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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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案例分析1.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

2、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请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撰文详细论述�1�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为什么��2�该中外合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3�该中外合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报酬条款是否合法�为什么��4�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之间在签订的目的、内容方面有什么区别�参考答案:(1)、主体合法�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2)、

3、生效�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3)、不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4)、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订立目的、内容等方面也有共同之处�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又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不能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两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不同。第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同。第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产生的时间不

4、同。第四�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作用不同。第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效力不同。2�刘某为某一合伙企业人之一�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故决定退出该合伙企业�并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了其他合伙人。这期间�另一合伙人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徐某有销售电器经验�故要求加入该合伙企业�提出只负责销售�并须给其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表示认可�从此徐某便以该合伙企业的名义到处活动。刘某在办理退伙事宜时�因合伙企业与电器公司供销电冰箱的合同刚签订不久�故未将此合同有关事宜进行结算�刘某退伙后�即去外地看病。该合伙企业在原

5、来的经营过程中�因违法经营问题严重�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该合伙企业解散。电器公司得知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即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合伙企业偿还代销电冰箱的款项。问�(1)刘某退伙是否有效?刘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试分析?(2)在该案的诉讼活动中�徐某可否被列为被告?试分析?(3)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到处活动的性质应如何认定?参考答案:(1)刘某退伙有效。刘某对台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尚未退出合伙企业时�代销电冰箱的合同已

6、正式签订。因此�刘某对此项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2)徐某不能被列为被告。法律规定�新合伙人人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徐某要求人伙�而其他合伙人只口头表示认可�外未正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因此徐某并非合伙人。(3)徐某的行为是委托代理行为而不是执行合伙事务。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本案中�徐某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各项活动�其又非合伙人�故应认定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行为。3、S省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

7、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的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三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的第七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

8、仅需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现问��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2�某建筑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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