想存在于人们根深蒂固的自尊意识里,存在于社会保障权被宪法和法律确认之前,甚至存在于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前。在社会保障权发展成为法定权利以后,其应有权利属性仍然在发挥作用,为社会保障权的立法提供标准,成为权利本身发展的参照。随着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也开始不断觉醒,从应有权利逐渐转化为法定权利也成为了社会保障权发展的趋势。一般情况下法定权利的派生基础是应有权利,作为法定权利的社会保障权亦是如此。现代社会保障权具有法定权利应有的几种特征,包括国家意志性、强制执行性、行为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只有社会保障权具有了这几种特征,国家意志才能灌注其中,国家公权力对社会保障权的支持和保障才能更进一步,社会保障权成为法定权利,是社会保障权理念获得法治支撑的必然要求。然而,社会保障权仅仅成为法定权利是远远不够的,一种权利如果没有实现的基础,那么即便其规定的多么完美,也只能是一纸空文。社会保障权只有实现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再次转化,其才能对权利主体产生现实意义。这种转化需要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民主法治建设的完善程度,以及公民人权意识和权利观念强弱与否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权从法定权利到现实权利的转化程度,所以,各国根据自身的实际国情对这种转化进行调控,转化程度也存在着不同层次。但是,无论如何,社会保障权转化为现7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实权利都应该是现代民主国家努力的方向。2.3.1.2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权范畴社会权又称受益权,是指公民从国家或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传统宪法学将基本权利划分为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和社会权利,这是由公民基本权利的性质差异决定的。经济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环境权利等等权利都包括在社会权之内。林来梵这样定义社会权:“所谓的社会权利,就是国家通过对经济社会积极地介入从而保障公民的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权利。”51793年法国《雅各宾宪法》21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职责,或者为他们提供工作,或者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必要之生活资料。”虽然《雅各宾宪法》最终也没有付诸实施,但是为近代社会权的发展种下了思想的萌芽。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在第二篇第四章教育及学校中规定了国民的受教育权,在第五章经济生活中规定了国民的经济权利,明确规定了国家应该积极保障包括劳动权、所有权发明权、著作权和继承权等一些列的公民权利,第162条还规定:“关于工作条件之国际法规,其足使世界全体劳动阶级得最低限度之社会权利者,联邦应赞助之。”6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把社会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公民社会权的实现条件之一是其有权要求国家或社会对其提供一定现实利益,甚至有时还需要国家及时出面排除妨害,这表明国家在公民权利实现过程中有时并不能恪守绝对不干涉原则,因为对于有些基本权利,只有国家充分参与进来才能保证其顺利实现。社会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公民在必要时有权依法从国家获得现实利益,其二是在打不到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公民应有权利要求国家提供这些现实利益。由此可以看出社会权与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同,比起后两者,社会权的实现更加需要国家的积极作为。国家在公民权利实现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以及公民对社会的依赖性是社会权存在的基础,社会权实现的保证之一是国家权力的支持。公民在实现其经5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78页.6莫纪宏:‘论对社会权的宪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4页.8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济和环境等一系列权利的过程中必然会消耗相当程度的社会资源,而这种的消耗必会因为资源的再次分配而触动多方利益的主体,这就会使公民社会群体和其他公民之间产生新的利益矛盾,而失去权威组织的支持,公民凭借自己的力量协调各方利益冲突而实现自己的社会权利的行为也不可能达到其所期望的目标。而现代国家从法律上对公民社会权的承认对于公民社会权的维护以及各方利益的协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是传统的利益结构主要包括的两个层次,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社会利益这种“公民对社会文明状态的愿望和需要"7显然成为了介于这两个层次之间的新的利益形式。同时,社会权是公民可以请求国家对某种存在的状况或者关系进行一定积极行为的权利,国家在制定的法律中明确公民可以为其个人利益请求国家权力干预的资格,以助其达成利益诉求之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8毋庸置疑,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权的一种,且在其中处于非常重要之地位,社会保障权的重要性体现为,任何人无论贫贱富贵,无论老弱孤残都可以充满人性尊严的生存,并且这种生活目标并不是飘渺虚无的一片浮云,而是真正建立在一定物质保障的基础上,使公民遇到因社会和自然原因导致的生活困难时,为保证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国家或社会应及时给予帮助和支持。整个社会共同参与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基础,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在国家的宪法法律中得到普遍承认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普遍需求和促进社会进步的普世价值得到实现。2.3.1.3社会保障权兼具自由权含义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社会保障权的性质也体现出对自由权的要求。这种要求体现在,公民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社会保障权,公民也有权选择是否主张社会保障权。中外学者对自由权的研究形成了一个共识,即自由也是需要保障的。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个人无法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情况是存在的,如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规定的老弱病残等,如果只是给与这类群体拥有自有的资格,却不对这种资格进行保护,那么这种无保障的自由仅仅能体现出7陈树文:‘社会保障学),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8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6页.9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一个社会的形式平等。要维护公民真正的自由,就要格外重视个体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注重实质平等。所以,自由的含义绝不仅仅是不受干预,自由的含义更多的是对自由的保障,社会保障权就是受到保障的自由之一。2.3.2社会保障权的功能2.3.2.1保障人权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民其他基本权利实现的前提。9生存这个恒古不变的话题始终伴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支撑着人类不断自我完善、发展生产力、适应和改造自然环境,是人类永恒不变的愿望和人类文明进步的力量源泉。人类文明发展的早期,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相对较弱,生产力发展落后,人们对生存权的理解仅局限于个体在生理意义上生命延续的权利。伴随着文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生存环境的不断改造和优化,人们对生存权的理解已不局限于生命的延续,而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权,这是对生存权理解的升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经济生活的秩序,必须符合具有保障任何人之值得作为人的生活目的的正义原则。”这一规定标志了生存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被重新认识。二战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在其宪法或文件中确认了生存权,生存权不再是单纯的愿望,而是作为一种国家责任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生存权的理解同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存权是指包括生命权在内的诸多权利的总称,而狭义的生存权指不能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来源的公民有向国家请求帮助的权利。10社会保障权的发展有着浓厚的生存权背景,生存权是社会保障权的出发点,社会保障指公民的生活受到自然和社会等不利因素影响时,维持其基本生活标准的制度。生存权已经成为了支撑社会保障宪法研究的基本理念。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相应的义务责任,并规定了公民从国家获得9董云虎、刘武萍编著‘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10也有中义生存权一说。认为中义生存权是指国家人们丰衣足食问题,笔者认为这应该属于广义生存权。因为其和广义生存权一样,都强调了生存权的内容,并且都强调生存权的主体是无任何限定的人。10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正是因为对公民生存权的普遍关注。社会保障权是对生存权的细化,是具体的生存权,包括:公民生命和尊严、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从而维系生活标准的权利、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参与劳动获得报酬并提高生活水平的权利。2.3.2.2促进经济增长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有赖于国家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而社会保障权的高程度实现也会促进国家经济的增长,所以不能将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与经济的增长分开。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保证相对快速的生产能力,但是,也绝对不能因此忽略分配与生产的重要关系,生产对分配起基础性作用,但是分配是否合理也直接影响生产,要处理好生产和分配的关系并尽可能的将收入合理分配则有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这正是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其实现尽可能的将分配合理化,并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经济发展的另外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劳动力的充足,而保护劳动力正是现代社会保障权发展的重要目的之一,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发展很大程度的免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在工作时更加尽心尽责。有些劳动者在到达退休年龄时自愿留在工作岗位的国家可以给与其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水平达到促进并鼓励劳动力的流通,这是防止失业,促进就业的有效手段。劳动力充沛可以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劳动力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2.3.2.3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谋发展的条件之一,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则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就无法实现。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是社会保障权的又一重要功能,社会保障权具有预防社会矛盾发生的作用,因为其能在发生自然灾害还活着贫困等问题时及时对权利人进行安抚,避免权利人情绪失控,或者对权利人给予帮助和补偿,降低其受到的损失,这样就有效的防止了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有效地排除了公民对生计的担忧,其又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贫富差距,创造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是社会公民从中受益并且对自身未来的生活水平产生较为满意的心理预期,使其能够安居乐业。社会保障权能够一定程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促进社会和谐,保持社会机制有效运转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3.2.4传播人道主义精神社会保障权的思想已有之,《礼记·适礼·大同》书日:“大道之行也,天下为之。造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是谓大同。”《尚书·大禹谟》中则记载“德为善政,政在善民。”周朝有“后备仓储”制度,汉代筑“常平仓”为赈灾之用,而隋唐设置义仓济贫的方式则延续至明清。在西方,据文献记载,公元前2000多年古巴比伦国王就令官员和僧侣收取税款以做救济火灾损失之用,古希腊时期已有用于战时救死扶伤的救济会,罗马时代士兵则需缴纳“会费”作为牺牲后家属的抚恤金。但是无论中国还是西方,古代的社会保障制度仅仅是出于君主的仁政或人民的怜悯之情,是一种恩赐救济的模式,现代的社会保障权早已超出了恩赐救济的范畴,走进了公民基本权利这一神圣和现实的领域。