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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以智海公司诉羽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pdf》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图分类号:密级:UDC:本校编号:10652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文题目: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以智海公司诉羽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研究生姓名:邓成燕学号:TF201303010036校内指导教师姓名:伍鉴萍职称:副教授校外指导教师姓名: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级:硕士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法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论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以智海公司诉羽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Onthelegalvalidityofanagreementrepossessedassets-AChileanseaInc.
2、v.Yu-seokcompanycontractdisputeCase作者姓名:邓成燕指导教师:伍鉴萍西南政法大学SouthwestUniversityofPoliticalScienceandLaw3论文独创性的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西南政法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对于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
3、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西南政法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所送交的论文,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可以公布论文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可以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送交论文的纸质复印件和电子版本。(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导师签名: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日期:年月日2中文摘要以物抵债协议作为司法实践活动的产物,是在债的履行过程中衍生出来的概念。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其明确地规制,但是,因以物抵债协议而引起的各种纠纷却屡见不鲜,各级法院对其性质的认定及法律效力的评价也各执己说。作为一种无名合同
4、,以物抵债协议与代物清偿、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债的更改等相关制度在概念和特征上有相似处,但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和意义。在这样的背景下,系统地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法学研究,以概念、性质到法律效力的探究为基本出发点,以法律适用为落脚点,对司法实践积极做出反应和回馈,具有显著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拟采取案例分析的形式,通过以智海公司诉羽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详细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案例介绍。以智海公司诉羽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基本案情及各级法院的判决情况进行介绍,归纳出本案法官处理该案时的分歧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归纳出案件争议焦点是对以物抵债
5、协议性质的认定及法律效力的评价,为第二部分对以物抵债协议进行法理分析埋下伏笔。第二部分是对案例相关问题进行法理分析。该部分分为三个小部分,第一小部分是以物抵债协议概述。该部分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简要介绍,明确以物抵债协议的内涵和外延,为本文的研究明确方向。笔者通过考察学界在三种不同语境下使用以物抵债协议这一概念,进而将视角挪到宏观层面,对以物抵债协议从最广泛的语义场合对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奠定本文的研究基调。第二小部分是对以物抵债协议在不同情形下的具体表现形式进行认定,主要体现为代物清偿、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债的更改等形式,并重点通过具体分析以物
6、抵债协议在不同情形下的构成要件把握以物抵债协议在各种具体情形下的性质。该部分的分析是准确评价不同情形下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效力必不可少的前提。第三小部分将具体评价不同情形下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考虑到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乃是对履行利益的追求,故笔者将以是否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为区分标准,将对以物抵债协议法律性质的评价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以物1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两种类型,并具体评价每个阶段以物抵债协议具体的表现形式及其该形式下的法律效力。在具体分析每种情形下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时,以鼓励合同交易为基本原则,充
7、分考虑交易安全、当事人利益、防止虚假诉讼等问题,从而全面地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进行评价。第三部分是对案例的分析和结论。通过第二部分对以物抵债协议的法理分析,该部分将对所选取案例重新思考,全方位、多角度地将第二部分研究成果用于评析该案所涉及的争议焦点,对各级法院就该案的不同判决进行深刻评价,并最终得出笔者对所选取案例的分析结论,应将该案争议的焦点定性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一种特殊类型的无名合同,实质上与流质契约无异,其效力归于无效。第四部分为本案的启示。作为文章结束部分,笔者将对本文的研究内容做一个根本性评价,并对如何在司法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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