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复杂罪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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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6期(总第134期)我国刑法中的复杂罪过研究XXX王安异毛卉内容提要:我国刑法分则中存在的复杂罪过对总则中关于故意、过失之规定构成了挑战。文章系统地梳理了我国理论上解决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如客观超过要素说、复合罪过说、复杂罪过说等等,这些学说因无有力的理论支撑而难以让人信服。本文以机能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为立足点,提出:在出现复杂罪过的情况下应考虑机能性选择,分别以行为无价值或结果无价值为标准来认定复杂罪过。主题词:复杂罪过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一、问题的缘起我国刑法中

2、存在一些包含两个罪过的犯罪,即行为人对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与对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不一致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在我国现有的理论框架下,解释其罪过会遇到一些困难。从过失的认定看。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即,过失的成立只需考虑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不考虑对行为的心理态度。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

3、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之行为,如酒后开车,闯红灯等,行为人主观方面可为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对“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之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则只是过失。如果只考虑结果标准,则本罪构成过失犯罪。这一点,似乎印证了上述考察标准的合理性,但事实上并不尽如此。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

4、”构成“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这里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可能是过失,①但认为本罪成立故意犯罪似乎更合理。②果真如此,那么就只是考虑了行为人对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而没有考虑其对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这样,对于过失犯罪的认定,到底应以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抑或对行为的心理态度来认定,其标准就不一致了。再从故意的认定看。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依此规定,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对结果的心理态度必须是故意。以“

5、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为例。《刑法》第138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为“明知⋯⋯,而不⋯⋯”,符合《刑法》第14条关于“故意”的规定,但对结果“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观心理态度则为过失,对于本罪,认为构成过失犯罪似乎更能让人接受。③那么,这里就只是以行为人对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为判断根据,而没有考虑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这一点也

6、符合《刑法》第14条的规定。X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XX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综合处副处长,法学博士。①如果是故意,则该行为构成其他犯罪,为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②我国通说理论认为本罪为故意犯罪。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735页。③这里对危害结果不能同时是故意,否则构成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说也主张成立过失犯罪。参见前引②,高铭暄等书,第663页。25©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

7、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法学评论2005年第6期在另一些犯罪中,通说所持的态度则刚好相反。以滥用职权罪为例。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客观方面有两个构成要件要素:一个是“滥用职权”的行为,一个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本罪中,

8、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为故意,而对结果的心理态度一般为过失,④而认为本罪构成故意犯罪似乎更有说服力,⑤这样就只考虑了行为人对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那么,在故意犯罪的认定中,标准也不一致。总而言之,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认定,仅考虑行为与结果中的任意一个方面都不够,都不足以认定犯罪,而同时考虑两个方面又容易得出一个罪名包含两罪过的结论。因此,如何解释这种复杂罪过现象,就是理论上必须解决的问题。二、复杂罪过之概念及理论解说如果把上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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