通过分析社会保障权的概念,我们了解了弱势群体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最大受益者,其保证所有公民都能够得到其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尊严。十五世纪英国颁布的《伊利莎白济贫法》是这一伟大实践所迈出的第一步,《济贫法》规定,教区和地方政府的责任之一是救助那些无家可归的贫困者,经济条件优良的夫人必须缴纳一定的济贫税,并且对不幸的公民给予救济也成为了其义务。n社会保障权赋予公民在其失业、疾病或者年老时又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或服务的权利,鼓励公民之间的互助友爱,其从确立时起就散发出强大的充满人性关怀的人道主义精神,是对人道主义精神的最好诠释。11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8页。12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2.4社会保障权入宪的多种因素2.4.1思想因素人权思想:人权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指因为其为“人”而享有的属于人的权利。人权思想的萌芽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与古罗马之交的斯多葛学派,该学派遵循世界一体论思想,根据自然的规律性而推导出了人类普遍理性存在。中世纪自然法学说推动了人权的发展,自然权利12观念深入人心,是文艺复兴时期西方学者探讨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重要参照,洛克在《政府论》中对“自然权利”做了界定:“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赋予的一切有利条件,能够相同的支配自己的身体和能力,应该人人平等,一个人不应该从属或者受制于他人,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不得侵犯或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自由。”13近代人权思想形成于17世纪英国爆发的资产阶级革命,这次革命也被称作第一次人权运动,这次革命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权利法案》也被称作英国的人权法案,由此以后近代人权得以以宣言或者宪法的形式确立,并逐渐成为了衡量现代国家文明与社会的根本标准。人权是代表着人性关怀和对人尊严的尊重的基本道德观念,著名的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每个人从出生之日起国家就必须将其视为道德上平等的人,即使国家无法确保每个人都公平的享有社会资源,但是国家必须给予每个人平等的尊重和关心。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这是一份旨在确定和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宣言》在序章中写道:“鉴于不至于使人类在危急时候敢于冒着巨大风险与暴政和压迫做殊死反抗,必须将人权纳入法治的保护,鉴于联合国各成员国的人民已经在《联合国宪章》中郑重申明他们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对男女平等等权利的信念······使这12自然权利(Naturalright)是指自然界生物普遍固有的权利,并不由法律或信仰来赋予,中文习惯译为天赋人权。13【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_6页。13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些自由权利在各成员国公民和被其管辖领土下的人民中得到普遍的和有效的承认和遵循。"在世界人权发展的漫长历史中,人权经历了世界上不同地区和国家、经历了不同的背景文化以后终于迎来了一段崭新的历程,这个历程也将是世界上所有国家,所有民族所追求的共同标准。随着人类是会的不断进步,人权概念也随之不断充实。根据人权内容在历史不同阶段的表现形式和差异,人权被划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特征。人权发展的第一个阶段从十七世纪欧洲工业革命开始,被称为第一代人权(消极人权),产生背景主要是人们渴望自主而对公权力进行的对抗,第一代人权所确立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归纳为宪法中的“三大自由”,即精神自由、人身自由和经济自由;人权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19世纪末至二次世界大战以,被称为第二代人权(积极人权),其产生背景主要是由于第一代人权的理解已经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人们转而倡导更加积极的社会权利,这一阶段人权的主要特征可以归纳为人们开始要求国家承担保障自身权利的责任,其中包括劳动权、受教育权和社会保障权等;第三代人权的发展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西斯国家的消灭和民族解放运动在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平权、发展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和自然资源权在内的等等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已不仅仅追求国内保护,而使积极要求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地球环境等方面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我们不难看出三代人权中都出现了社会保障的影子,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依赖于人权概念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障权是比人权更具体更细化的权利,国家对人权的重视是保护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人权孕育了社会保障权,而又区别于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比人权更具积极性,在这种积极性的推动下国家承担了主体义务和责任,积极地为公民创造更加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法治国家思想:法治是与人治对立的一种治国思想,法治意味着统治者应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强调法律至上,突出法律的权威,政府的权力来自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并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行14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使。古希腊学者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就阐述了法治国家的特点,可见法治观念早已有之。近代法治思想从18、19世纪英国启蒙,是新兴资产阶级用来对抗腐朽封建专制思想的工具,洛克认为法律应该稳定和透明,不能朝令夕改,即“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法治的发展为人类社会迈向现代社会提供了理论和秩序基础,各国由于历史因素、经济发展状况、政治制度和文化传承不尽相同,所以对法治的理解也略有不同。我国实行的是宪法至上原则,宪法作为最高法具有纲领性,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各个原则都体现出了法治精神。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将国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这意味着,立法机关有制定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义务,同时也为行政机关执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法律渊源,为社会保障救济提供制度保障。福利国家思想:福利国家是指国家创办公共事业,并给予其必要的资助,构建一套相对完善的政策或者福利制度并付诸实施,使全体公民受益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缓和阶级矛盾以保证社会环境和经济秩序稳定运行的一种手段。现代福利制度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的《贝弗里奇报告》对福利国家的建设有着深远影响,福利思想大致是,通过对公民个人和其家庭提供保障,维持其最低收入水平,最大程度的通过社会因素降低其无保障风险程度,并且保障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并不区分公民的阶层和身份地位。福利国家是国家形态的一种,福利是其特性,但是福利思想却是其灵魂,福利国家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不是福利家庭,不是社会救济计划,也不是公费医疗养老制度,而是这些制度的总和。以上这些社会政策中有些在福利国家出现前就已经被付诸实践,但是福利国家的产生并不是靠一两个社会政策的支持,而是拥有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支撑,没有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就15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失去了作为一个福利国家的前提。福利国家应该是由国家立法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的国家。公平正义思想:随着对公平正义思想的深入研究,人们逐渐发现,完善分配制度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关键,因为大部分贫困者之所以贫困不是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是受到社会自然环境的限制,其中最大的限制就是社会分配机制的不均衡,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分享社会发展所创造的利益与财富,于是开始期待由社会管理者承担起维护他们生存生活的责任,甚至于这种期待逐渐变成了要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写道:“正义的主要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结构和主要经济的社会安排。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14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尤其对社会、经济利益中政府通过制度构建,尽量提供平等机会、最大程度上改善受惠最少者的生活,以实现社会正义作了充分论述。甚至有些学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证成了社会再分配理论。大部分国家接受了这种理论的合理性,开始对社会底层贫困人口提供社会保险,构建合理的社会救助制度,这种制度又维护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这使得社会保障思想被普遍接受。随着社会保障内容在大部分国家入宪,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迎来新的机遇。2.4.2法律因素1601年英国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标志着近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开端。十七世纪初期,英国迈出了近代化的第一步,随着原始资本的不断积累,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导致当时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失业和流浪人口,贫困现象也愈演愈烈,原始的家庭救济模式也在逐渐瓦解。随着教会的衰落,原本以其为主导的济贫机构已无力应对越来越大社会压力。在这种背景下,统14【美】约翰·罗尔斯:{iEXi仓),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16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治集团为了扩大政府权力,就必须寻求更加稳定的社会救济机制以增强其职能。世界上第一部《济贫法》就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济贫法》规定:(1)建立地方行政征税机构;(2)为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劳动场所;(3)资助老人、盲人等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为他们建立收容场所;(4)组织穷人和孩子学艺;(5)提倡父母子女的社会责任;(6)从比较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15国家负有救济贫民的责任在这部法律中得以确认,济贫也开始由教会慈善事务逐渐转变为政府行政事务,并且是世界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范如何救济贫民,“它意味着处于绝境的贫民有权利向国家和其他更富有的邻居请求帮助”,16在这个意义上,《伊丽莎白济贫法》埋下了未来社会保障的种子。17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生发展,以农业经济社会为主体制定的旧《济贫法》局限性日显,立法者意识到旧《济贫法》束缚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竞争,对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1834年议会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新《济贫法》)。新《济贫法》的实施使大量的劳动力得以自由流通,维护了英国早期资本主义经济,但是新《济贫法》所创立的“劣等处置”和“院外检验”则把穷困人口推向了新的艰难处境,“劣等处置”原则即受到救济的贫困人口状况原则上不应当好于独立劳动者最低层次的状态,这使得当时的救济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打了折扣。“院外检验”原则是指,政府统一管理接受救济的贫困者,只向接受管理的贫困者提供救济,但因实施不利,“院内"的条件通常较差。新《济贫法》事实上并没有很大程度上改变贫困者的状况,并且使接受救济的贫困者丧失了荣誉、自由和选举权。处于被统治地位的贫民与处于统治地位的政府之间是没有权力义务可言的,政府给予贫困者的救助不是因为其公民的资格,而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充其量只能算作贫民得到的好处。政府给予贫困者这点好处,是出于稳定社会统治与实行统治的需要,贫民接受救济则要牺15薛晓健著:‘轮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16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17和春雷主编:‘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17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牲人格或接受惩罚。