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的概念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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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9月求是学刊Sep.,2008第35卷第5期SEEKINGTRUTHVol.35No.5□理论法学在中国●本期视点:法律方法研究的概念和基本问题●特约主持人: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陈金钊教授●主持人简历:陈金钊,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关键岗位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山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先后荣获第三届“中国十大青年法学家”提名奖、“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山东省十大中青

2、年法学家”、“山东省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1990年至今,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教材10余部;承担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律方法论”、教育部社科项目“法律解释学”、司法部法制理论项目“司法方法与和谐社会建设”等。在研究方向的定位上,不断呼吁与证成法学研究“由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转向”、“法官应奉行司法克制主义”、“法治反对解释的原则”等命题,为法律解释学在中国的繁荣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主持人话语:近些年来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研

3、究的对象、功能、范围、路径等问题已经达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识。然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的学术渊源、概念术语及研究工具上基本停留在译介水平,法律方法论的中国化以及中国问题意识还很薄弱。德国、英、美、日本等国家的法学思想还是主要的知识源泉。这一方面反映了我们在借鉴西方法学理论资源上的开放性和研究立场的差异性、多样性;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们的学术研究旨趣在中国法律实践语境下,还没有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坦途。我们没有形成自己的研究体系、特色和问题域。因而从基础做起还有其必要性。所以在《求是学刊》编辑部和马长山教授的大力支持下,我们组织了关于法律方法概念的专门讨论,以期引起

4、对法律方法论基础问题的重视。我们认为,从维护法治和司法权威性的视角出发,“法律方法”的称谓更为贴近法学的实用性品格。法律方法论中的多数方法都是根据法律来思维的;法律是法律思维的出发点和归宿。“法律方法”一词中的“法律”,对方法来说必须有限定作用。而这一精神与我们的时代——建设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目标有吻合之处。法治建设需要有一批守望法律规则的卫道士。对法治精神的捍卫需要我们坚持保守主义(或克制主义)的立场,需要我们克己守法、谦抑司法,尤其要在司法场域中坚持法律自足性。尽管这多少显得有些迂腐,但这是我们应该坚守的起码姿态。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有多种目的:其实践目的是

5、影响法律人的思维,使其能用反映法律规范性的方法灵活地解决纠纷;其理论目的是要证成法治命题能够实现,以回应现实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对法治的攻击与解构。法律方法的研究既需要深厚的逻辑与哲学基础,还需要丰富的经验材料。法律方法论是上升为理性的经验,它在逻辑上的清晰性、正确性、精确性、一致性显示了它的理性成分;但对这些抽象理性方法的理解离不开经验作为“前见”。在司法过程中,法律人既要尊重作为理性的规则、程序和方法,也要辅之以许多的经验材料。法律方法论的研究、理解、运用需要我们在理性与经验之间不断循环。本组“理论法学在中国”栏目的三篇论文,从不同的角度透析有关法律方

6、法研究的概念和基本问题。陈金钊著文基于“没有法律思维的支撑无法谈论法律方法”观点,以概念的研究为出发点,论述了法律方法的实用性,强调各种技巧的运用以及智慧的发挥。这种智慧表现在法律人在司法中,既要尊重规则,又要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进行技巧性寻觅。人们渴望、追求判决的公正及其理解的正确,但如果没有对各种规则与法律方法的灵活运用,那只能是法律或者方法的机械适用者。以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法律推理等为代表的“具体”法律方法,属于法律方法论的骨架;细腻的、有说服力的法律方法分析,都会灵活地运用各种法律方法。但只有掌握简化的原理,才能有方法论的灵活运用

7、。理论研究者应向读者提供各种简化的-71-结论。但我们都很清楚,理论能够简化的只是结论部分,理论命题的成立必须有详细、严密的论证。虽然这些详细的论证过程是不搞理论的人们所不愿意阅读的,但理论的研究者并不能放弃严密的论证。王国龙主要对当前有关法律方法、法学方法、法律学方法、法律技术等各种称谓的实质差异进行了分析。司法裁判活动必须在预设法律具有自足性的理论前提下,才能捍卫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在诸多不同称谓中,尤其是在中国法学研究的语境背景下,法学方法论、法律学方法论、法律技术等以及其他相关称谓,含有对司法裁判活动的反思和批判意识,但这只能颠覆司法裁判自身具有自足性

8、和法律确定性这一现代法治命题。从捍卫法治的确定性和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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