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65条探究——兼论我国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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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方数据·学术争鸣·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刑法第265条探究一兼沦我国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肖松平(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湖南衡阳421008)摘要:刑法第265条并非提醒和重申盗窃无体物的也可构成盗窃罪,而是确立了—种利益盗窃罪。这不仅在我国整个财产犯罪体系中属于一项突破

2、生的规定,而且在大陆法系刑法中都是罕见的,体现了中国的立法特色.美键词:盗窃罪;犯罪对象:特别规定中图分类号;DF625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005_9512(2007)05-06-0142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5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

3、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刑法第265条应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学专家张明楷教授指出,该条只是提醒和重申盗窃无体物的也可成立盗窃罪,因而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提示性的注意规定。1此种观点似乎代表一种通说,为数众多的刑法学专家、学者都是将本条所指的通信线路、电信码号作为盗窃罪对象中的无体物加以论述的。2照此理解,1997年刑法新增的这一条款,并没有超出此前有关盗窃罪的理论共识和立法规定,因为刑法理论上早就提出盗窃罪的对象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在概念上有的称“无体物”,有的称“无形物”,名称虽然不同但是

4、所指内容完全相同。按照多数人的使用习惯,本文使用无体物这~概念);电力法以及司法解释中也有关于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可咀构成盗窃罪的明确规定。如此,刑法第265条就只是旧话重提,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刑事立法上,都没有特别引人瞩目之处。’但是,也有学者敏锐地指出,刑法第265条不是针对对象为无体物的财物盗窃,而是关于非法获取电信服务的一种财产性利益盗窃的规定,而财产性利益不仅不同于有体物,也不同于无体物,是—种不同于财物的独立的利益表现形式。3如这样理解,第265条就突破了以前盗窃罪乃至于整个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只是财物的这一立法格局,从而具有了开创性的意义

5、。本文的分析将表明,相对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财物盗窃罪而言,第265条规定的是一种利益盗窃罪,在盗窃罪乃至整个财产犯罪的犯罪对象上,它是~项特别的规定:而且,在主要的大陆法系刑法中也是独具中国特色的一项特别规定。作者简介:肖松平,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法律系讲师-142-万方数据一、注意规定之理勰的初步否定先撇开第265条,单就第264条而言,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客观方面等实质问题两部刑法没有任何差异。因而,1979年刑法施行以来与盗窃罪对象问题有关的理论观点、立法规定乃至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于本文讨论的问题仍有重要参

6、考意义。。由于1979年刑法第151条和1997年刑法第264条使用的表述都是“盗窃公私财物0因而无论是在刑法修订前后,几乎所有的刑法论著都将盗窃罪的对象界定为公私财物或财物。尽管对于财物的具体范围和特征,学者们几乎都要借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有体性说、物理管理可能性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等观点来加以分析。但是这些分析主要是围绕无体物是否属于财物,实践中出现的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能源的行为能否按盗窃罪处理这一焦点问题而展开的。其起源正好与20世纪初发生在德国、法国、日本的情形相同。当时这些国家相继发生窃电案件,但刑法没有对财物作解释性规定,在电费

7、昂贵的情况下,是否将窃电以盗窃罪论处,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当然也就成为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虽然法国和日本的法院对此持肯定立场而德国法院则持否定立场,但事后都通过不同的立法方式将窃电行为纳入刑法的法网。在我国E述焦点问题的结局也是如此,尽管刚开始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存在认识分歧,但理论研究得出的结论几乎一致: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电力、热能、煤气等无体物。‘这—共识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响应和立法机关的认可。1992年12月“两高”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

8、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1995年12月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电力法》第71条也明确规定,盗窃电能构成犯罪的依照1979年刑法第151条规定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可资说明的—个重要旁证是最高法院于新刑法施行后不久的1997年11月颁布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黼--T-问题的解释》,其第一条第三项再一次重申: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财物。与前一个司法解释相比,这个解释所指的对象少了重要技术成果—项,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已对此规定了其他的罪名因而应将其从无体物中排除出去,而在1979年刑法的规定相对粗疏目存在类推

9、适用原则的情况下,前一司法解释将重要技术成果列入无体物也就不难理解。这就说明,新的司法解释的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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