18但值得肯定的是,其创立了统一的救济法律和管理模式,并使得公民对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的权利要求开始萌芽。19世纪下半叶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虽然德国初期的工业化规模远不能和英国相比,但是其却有自身与众不同的政治条件,这促使德国成为世界上首个实施比较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第一,德国的统一使得其经济体系逐渐完善,这为德国以后的社会改革创造了条件;第二,统一初期的德国政治流派繁多,阶级关系相对复杂,新兴资产阶级的力量相对薄弱,无法和无产阶级相抗衡,国内政治力量也没有统一。随着马克思主义在德国的广泛传播,由无产阶级政党推动的工人运动不断高涨,强烈要求政府出台保护劳工权益的政策。以俾斯麦为首的德国政府意识到,为了德国国内的稳定和对外政策的需要,必须安抚以工人阶级为主导的无产阶级政党,赢得工人阶级对国家政权的支持。德国遂于1883年颁布了《工人疾病社会保险法》,次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并于1889年通过了《老年和残疾社会保险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开创了社会保障立法之先河,并且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得以初步建立。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与英国济贫制度相比,两者存在很大差异。首先,与后者相比,前者更趋向于一种以法律强制实施为基础的社会保险体制;其次,前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则会视情况给予补贴,风险共担的补偿机制由此确认;最后,这种保障机制不以削弱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比英国的济贫制度更加人性化。国际劳工组织曾对此作出评价:“在社会历史上,没有什么事情比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更能急剧地改变着普通人们的生活了。这种保险制度,使人们在公害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计承担着死亡,或因任何其他不行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不至于沦为赤贫。”19但是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并没有确定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只是为了安抚工人阶级,抑制德国可能发生的革命风险的手段。威廉一世皇帝在其《黄金诏书》中声称“一个期待着养老金的人是最18薛晓建著:‘轮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19国际劳工组织主编:‘社会保障基础',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21页。18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守本分的,也是最容易被统治的”。20所以,当时的社会保险制度主体仅限工人,并且其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没有稳定收入的如临时工、农民以及其他贫困劳动者都被排除在外,同时设置多道门槛限制准入资格,这使得当时社会保险的受益人群集中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内。这意味着,当时的社会保险并未成为公民的法定权利,而只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是无论如何,德国的社会保险立法都是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发展历史上的里程碑之一,在这之后世界各国均根据本国国情建立了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并且深受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影响。二十世纪中叶,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随着西方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新的科学技术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极大的提高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这使得各国有足够的财力建立全民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苏俄宪法》的颁布和《贝弗里奇报告》的无疑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种基本权利也逐渐凸显。随着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世界上首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苏俄宪法》颁布了,以这部宪法为指导,前苏联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保障体系。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国家成为了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国家既负责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和监督,又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执行者,本国公民可以无偿的获得国家提供的福利和社会服务。苏联在1934年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在年老患病和丧失劳动能力时享受物质保障的权利,1977年宪法亦规定了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去抚养者的情况下,享有物质帮助的权利。这说明苏联将社会保障权方面的内容纳入了宪法之中,对这之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大多都规定了社会保障权方面的内容。如果说《苏俄宪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那么《贝弗里奇报告》的发表则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史上又一丰碑。《贝弗里奇报告》发表于1942年,是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对当时英国社会保险方案和社会服务进行20薛晓建著:‘论社会保障权',中国法制出舨社,2007年版,第88页。19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调查之后,就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建提交的名为“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报告。该报告对影响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五个严重问题进行了总结,分为贫穷、疾病、愚昧、肮脏、懒惰。并指出,社会保障是尽可能让每一个英国人都得到最低保准的收入保障,且尽可能不让公民享受的保障出现中断的情况,社会保障的目标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和最低收入。为此,《贝弗里奇报告》提出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三大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不再局限于社会的贫困阶层,而是覆盖全体公民,无论贫富都统一缴纳保险金;二是统一原则,统一原则具体为待遇统一、利率统一和行政管理统一,医疗保障和社会救助都由政府统一进行管理;三是全面保障原则,具体来说就是政府根据公民的各种需求合理的统筹执行社会保障制度,也被称为“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这一原则作用是极其重要的,这表明了社会保障的准入门槛不再是个人先天或者后天的条件,人们享有了平等的权利。更加难能可贵的是,《贝弗里奇报告》不仅提出了原则,而且为未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提出了三种方法。用于满足公民基本需要的社会保险、满足特殊需要的社会救济以及满足更高层次社会保障需要的自愿保险。英国政府根据《贝弗里奇报告》的建议,进行了一系列旨在充分促进就业和完善公民福利的立法活动,随着《国民保险法》、《国民健康服务法》和《国民救济法》的颁布,英国建成了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当时的工党领袖艾德礼宣布英国已建成“福利国家”。二十世纪初期,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是公民社会保障权入宪的里程碑,该法在其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一百六十二条分别对社会保障权做出了规定,虽未直接使用社会保障权这一词语,但是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同时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内容和国家义务的宪法,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也对社会保障权做出了规定,明确了社会保障权宪法权利的地位,社会保障权入宪已经发展成了全球化的趋势,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地位也是毋庸置疑的。20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2.4.3经济因素自由经济的发展经历了许多发展阶段,西方工业革命过后,自由经济也逐渐发展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即大量的社会资源集中在小部分强大的利益群体手中,而这些利利益群体在拥有了充沛的经济资源和强大的政治资源之后则开始对其他相对弱势的群体进入民主机制进行阻挠,当这种阻挠最终演变成一种压迫的时候,国家也就成为了他们的附庸,变成了“官商群体”的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自由经济对民主机制是一种强化,对民主基础却是一种腐蚀。自由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社会分工的细化和社会结构的逐渐转型,但是这种转型也带来了非常严重的负面效应,比如社会分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的加大等等。所以,以自由经济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也有其难以克服的局限性,以价值规律与供求关系调节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如果不加约束,则必然会产生上述问题。想要规避上述问题,则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就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而以宪法将社会保障权确认下来,则更能凸显国家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之间的协调性。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直至20世纪70年代前,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西方国家的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时期,经济的增长把社会保障水平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社会保障范围扩大、种类增加成为了这一时期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特点,随着各国立法确认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权的地位也得到了进一步巩固。但是这一情况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1974年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危机开始爆发,西方国家经济增长速度开始放缓,这使得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增高,同时失业人口急剧增加,政府的税收和财政开支已满足不了社会保障所需求的资金投入,所以在西方各国重新审视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时,也对其产生了质疑。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初期,为了维护制度的稳定实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建立了庞杂的行政管理机构,这无形中也成为了负担之一,并且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另外,完全无偿的福利政策使越来越多的人对国家给予的福利产生了依赖心理,不干活也有饭吃成了一种普遍思想。21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新保守主义主张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并将政府保障社会福利的责任通过市场机制交还给公民个人,这样可以减轻国家的经济负担,虽然各国福利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本国经济,但诚如国际劳工组织所说:“社会保障既非经济危机的起因,也非经济衰退的起因”。21但是针对这种主张所做出的改革,并没有抑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制度仍在各国缓慢发展。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使地球逐渐变成一个村落,政府间、政府和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与国际组织之间的交往日益密切,各国国内的非营利性组织和大财团如雨后春笋般层出不穷,这似乎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开拓了新的道路。纵观各国社会保障改革,除了增加社保基金收入,节省社保开支之外,还包括了社会保障组织的弱国家化。如企业社会责任22的提出,就是这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社会保障中引入第三方非营利组织一定程度上替代国家力量,也成了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的主要思路之一。2.4.4政治、社会因素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已经得到了长远发展,但是其发展是以牺牲广大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的。