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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的人文关怀王利明摘要:比照近代民法以财产法为中心,现代民法强化了人文关怀,主要表现为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并广泛体现于民法中主体制度的发展、人格权的勃兴、合同制度的发展、物权法的发展、侵权法的发展、婚姻家庭法的发展等各个方面。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以人文关怀构建价值理念,注重对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基于这一理念,在中国未来民法典中有必要增加人格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编。在中国民法的适用等方面更应强化人文关怀。关键词:民法典价值理念人格尊严人文关怀作者王利
2、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10087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私权的基本规则。当前,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已进入关键时期,要制定贴近实际、面向未来的民法典,不能仅局限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的设计,更应当关注其价值理念。古典的民法图像以其抽象的概念和制度成为自我完结的学问体系,而民法的现代图像则很难从这种学问的体系来把握。也就是说,民法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于外在体系或逻辑关联,而应从其价值理念着手,历史地考察其变迁,准确地把握其趋势,将民法建立在更为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基础之上。本文基
3、于民法的人文关怀这一价值理念,阐释其含义及其对完善民法制度和民法体系的重大影响。一、民法的人文关怀:从以财产法为中心到人法地位的提升在近代民法中,财产的归属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规范的主要对象。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在这样的体制中,人格独立于财产而存在的价值并不明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耶林才提出其著名论断:谁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就侵害了他人人格。从民法的发展历史看,罗马法曾被恩格斯称为简单商品
4、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对简单商品生产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做周全细致的规定,达到了古代法发展的顶峰。罗北川善太郎:日本民法体系,李毅多、仇京春译,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115页。参见薛军:人的保护:中国民法典编撰的价值基础,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郑永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1页。149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马法最先采用抽象的方法,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规定了独立人格制
5、度、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并以此展开了整个私法的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财产的流转与归属是调整的中心,对人格制度虽然有所规定,但更多着眼于权利能力等身份法方面,与现代法意义上的人格权并不相同。当欧洲进入中世纪后,罗马私法的制度因与当时教会法、封建土地制度以及人身依附关系格格不入,罗马法陷入长期的沉寂状态,直到中世纪进入尾声,由于地中海沿岸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的流转关系日益复杂,罗马法才寻找到其复兴的基础,也适应了后来欧洲资本主义萌芽时期的社会需要。在法典化时期,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是以消灭封建
6、社会对人的压迫、反对封建社会的贸易壁垒、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为目标的。法国民法典采纳了三编制模式,即人法、物法和取得财产权的方法。其人法的设计,主要着眼于肯定人人平等的观念和确定财产的归属,因此其整部法典的核心仍是财产权。正如法国学者萨瓦第埃指出:与关于人的法相较而言,民法典(指法国民法典)赋予关于财产的法以支配地位。以财产为中心的特征,在德国民法典上也没有太大的改变。德国民法典采五编制(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但其核心仍是债权与物权二编。而总则部分关于主体的规定也仍是以
7、财产的归属与流通为中心展开的。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未被置于重要的位置。法律对自然人的规范过于简单,因此没有涉及一些重要的人格权。另外,对于侵权责任,德国民法典仅考虑损害赔偿的一面,并据此将其置于债法之中,而且,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采取比较严格的限制立场。在德国民法典颁布不久,德国学者索姆巴特(WernerSombart,18631941)就提出德国民法典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偏向。德国民法典的体系是按照从事商业贸易的资产阶级的需求来设计构思的,它所体现的资产
8、阶层所特有的重财轻人正出自于此。这种重财轻人的特色使关于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的法大大退缩于财产法之后。正是因为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权,所以,在二战以后,德国法院只能借助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不能依据民法典发展出一般人格权,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近代民法之所以以财产法为中心,或者说出现泛财产化倾向,除受传统民法制度的影响,更与其特定时期的社会经济背景密切关联。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时期,要扩大投资、鼓励财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