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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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8卷第3期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1.48No.32008年5月JournalofHenanUniversity(SocialScience)Mav.2008论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陈庆安,吴加明(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2.厦门大学公法研究所,福建厦门361005)摘要:犯罪转化客观存在于犯罪过程中,不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为限。犯罪转化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时空上的同一或延续;实质条件是行为人主客观方面同时变化,而且突破原罪的犯罪构成转而符合另一新罪;构成犯罪转化的前后两罪也须存在一定差异和关联,这种关联性表现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重合与延展。关键词:

2、犯罪转化;成立条件;犯罪构成中图分类号:D92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242(2008)O3—0025一O6收稿日期:2007—08—10作者简介:陈庆安,(1975一),男,河南南阳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吴加明,(1982一),男,福建漳州人,厦门大学公法研究所研究员。基于旧刑法153条“转化型抢劫”的规定,我国大有关于转化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转化犯概念、特征、陆学者首创“转化犯”的概念,并因此认为转化犯只能立法例总结,与其他罪数形态比较等领域,对于转化以刑法明文规定为限,刑法规范之外不存在所谓犯罪犯的成立条件较少涉及。以往的著述一般总结为“法

3、转化。目前尚未有关于转化犯的专著,此项内容研究律规定的条件”或“连带行为”,然而这些“法定条件”散见于各期刊论文或部分教材、专著。论文类的主要背后有无共同的理论特征可总结?“连带行为”具体有:王仲兴:《论转化犯》,载于《中山大学学报)1990年含义又是什么?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犯罪转化的发第2期;杨旺年:《转化犯探析》,载于《法律科学))1992生?这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解决。年第6期;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两种立法例之我们从哲学上的矛盾斗争原理和量变质变原理比较》,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储槐植:《论罪出发,认为犯罪转化现象源于哲学上所讲的矛盾,是数不

4、典型》,载于《法学研究M995年第1期;何金宝:先于刑法规范而存在的事实々普遍存在于犯罪领域。《也论转化犯》,载于《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有限的刑法分则条文是难以囊括纷繁复杂的犯罪转1995年第5期;赵嵬:《论转化犯》,载于《法制与社会化现象的,立法者不可能也没必要将每一种犯罪转化发展31997年第6期等等。以下教材或专著对转化犯予以规范,法定的犯罪转化之外还存在大量的事实转问题有所涉及: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上卷),北化。因此,对犯罪转化现象的研究不应放在一种既定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陈兴良主编:《刑法学》,规范注释层面上,更应超越刑法条文探讨其理

5、论的自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顾肖荣:《刑法中为性。基于这样的视角,我们认为所谓犯罪转化④是的一罪与数罪问题》,上海;学林出版社,1986年出版;姜伟:《犯罪形态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出①以往刑法学界所称“转化犯”皆指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立法例,如转化型抢劫等。本文认为,犯罪转化源于哲学上的矛盾斗争原版;袁登明:《国家司法考试专题讲座(刑法45讲)》,理和量变质变原理,客观存在于犯罪领域,不能囿于刑法分则的规定。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出版;肖中华:《犯罪构因此本文所指之犯罪转化是犯罪过程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不以刑法分成及其关系论》,北

6、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则明文规定为限,与“转化犯”内涵有所不同,既包括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转化犯(法定转化),也包括刑法分则未体现但符合犯罪转化条件出版;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北京:中国人的犯罪转化现象,姑且称之为“事实转化”。换言之,本文所称犯罪转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吴振兴主编:《犯罪形态化包括转化犯(法定转化)和事实转化。所以在此我们以“犯罪转化”研究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等等。现之称谓区别于以往的“转化犯”。25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过程中或犯罪造成的不法又在猥亵的故意支配下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属于另起状态持续期间

7、,由于其主客观方面的变化,而使其行犯意,应以强奸罪(中止或未遂或许尚有待讨论)与强为性质突破原罪之犯罪构成转而符合另一罪,而应以制猥亵妇女罪并罚。转变后的犯罪定罪处罚的犯罪形态。另一种是原罪已经既遂,但所造成不法状态仍处至于犯罪转化的成立条件,我们认为,对此也不于持续中,即犯罪形态理论上的状态犯以及持续犯,应仅以刑法所描述的情形为限,而应从犯罪构成的转可称为犯罪完成后的转化。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完化人手分析犯罪转化条件,总结其理论上的共同特成后犯罪结果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如盗窃完成后,征,包括犯罪转化发生的时空条件、实质条件、前后两对被害人财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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