当时的工人阶级是最为弱势的群体,工人阶级在恶劣的工作环境里被强迫透支体力的劳动,可是能拿到的工资却不足以维持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矛盾日益激化,弱势群体和国家统治层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工人运动大有燎原之势。这就促使国家统治阶级不得不对其社会保障政策进行反思,随后,针对这一情况发展起来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但是仍旧暴露了很多社会问题。一方面,为了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政府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服务体系和基础设施,实行统一标准的管理,但是这又忽略了个体之间的差异,特殊情况一旦21国家劳工组织:‘展望21世纪:社会保障的发展)。劳动人事出版社1988年版,第94页。22企业除了要创造利润还要承担起对员工、消费者和环境的责任。22 2社会保障权的基本原理发生,则负责执行的各部门没有有效的协调机制,资源重复浪费现象严重。另一方面,大规模的失业人口的产生增加了政府社会保险费用的支出,而需要公民个人缴纳的部分却难以实现,社会保险制度超负荷运作也成为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最后,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增大,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这种变化,亟待改革。而社会保障税收的来源也因为年轻劳动力的减少而间接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为了进一步维护社会的稳定,社会保障入宪已然成为了首要问题。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3.1中国社会保障权入宪的历史考察3.1.1中华民国时期的社会保障权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的国民党人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窃取了革命胜利果实后该法被1914年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也称袁氏约法)所取代,这两部法律都没对社会保障权表现出足够重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了民生主义,但是并为对社会保障权的问题进行细致考量,也未被纳入宪法文本。民国时期的省宪运动首先将社会保障权纳入到各省的宪法中,湖南、河南、浙江和广东等省的省宪对社会保障权多有提及,《湖南省宪法》在其第十九条规定:“人民具有请求救恤灾难之权"。首先对社会保障权做出较为全面规定的是1930年指定的《中华民国约法草案》,该草案在其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内容为:“老弱残废者,或失去劳动能力者,国家以及地方应当设法加以救济和预防”。在其后制定的宪法大多都对社会保障权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其中1931年制定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对旨在维护劳工的生活水平和对老弱病残的工农生活进行救济的劳动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231936年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保障权利主体范围,将儿童和妇女纳入了保障范围,并将社会保障权规定在国民经济一章。241946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则明确的将生存权规定在权利义务部分,并且还以专节的形式将社会安全内容纳入了基本国策部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大。中华民国时期,共产党人制定的宪法文件也对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做出了重23蔺娜:‘社会保障权的宪法保护',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第20页。24殷啸虎:‘近代中国宪政史),上海人民出版杜1997年版,第269页。24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要贡献,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该法创立了国家失业津贴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了工人实行最低工资标准。25在抗日战争时期,1939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和1941年制定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都对社会保障权做出了规定,旨在适应抗战的需要,在保证均需和民用的同时解救难民与水火之中。前者第二十条规定:“抚恤老弱孤寡,救济难民,不致使其流离失所”,后者第十五条也规定:“推广卫生行政政策,增加医学设备,引进医务人才,尽力达到减轻人民疾病痛苦之目的,同时也要救济外来的灾民和难民"。在解放战争时期,苏维埃政府起草了旨在维护人民政治自由权利,同时可以获得来自政府的物质帮助和指导的《陕甘宁边去宪法原则》,但因为战争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并为真正付诸实施。1949年解放战争基本结束以后,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规定了诸多针对军人的社会保障权利,包括对残废、退伍军人的安置,对革命烈士和军人的生活困难的家属的优待政策,该规定同时包括了对政府人员和工人阶级的社会保障。《共同纲领》的这些规定很好地解决了战争之后的社会和经济问题,是对具体国情的顺应,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农民阶级、个体经营者和私企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并没有被很好地重视。3.1.2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保障权1954年新中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该宪法在其九十三条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者在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有获得物质帮助之权利。国家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群众卫生事业,并将这些设施逐步扩大,以保证劳动者对这些权利的享有。”我们可以看到,相比之前的《共同纲领》新宪法并没有提及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占及其重要地位的劳动保险,与《共同纲领》相比略显不足。但是新宪法是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的,是对其一种发展,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从此在我国25姜士林:‘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421页。25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确认,这说明社会保障权已经引起我国制宪者重视,并且国家已经开始发展物质保障措施来报证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我国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模式形成的标志是1978年宪法,但是这里不得不提一下1975年宪法,虽然1975年宪法就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的保护来说是一种倒退。1975年宪法的制定于文化大革命时期,这是一个人民义务被无限放大的时代,1975年宪法中权利义务章节的编排上先列义务后列权利的做法就是很好地证明,而对公民权利的忽略导致了1975年宪法中规定的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范围被大幅削减。文革结束后,1978年宪法纠正了1975年的宪法的错误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中的位置做出了符合宪政精神的编排,同时,1978年宪法在其第五十条恢复并且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范围,该条规定:“劳动者在其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之时,有获得物质帮助之权利。国家逐步建立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以及公费和合作医疗等事业,以保证劳动者对这些权利的享有。”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我国迈出了改革开放的坚定步伐,在对外开放和社会经济转型过程中,旧思想和旧经济体制与新思想和经济体制产生了激烈的碰撞,在生产力高速发展的情况下,传统的城乡治理模式和利益分配格局别打破,逐渐转化成为依据生产要素分配的新格局。26在国内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背景下,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更加被国家所重视,成为了调整利益分配的重要手段。国际政治格局和经济环境也成为了我国发展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政治意识形态的变革,传统的社会主义阵营不复存在,而新的世界格局也在不断孕育之中。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世界变成了一个村落,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贸易一体化体系的建立使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能封闭的发展经济,当时的中国正处于这样一个国际大背景之中,对中国来说这既是新的挑战也是新的机遇。1982年宪法的出台这是基于对国内外经济政治社会背景的细致考虑,国家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26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三十年',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页。25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为了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宪法在社会保障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和实现方式等方面都做出了广泛规定。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决定着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而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发生变化也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稳定的情况下就能促进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这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障权发展的轨迹。中国的是会保障权发展却不是完全因为如此,计划经济时的社会保障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障权的新要求,原有的体制之下的经济、组织基础已然被社会经济改革的冲击所打破,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存着一些缺陷,综合这两方面的原因,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成本也在不断提高,原有的家庭保障模式对社会保障权实现的补偿机制也在减弱,国家的经济负担加重。社会结构的变化促成了新的阶层和利益群体的形成,新的不同的利益诉求越来越多,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着相当复杂的情况,其不仅要调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还要调整个人、企业和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国经济和社会保障权的发展。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适用社会保障制度这一词语,并且要求其建设要与经济发展相协调,这是对社会保障改革的一种新探索,也是对1982年宪法对社会保障权规定的一种呼应,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影响巨大。3.2宪法中社会保障权规定的规范分析3.2.1社会保障权的宪法确认方式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确认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加入某些有关社会保障权的条款,明确社会保障权作为宪法权利的地位,以制定宪法的方式对社会保障权加以确认,世界上大多数国27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家都是采用这种方式;第二种是通过对宪法进行修改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使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大多是政权未有更替,或者政权更替时没有重新制定宪法,本国宪法沿用至今,因为宪法制定较早未对社会保障权进行规定,因而通过修宪的方式确认社会保障权;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对宪法进行解释将社会保障权的宪法地位加以确认,使用这种方式的国家和使用第二种方式的国家的国情大体相同,之所以解释宪法而不修改宪法是为了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美国就是这种模式之典范;第四种方式是通过加入某些国际公约对社会保障权的宪法权利地位加以确认,挪威就是通过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确定了社会保障权在其国内的宪法权利地位。各国对社会保障权的确认方式虽有不同,但是都是符合本国国情的,所以不能单纯的对一种方式的好坏与否进行评价,而是要结合某种方式下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价。我国是以制定宪法的方式对社会保障权宪法权利地位加以确认,以修改宪法的方式对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加以完善的。27我国1982年宪法第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中对社会保障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定。