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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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9-1号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2011年4月21日达州市人民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达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

2、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的行政机关包括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及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对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行政机关可以制定下列规范性文件:(一)法律、

3、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授权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的;(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已有原则性规定,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的;(三)各级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法制统一;(二)法定职权和程序;(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第五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4、统一发布制度。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制定计划应当根据全年工作规划、工作重点来确定,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社会风险评估以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等作出说明。下一年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于当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在

5、充分征求意见、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拟定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部门法制机构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经部门领导会议集体研究确定。未列入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制发。有关单位认为急需制定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后,经市县政府主要领导或负责常务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方可制定。但因采取应急行政措施,需发布通告、公告的除外。第九条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项内容。第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起草

6、 第十一条列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一般由同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成专门小组负责起草或者委托专家、学者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职权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可以由一个工作部门牵头,会同所涉及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主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主管部门;(二)具体规范:包括一般性规范、特别规范、程序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7、三)法律责任;(四)施行日期、有效期及应当废止的有关文件等。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细则”、“公告”、“通知”、“通告”、“意见”等名称。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合理,逻辑严密,概念准确,文字简明。第十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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