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法的公法化趋向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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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第8卷第3期潍坊学院学报2008年5月Vo1.8NO.3JournalofWeifangUniversityMav.2008浅析商法的公法化趋向于海梅(潍坊学院,山东潍坊261061)摘要:商法公法化是私法公法化的具体表现形式,它在立法上的主要表现有:商法价值理念的转变;商事立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多;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等。这一法律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然而这种公法化的趋向,并不意味着商法已经属于公法,商法固有的私法属性不变。关键词:商法公法化;私法;公法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

2、71-4288(2008)03—0114-03进入二十世纪以来,传统公私法划分的二元承担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相关社结构已13趋动摇,公法与私法由明确的划分走向会集团的社会责任,如对股东、债权人、雇员、政府相互渗透,出现了所谓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二是维护社会利益如生态环法化”现象,而私法公法化现象表现在商法领域,境等;三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即在商事法中政府经济职权色彩和干预意志愈其次,商事立法中强行性规范增多。早期的商浓,使得商事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强制性,法以任意I生规范为主,允许人们自主选择为还是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商法

3、从而具有了不为一定行为,也即行为的方式尊重当事人的意所谓的公法性特征。思自治。然而现代商法基于交易安全之考虑,同一、商法公法化之界定时也鉴于具有强大经济实力的商事主体的经营活本文所论述的商法公法化重在强调的是一种动对于社会生活之强大影响,国家不得不对某些趋势和过程,而非一种结果状态,即指的是国家公商事行为予以严格规范,任何交易主体不得以约权力对商事关系的调节和干预在商事法领域由弱定违背或排除之。t21~n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设立条转强的一个过程。另外,所谓的强弱也只是一种件的强制性规定,对于标准合同和商事契约条款相比较而言的。正如谢怀杖教授所言:“我们并不的强行限制,以及

4、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绝对记载否认传统私法中国家干预。如果说私法关系是国事项的规定;票据法和保险法中关于绝对记载事家完全不干预,公法关系完全由国家干预也是不项的规定等等,均通过强行性法律条文予以规定。完全的,国家的干预是从来就存在的”。IlJ同时本再次,商行为后果承担上的严格责任主义。严文的商法公法化也是在承认商法的私法属性前格责任主义即从事商事交易的行为人不管主观上提下展开的。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商事交易的严格二、商法公法化趋向的立法表现主义主要包括普遍连带责任和广泛无过错责任。首先,商法价值理念的转变。虽然营利性目现代商法已广泛的采纳了这一责任归则原则,如标依

5、然是商事主体的终极追求,但是随着传统个公司设立未能成立时,发起人对于其设立行为产体本位法律思想的局限性日益显露,社会本位法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票据法上不仅二人律价值观深人人心,商事主体所遵循的价值理念以上共同签名者需对票据负连带责任,发票人、承已有所修正,现代商人不仅要考虑如何营利,还要兑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于持票人亦须负连带责关心社会利益,即时下比较热点的商事企业所要任,在商事交易中,债务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对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socialresponsibilityo公司债权人负责等。收稿日期:2008-02-17作者简介:于海梅(1979__),女,山东

6、潍坊人,潍坊学院法学院助教,经济法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114·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第3期于海梅:浅析商法的公法化趋向最后,现代商法在传统的私法责任制度外,逐在资本主义早期,国家普遍奉行对于经济的放任步发展起来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政策,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就是好政府”,强调国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综合运用对商事关系予以家的政治职能——提供社会福利和国家安全保调整。例如,多数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出具障,对市场实行的是“一元化”的市场化调节。与此空头支票不仅导致票据法上的赔偿责任,而且将相适应,商法作为纯粹的私法规则,其制度功

7、能是导致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证券交易中对于证保护商人的“私权”、“私利”,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券欺诈犯罪的规定等。意愿即私法自治,排除他人和国家的外力干预。然三、商法公法化的成因而,这种完全充分地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弊端l、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商事关系日益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到一个阶段后显露出来,垄复杂是商法公法化趋势的根本原因断和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资源配置极度不合理,早期的商法是一种商人间的自治规范,以习社会矛盾激化⋯⋯。为缓解自由市场的盲目性和惯法的形式存在,专门适用于调节商人间的各种破坏性,国家不得不加强经济管理,增强经济职纠纷,国家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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