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都在不断的变化和调整,1982年宪法中有关条款对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的快速发展的需要,所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条款,用来支撑1982年宪法中社会保障权的相关规定,完善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的规范体系。3.2.2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形式宪法中对社会保障权的规范形式和宪法中社会保障权所处的结构层次有着密切的关系,通过对后者的分析我们可以把前者分为几种模式。第一种就是把社会保障权规定在宪法的序言中;第二种模式则是把社会保障权规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在这一部分规定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略有不同,前者主要是在规定公民的个人、政治、社会、经济等权利之下不在分节表27郭日君、吕铁贞:‘社会保障权宪法确认之比较研究’。2007年第l期,第68页.28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述,而后者一般都会再次分节规定;第三种模式是把社会保障权分散在基本权利部分之外的其他章节中;第四种是在社会权利部分规定社会保障权,基本权利不再单列一部分,而是分散在其他章节中。我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义务这一部分规定了社会保障权,从宪法上下文关系来看,1982年宪法从三十四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个人权利以及政治权利,这之后的四十二条至四十七条则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这一排序结合制宪者的意图来看,我国宪法没有就社会保障权进一步分节表述,社会保障权在我国宪法中仍然属于狭义的社会权利,但是不再分节表述的好处就是使人权处于一个较完整的体系之中而不是割裂了人权体系的完整性,这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权保护是利大于弊的。3.2.3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内容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我国对人权保护的逐渐重视,社会保障权也正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开放性和渐进性是其不断完善的基础,纵观各国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历程,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无一不在逐渐扩充。在分析我国社会保障权宪法规定文本之后,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把物质帮助权作为社会保障权的主要内容,其中不仅包括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救济等权利,也包括职工和国家退休人员的受保障权和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制度中也包括了社会保险、社会优抚、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制度,作为对社会保障权的有力支撑。但是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公民的现实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利内容也会不断丰富,更加广泛的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詹宁斯教授在其著作《法与宪法》中指出:“舆论的状况以及社会的结合形式决定于基本权利的确切规定。”28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经济社会体制也在不断变化和调整,可以看到1982年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失业保险,因为1982年宪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指定的,而人们对计划经济的理解也大多认为不可28【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76页。29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能出现失业的情况,所以不在宪法中规定失业保险是可以被理解的。而在今天,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一大因素,并且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对社会保障权的内容进行完善显然是十分必要的。3.2.4社会保障权宪法规范要素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宪法作为根本大法也必然是由宪法规范构成,而不同的相互关联和作用的要素则是宪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规则、概念、国策和程序性、技术性规定共同构成宪法规范,主体是规则,核心是原则和国策、内容是国策和程序性、技术性规范。”29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权内容都是通过宪法规则来确认的,这种方式的确定性较强,有利于社会保障权的最大程度的实现。也有少数国家通过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对社会保障权的内容进行确认,如印度和西班牙等。我国是通过宪法规则和国家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来确认社会保障权的内容的,结合宪法文本来看,1982年宪法中对物质帮助权和退休人员受保障权是宪法规则加以确认的,而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则是以基本政策的方式加以确认。3.3对我国宪法中社会保障权条款的解读3.3.I宪法第四十四条的解读1982年宪法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和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退休权的规定是1982年宪法指定时加入的,之前的宪法并无此规定,制定草案初稿时原本计划把其并入第四十五条,后来制宪者认为退休权虽然也是社会保障权的一种,但是与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相比还是有其特殊性并且退休权29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8页.30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本身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所以才单列为一条,更能突出其重要性。30退休权一般理解为公民在从事工作到达一定期限,并且到达一定年龄后,国家或其所属单位不能停发其工资而让其回家修养的权利,这是一种典型的物质帮助权。分析退休权的构成要素我们能看出,其权利主体主要是指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义务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其权利内容可以分为两个层次来理解,第一个层次是达到工作期限和一定年龄的享有退休的权利,工作期限和年龄由国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公民退休权的行使,否则便是对公民休息权的侵犯,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工作期限和年龄的劳动者不能享有退休权,用工单位和组织也不能强迫其退休,否则构成对公民劳动权的侵犯;第二个层次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正常退休之后,国家或者用人单位有向其支付保险金、退休金以及其他养老必要费用的义务。对于退休权的性质我们可以看到,其权利的行使并不是基于退休公民的请求,而是要求国家或者单位必须向其提供物质帮助,是一种国家或单位的实体性的积极地作为义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改革不断推进,退休权在当下又有了新发展。首先,退休权的保障已不仅仅是一种单位保险,而是逐渐转化为社会保险;其次,其责任机制也不再是单纯的一方负责制,而是由多方参与的责任共担机制;再次,针对退休权的保障层次也由单一转变为多元,并不是仅仅给付必要费用而是与提供更多服务相结合;最后,权利主体逐渐扩展,实践中并不再局限于宪法条款规定的企事业组织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将越来越多的人纳入保障范围。3.3.2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1982年宪法四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30蔡定剑:‘宪法精神>,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3l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对宪法第四十五条的解读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要理解“公民”的含义;其次是对“国家”含义的正确解读;最后是在何种情况下能够行使社会保障权,即社会保障权行使的条件。3.3.2.1公民含义的解读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范围决定着社会保障权实质上是否能够平等的保障每一个需求这种权利的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范围规定在任何国家都是一个逐步推进的过程,我国1982年宪法首次将“公民”作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写入宪法,而在这之前的三部宪法中均规定为“劳动者”。“劳动者”的规定看似范围很广,但是这是经不起推敲的,把权利主体局限在劳动关系之内,这很大程度上缩小了权利主体的范围。一国的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应当包括全部公民,无论公民是否具有劳动的能力、是否从事劳动,都应当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权。我国1982年宪法将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规定为“公民”是符合社会保障权的普世价值的,社会保障权是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是现代宪政国家普遍规定和认可的,其出发点是维护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扩大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利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但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主张社会保障权。宪法规定公民作为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全体公民都具有获得社会保障的资格,但是为了防止权利被滥用,又规定了一些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公民才能行使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的行使是指公民在老弱病残、死亡、生育、失业、遭遇社会风险以及暂时或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和机会时,其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时有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或者服务的权利。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是那些处于非良好状况的公民,即我们常说的“弱势群体”,这些公民大多无法在社会竞争中获得最基本的生存资本,所以只有依靠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来保障其生存权。实现社会实质平等,正式社会保障权的精神所在。32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3.3.2.2对国家含义的正确理解规定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之所在,二者在宪法中呈现出一种相互依存而又相互牵制的状态。对其中任何一项进行研究都不能剥离另外一项而单独进行,同样,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研究也必然不能忽略对国家义务的研究。这种对社会保障权的研究方法也绝不只存在于法学研究中,事实上在“社会保障权——国家义务”的研究中,政治学、社会学与经济学也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国家之所以成为社会保障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是因为其具有成为义务主体的合法性基础。首先,只有生活在特定国家或者地域的人才能成为一国公民,才能享有本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权,而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作为程度直接决定着该国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其次,国家掌握着非常丰富的自然和社会资源,这种对公共资源的控制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所以国家当然的成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再次,人们往往过于追求自身利益而忽略了其他公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所以在公民利益受到侵犯和公共利益得不到满足时,只有国家有能力维护公民利益和公共利益;最后,国家产生的原因之一是人类对自身自由、财产和生命的保护,这也是国家成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的合理基础。并且国家成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已经获得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可,无论一国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以各种形式确认了社会保障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就是国家,这在国际社会也获得了普遍认可。