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

ID:34569460

大小:162.50 KB

页数:29页

时间:2019-03-08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_第1页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_第2页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_第3页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_第4页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

2、理。第四条具有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标准化组织、大专院校、技术机构等,可以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第五条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以及销售活动。从事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第六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29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

3、称确定机关)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每个许可、核准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少于2家。持证单位总数少于40家的特殊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多于2家。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除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外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

4、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九条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29(二)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三)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所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数的5倍,并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5名持证

5、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四)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专职人员处置鉴定评审的日常工作;(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材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六)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1)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七)具有开展相应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能力;(八)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版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章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第十条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程序包括:申请、确定和公布。第十一条申请从事

6、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确定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29(三)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四)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五)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第十二条确定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规划,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一)认为不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其申请不予接受,并

7、且说明原因。(二)认为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接受申请或补充申请材料。第十三条确定机关应当根据鉴定评审项目的技术难度,采取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公布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第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进行集中确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单个确定或集中确定的方式,并将确定的鉴定评审

8、机构报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十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定期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变化情况。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29每4年重新公布全部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申请增项确定时,新增项目的有效期与已公布项目的有效期一致。第三章鉴定评审机构的注册第十六条经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