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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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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A版优质实用文档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20GG-02-1723:04:29)财务学习:转增股本和股权转让所得税政策解读(20GG-02-1723:04:29)1【转增股本】2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2二、征税原理2三、政策依据2(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2(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3(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31.关于债转股32.借款增资4(1)向企业借款4(2)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4(3)为投资者支付消费性和财产性支出5四、应纳税额的计算5五、扣缴义务人及扣缴时
2、间5六、法律责任5七、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51.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5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6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股权转让】613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一、股权转让形式6二、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6(一)一般性规定6(二)特殊性规定71.关于违约金的处理72.关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73.关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84.关于收回转让股权的处理85.关于承债式股权转让9三、其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91.营业税92.增值税93.企业所得税94.印花税10四、有关征管规定
3、10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时间102.纳税地点10【转增股本】一、转增股本的主要形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资产评估增值(企业和个人);债转股;借款增资。二、征税原理13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1.投资者(股东)与企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要在法律上完成股权或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就确认分配。2.如果不予征税,将导致企业在清算时,股东少缴税。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
4、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财税【20GG】60号)三、政策依据(一)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本1.除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外,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函【1998】333号、国税函【1998】546号)2.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
5、制企业时将有关资产一次性量化给职工个人。(1)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GG】60号、国税函【20
6、GG】832号)【注:集体所有制改制,不是分配历年留存的劳动分红。】13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二)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1.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GG】115号)2.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
7、”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国税函【20GG】319号)【注:国税函【20GG】115号文件第2款暂不执行。】(三)债转股和借款增资1.关于债转股所谓“债转股”即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所持有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投资之行为或制度,该债权人成为债务人企业的股东。分为政策性债转股和非政策性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是指目前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把这部分不良贷款做为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由资产管理公司把原本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变为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从而免除企业对银行的债务,而由资产管理公司以股
8、东身份对企业进行重组改造的国企改制手段。非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当事人完全出于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对债务人投资的行为。137A版优质实用文档7A版优质实用文档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法释【20GG】1号)对企业个人股东通过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转增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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