联合国于1969年和1974年先后通过了两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即《社会进步与发展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宣言》,两者都分别规定了国家作为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的正当性。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宣布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纲领认为:“世界各个国家,无论其政治体系、经济体系、文化体系如何,都有促进和保护公民人权和基本自由之义务。”31国际文件和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社会保障权所要求的国家义务分为三种,31杨海坤自编:‘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4页。33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即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社会保障权的国家尊重义务表现为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实现社会保障权的机会,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权利,国家不得阻碍和干涉公民获得机会,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社会保障,除此之外,国家不得强制公民是否接受社会保障的提供也不得妨害公民在正当范围内社会保障种类的选择权;社会保障权的国家保护义务表现为国家要确保所有公民都享有社会保障权,就要确认社会保障权的合法性,以立法的方式将社会保障权确定下来,运用国家强制力对侵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行为进行处罚,也要对受到侵害的社会保障权给予必要的救济;社会保障权的国家实现义务表现为国家应当积极建立健全本国社会保障制度,合理规划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提高国家财政对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比例,支持和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到社会保障的建设中来。国家对上述义务的履行,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也会呈现出可适用性、可接受性、可调整型、可获取性的特点。323.3.2.3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条件社会保障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实现社会保障权所需要满足的条件也是非常复杂的,并且其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但是国家却不能因为这方面的原因而消极履行其国家义务。资源的分配具有可控制性,国家可以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来达到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目的,无论一国资源何等匮乏,都不能拒绝履行社会保障权规定的国家义务,尽管其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可能非常低。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家义务的履行也只是一个方面,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参与,事实上一国的经济社会安定是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前提,而这又需要国防、农业以及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国家投入到社会保障方面的建设还是非常有限的,所以现代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除了国家以外还规定了个人、社会组织等等。社会保障权也有其权利界限,即权利不得被滥用。没有绝对的自由,公民的权利自由也要受到限制,追求绝对的自由往往只会适得其反。其限制包括公32钟会兵:‘论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载‘学术论坛'2009年第lO期,第163页.34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民权利自由的行使不得妨碍其他公民的权利自由,也不得与国家承认公民权利自由的目的相悖。33公民行使其社会保障权的同时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关于社会保障权的行使条件前面略有提及,国家设定这些条件其目的是更加合理的调控社会资源的分配,以确保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最大程度上的实现。如果国家没有设定这些条件,那么社会保障权的规定就存在漏洞,倘若任何人都有权要求国家满足其社会保障权,而国家又不分限制的给予的话,这就势必会对资源造成浪费,反而阻碍了真正需求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这些条件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公民中的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权,有效的防止社会保障权的滥用。3.3.3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的解读“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3.3.3.1如何理解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2004年宪法修正案加入此条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制度支撑,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背景。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改革的重要时期,要保持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协调性,兼顾经济增长与社会保障建设,就是要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寻求平衡,使两者互相促进,最大程度的降低两者相抵而产生的负面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应当在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承受的范围内进行,这样才不会对经济发展形成阻碍,而良好的经济环境也有利于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如果只注重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而忽略了其和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就必然会对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最终也会影响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英国就是一个很好地例子,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是国家对社会保障权保护之典范,但是长时期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却成为英国上世纪70年代财政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英国长期实行的社会福利制度使英国公民的生活水平长期处于一个较高层次,但是这也成为政府的一个重要负担,甚至使英国公民逐渐忽视了自主的创造财富。在当33周叶中主编:‘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259页.35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时的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质帮助,而是逐渐发展成了对公民收入的一种补偿,可是这种补偿最终也没有成为对人们自主创造价值的一种鼓励,反而导致了人们对福利的依赖,诱发了人们的惰性,这最终导致了一场严重的财政危机,阻碍了英国的经济发展,其国际竞争力也开始下滑。所以上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为了摆脱财政危机一直致力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调整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与英国相比,德国的社会保障政策相对完善和理性,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之初就注重社会保障建设与经济发展程度的协调性,对社会保障权利的行使做出了合理的限制,也对社会保障权义务主体进行了扩大,德国的福利政策并没有对德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太大的负面影响,直至今日德国仍是少数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新的经济体制建设要求我国必须对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国家对公民的社会福利支出略微减少,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建设仍在有条不紊的进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机制仍然在不断发展完善,究其原因,民众对社会保障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固然是颇为重要的方面,但是更为重要的是,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财政得以拨出更多资金支持社会保障的发展,而国民收入水平的增高则起到了缓冲作用,削减了社会福利减少对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因为居民收入高于福利削减所需要承受的代价,减少了福利削减对居民生活水平造成的冲击。经济的持续增长,国民收入水平提高,生活质量得到大幅改善而促进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同时,社会保障的发展也带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为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做出了巨大贡献。上世纪90年代,国家的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当时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开始凸显,再加上当时的国企改制,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由于与经济发展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未能同步构建,数十万的退休职工无法领到足额的退休金,下岗失业人员更是不能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大量的城镇困难居民处在窘迫的生活环境中却得不到相应的帮助,这一时期政府的权威和信用逐渐降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更是急剧下36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滑,国家开始重视建设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社会保障制度。在20世纪90年代末,国家提出了“两个确保、三条保障路线”等措施,并在全国范围内强力推行,中央政府也提高了对社会保障的直接投入,公民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也基本构建,社会发展繁荣稳定,国家经济保持在一个较高的增长水平,是我国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是社会保障制度集中建设的高峰时期。直至今日,我国一直致力于经济发展和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协调发展。所以,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在保护公民社会保障权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3.3.3.2如何理解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单从字面意义上看就是社会对某些客体给予的保障,当然社会保障的主体和客体都是广义上的,“社会”大致包括国家、企业等等,客体则包括老弱孤残等等。社会保障英文译作socialsecurity,大致意思为政府对失业人员、贫困阶层以及老弱病残的一种给付,旨在维持其最低生活标准。社会保障概念自产生以来,世界各国学者对其理解和解释略有不同,以至于国际人权委员会在起草《世界人权宣言》时对是否使用“社会保障”这一词语产生了巨大分歧。虽在达成妥协后仍使用这一概念,但是这之后世界人权组织和有关人权的公约却再也没有尝试对“社会保障”一词作一个精确的定义。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险法》首次使用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一词,这也是社会保障一词第一次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出现。1938年新西兰通过了《社会保障法》,该法旨在集中该国当时比较分散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社会保障由此成为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相关救济等相关制度的统称。1942年英国《贝弗里奇报告》对社会保障概念做出了较为细致的阐述,直至今日,该报告仍是人们解释社会保障这一概念时的必要参考。该报告被认为是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中王冠上的钻石。34在这之后国际劳动组织对社会保障所表达的含义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1944年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目的的与宗旨的宣言》34林嘉著:‘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页。37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中加以引用。二战以后,随着世界人权运动的兴起和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虽存争议,但是该宣言最终使用了社会保障这一概念。之后社会保障概念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承认并采纳,成为20世纪以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词汇之一。在社会保障制度萌芽的英国,经济学家贝弗里奇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是以国家为主体,在公民失业、疾病、退休、伤害、家长死亡以及特定原因使生活收入中断或者持续减少而需要帮助时,国家给予其本人或者家庭一定的经济援助,用来辅助生育、丧葬或者支付其他必要费用,并用来提高全民福利的制度,贝弗里奇把社会保障视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得益于《贝弗里奇报告》的实施,英国在二战以后首先进入福利国家。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以艾哈德为首的德国学者们认为社会保障应遵循社会公平,任何失去竞争能力的劳动者或者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失败的劳动者都有获得国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机会。社会保障即是社会公正与社会安全,是为因生病、残疾、年老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遭遇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目的是通过保障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35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使用社会保障这一词的国家,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的普及,美国学者对社会保障一词的理解从一开始的仅限于老年、残疾和遗属的生活保障逐渐扩展到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立法建立的、避免公民因为老弱病残、失业和因特定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为公民的婚姻、生育、死亡所提供的特殊开支以及抚育子女和生活所需要的基本费用的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在《美国社会福利词典》中的定义为:社会保障是为国民可能遭遇到的各种危急情况,如疾病、失业、年老和伤残等原因加以防护的安全网络。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是扩大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该组织认为:社会保障是指通过特定组织对其全部组织成员所面临的社会风险提35【德】路德维希·艾哈德:‘大众的福利',丁安新译,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l页。38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供保障,如为贫困人员提供社会保险金、提供疾病的治疗或者预防、对失业人员进行资助并帮助其恢复市场竞争能力。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在1989年曾编著了《社会保障导论》一书,该书把社会保障概括为:这一词汇在一些国家的解释比在另一些国家的含义要广。不过它基本上可以解释为社会通过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其成员提供的用以抵御因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而丧失收入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灾难的保护、医疗保险的提供以及有子女家庭补贴的提供。36在世界范围内,社会保障仍有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这两种学说区别的焦点集中于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范围,广义说强调社会保障包含社会福利,而狭义说则认为社会福利包含社会保障。但是无论如何这种争论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有利于世界各国更加明确地对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加以区分,从而根据自身条件调整优化、分类立法。从各国保障范围来看,英国的社会保障属于广义的社会保障,其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而美国的社会保障则属于狭义的社会保障,其一般指政府提供的福利保险金。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决议,该决议中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这是我国政府官方首次使用这一概念,之后,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一词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社会保障一词也在各种文件、报告中被广泛使用。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保障一词首次在我国宪法中出现,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了宪法保护的基本制度,而不再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国内学者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解也略有不同,归纳总结,大体上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为经济分配形式说,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经济分配形式,是国家36国际劳工局社会保障司:‘社会保障导论',管静和、张鲁译,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5页.39 3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宪法基础通过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分配与再分配;第二类为社会福利说,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第三类为社会安全网说,认为社会保障涵盖公民社会安全项目的全部总和。尽管我国学者对社会保障概念理解不同,但是仍旧达成了一定共识,归纳总结如下:社会保障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的,政府统一管理的,以政府财政、单位和个人多方投入为资金来源的,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旨在对公民年老、伤残、失业、疾病、生育、死亡、遭遇灾害以及公民面对不确定困难时提供必要帮助,以维持公民的基本生活权利的制度。这不仅为我国公民提供了生活安全感,也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和人的尊严。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该纲要中指出“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继续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这是广义上的社会保障,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也是从广义上理解的,其包含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多个方面。2004年宪法修正案二十三条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我们可以看到1982年宪法中的这两条是对社会保障权主体、内容的直接规定,2004年宪法修正案虽没有对社会保障权做出规定,但是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是对社会保障权的支撑,对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影响深远。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4.1我国社会保障权发展的现状4.1.1公民社会保障责任观念的转变世界各国的实践可以证明,有关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大部分项目都需要责任多方承担机制的支持,只靠单方承担责任是很难实现的,要想兼顾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和公民权利的实现就需要社会保障责任的多方共担。在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时代并没有责任分担机制,国家承担几乎全部的保障责任,但是这种全部承担导致了公民将国家对其生活水平的保障当作一种理所当然,虽然计划经济时代享受社会保障权的主体范围非常狭窄,但是却产生了公民对国家的依赖心理,公民几乎认识不到个人对社会保障权实现承担责任的重要性。现代社会保障权责任理念确定了国家当然成为社会保障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也确定了公民个人和企业社会的义务性,只有这样社会保障权才会更加公平持续的发展。改革开放后,国家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障权理念的发展,社会保障权责任分担机制也被多数公民所接受并认可,这就扫除了我国社会保障权进一步实现的障碍。公民对社会保障义务的履行是社会保障权责任共担理念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也是我国发展社会保障权所取得的成就之一。4.1.2实现了新旧制度的整体转型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社会保障权的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进行改革以适应其发展。由中央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养老保险方面,随着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的确立,城4l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由单位保险逐渐转化为社会保险,不再是以往的单一责任主体,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也在建设之中,并取得一定成效。医疗保险方面,初步建设成了以“三险一助”为主要方式的多元医疗保障体系,医保费用的分担机制也基本确立,公民看病难问题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解决。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里程碑,该制度实施说明我国社会保障权救济模式是一种制度救济,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尽管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还在逐步建设之中,并不是尽善尽美,但是以社会保险为基础的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以及社会优抚在内的多元保障体系已经建成。4.1.3社会保障权法制建设成果显著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权的发展也不能只是仅仅依靠政策和制度的支持,而是需要国家制定法律来保障其实施,离开了法律的保障纵使社会保障权发展的再完美,也注定是没有基石的空中楼阁。现代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要求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制基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为了改善民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制定了大量的政策以及纲领性文件,但是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却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社会保障权的发展重视程度的提高,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一些政策文件上升到了法制规范的高度,如《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及《残疾人就业条例》等。一些社会保障法律也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是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报站体系、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2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4.2对我国社会保障权完善的建议4.2.1改革应该注重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共同发展虽然社会保障的各项具体制度因其功能不同所承担的责任也略有不同,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应该兼顾各项具体制度,而不能因为其中某项制度在当下所发挥的作用较明显就对其有所偏向而忽略其它具体制度的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整体,对其中某一部分的忽略也必将影响其整体发展。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一开始并未遵循其自身应具有的发展规律,其改革是随着国有企业改制而开始的,其具有为国有企业改制和市场经济改革服务的目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的建设,在整个制度建设中更加偏向于社会保险,即便如此,许多私企职工和农民工群体仍未加入社会保险,而乡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远远落后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要适应整体经济的发展,而不是某些方面改革的配套措施。其次,虽然宪法和各项法律中都规定了国家应该承担主要的社会保障义务,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个人义务的夸大,有些地方性文件也把公民个人承担保障义务的比例规定的较高,这就损害了社会保障权的初衷,为政府消极履行国家义务寻找理由。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正处在起步阶段,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改革要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共同发展。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内容,只有两者同步协调发展才能社会保障权才能真正实现。我国规定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但是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规定的就保证的,国家首先需要的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社会救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等的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还未满足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的需要。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也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打了个折扣。而有些地方政府过度强调公民义务,也为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添加了不稳定因素。“政府必须平等的关心和尊重其统治下的人民,不能根据某些人更加值得关注而给予其更多权利的理由不平等43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的分配利益和机会。”37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的协调发展更能彰显社会保障权的公民基本权利地位,也符合社会保障权追求实质平等的内涵。4.2.2在国家经济允许范围内尽量扩大权利主体社会保障权利主体应该是全部公民,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范围,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保障制度并未惠及全部公民。据调查显示,在医疗保险方面,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支出比农村居民支出要低,实际参加的人数较之农村居民要高。养老保险方面,城镇居民参加保险的人数比例是农村居民的6倍。失业保险也是如此。而在不同的企业中,公民所享受的保障也有很大差异。国企员工的覆盖率要高于三资企业和集体所有的企业,而民办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这一覆盖率基本低于百分之十五。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改革的缓慢、中西部发展差距过大等等因素使得在实践中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范围打了折扣,而这种现象的改变也要综合多种因素。社会保障权的发展要依靠稳定充沛的经济基础,从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来看,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的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也较为落后。经济发展缓慢则社会可分配财富就较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经济基础就得不到满足,这种情况下,国家会通过限制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范围将社会保障对经济的影响降至最低。相反,极端的社会福利制度也不可取,也会影响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在经济允许范围内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才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正确路径。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人口基数大,社会经济变革也处在关键时期,这样的国情下,我国还不能实行全民共享的较高水平的社会福利。但是,社会保障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公民都有权享有。所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要考虑全部公民,使城乡居民的生活都受到保障,但是要控制在经济允许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实现的有机统一。3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44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4.2.3落实政府和社会责任共担的责任机制虽然社会保障责任共担机制已被国家和公民个人所普遍接受,也被各项法律予以确认,但是对国家和公民应该承担的义务范围却没有明确,各方主体之间责任的划分不清直接限制了其在实践中所产生的作用,导致了国家作为主要义务主体在履行义务中的缺位现象时常发生,而公民个人对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拖欠也屡见不鲜。这就直接影响我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程度,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形成阻碍。国家经济的有限性,决定着社会保障权的实现需要多方责任共担机制,虽然我们强调国家社会保障责任的主导性,但是国家与社会责任的共担仍是不可或缺的。国家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社会则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我国呈现出的社会和国家的二元结构决定了社会保障权的实践中必须建构多层次、多维度的义务格局。在国家承担较多社会保障义务的同时,企业、个人和社会团体也要在政府的指导下积极承担相应义务,实现一定程度上的自我管理和互惠互济。38只有这样,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才更具有实践性。4.2.4保证跨区域社会保险的转接顺畅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片面性也一定程度影响了实践中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由于我国城乡结构的二元性,属于社会救助范畴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公民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层次,对这两个层次分别进行保障,而保障水平也有所差异。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各地区分割统筹的保障状态额不利于社会保障权的平等实现。工伤保险保障的层面较浅,还没有深入到预防和康复的层面。失业保险也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收效甚微。而在房价飙飞,大部分人望房兴叹的今天,住房福利政策也显得有心无力。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公民社会保障权在实践中的效果还有待提高。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跨区域的转接做了相关规定。第十九条规38安树昆:‘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一期,第83页。45 4我国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的区域转接顺畅,是统筹社会保障权发展的制度要求。我国《社会保险法》虽然对此做出了规定,但是具体执行措施并未完善,地方政府对转移关系的接收程序复杂、接收以后没有具体执行标准、或者转移之后的缴费不累计计算,乱收费现象严重。加之我国各个区域的经济水平不尽相同,保障水平也有所差异,都导致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出现了问题。因此,保证社会保险跨区域的转接顺畅,就要规范地方的操作程序和执行方式。只有这样,社会保险的转接才能更好地落实和完善。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才能更好的实现。 5结语现代社会中的社会保障权既是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还是现代文明国家普遍规定的宪法权利。一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实现,是反应其国家政治、经济文明程度的重要坐标,也是其能否维持社会公平以及保护公民人权的基础。国家承担着将社会保障权宪法法律化的责任,也是社会保障权最主要的义务主体。其不仅要广泛的参与国际人权合作,更要建立健全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投入大批人力物力,以保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社会组织和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障责任,所以完善责任共担机制是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条件之一。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其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程度也有所不同,社会保障权的发展在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改革也应该注重社会、经济等多种因素,不能一蹴而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我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无疑是我国社会保障权发展的里程碑。但是仅仅如此还远远达不到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具体要求。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权利主体范围不够广泛、责任共担机制不明晰以及有些地方政府的消极作为等等。需要通过责任的明确划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迸一步完善等等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社会保障权内容复杂,其往往是多种权利的总和,实践中更要把握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做出整体考虑以避免在权利内容范围内的失衡,深入研究社会保障权在实践中应该遵循的理论和原则,使社会保障权宪法权利的地位能够更好的落实。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必由之路。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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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时光荏苒,岁月如梭,这世上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转眼间,三年研究生生活即将结束了。闭上眼睛,记忆如泉水般不断涌出,从温润的眉湖到宏伟的钟楼,从宁静的法学院到喧闹的松园,甚至是初到郑大的那个阳光明媚的午后,每一个场景都细致可触。睁开眼睛,离开的时刻,却已经近在眼前了,此时此刻我的心里只有无限的留恋。从论文选题到搜集资料,从写稿到反复修改,期间经历了喜悦、焦躁、痛苦和彷徨,在写作论文的过程中心情是如此复杂。如今,伴随着这篇毕业论文的最终成稿,心境仿佛又回到了往昔,一如烟雨中江南小镇,平静中点滴着丝丝涟漪,清澈、朦胧。我要感谢,非常感谢我的导师苗连营教授。他为人随和热情,治学严谨细心。简洁的言辞中总是蕴含着深邃的智慧,在论文的写作和措辞等方面他总是以专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这些细节所反映的人格魅力深深地影响着我,指引着我在未来的道路上努力探索、严格自律,做一个勤奋、正直的人。感谢苗老师对我的论文写作所倾注的心血,从选题、定题开始,一直到最后论文的反复修改、润色,苗老师始终认真负责地给予我深刻而细致的教导,帮助我开拓研究思路,精心点拨、深切鼓励。正是苗老师的无私帮助与悉心教诲,我的毕业论文才能够得以顺利完成。对苗老师的感谢之情无法用言语和文字完全表达,只能在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不畏挫折,以一个又一个的成功来回报苗老师给予我的关怀。我要感谢,在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中,刘向文老师、沈开举老师、宋雅芳老师、宋炉安老师、候宇老师、田凯老师、翟小波老师、王红建老师、杨会永老师等对我的帮助,是他们用自己的知识教育着我,鼓励着我,让我能够得到更多知识的浇灌。同时也感谢这三年来与我互勉互励的诸位同学,在各位同学的共同努力之下,我们始终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一个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能在这样一个团队中渡过美好的学生时代,是我极大的荣幸。在论文完成之际,我的心绪久久不能平复,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最后,我要感谢,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50二零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于郑大松园 个人简历、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1、个人简历:王谦,男,1987年12月22日生,河南商丘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获得奖项:2012年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2011年一2012年度获得郑州大学百名研究生优秀科研奖,2011-2012年度获得郑州大学三好学生。3、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1]集体作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维护农民权益的制度思考》作为第二作者在全国第十二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荣获竞赛三等奖,第九届“挑战杯”河南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社科类特等奖,作品结集成册;[2]参与河南省社科联与河南省经团联联合项目《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的法律研究》,现已结项,获得省级一等奖,作品集结成册。[3]王谦.跨国民主及其合法性——欧盟民主赤字问题初探.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2012,(1)[4]王谦.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学理论报[J]201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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