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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SP16-2007-0015关于印发叶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曳的通知浙建城〔2007〕11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办,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为了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的安全运行管理,规范瓶装燃气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附件: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燃气
2、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县建设(或城市管理、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瓶装燃气经营类型分为: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
3、发的《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第五条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充装、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四)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含)以上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贮存规模在400立方米以下的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
4、(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瓶装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四)气源来源情况;(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六)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附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
5、故应急救援预案,企业章程和服务规范;(八)其他有关文件和证明。第六条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瓶库及配套设施;(四)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下
6、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站点的核准文件;(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第七条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有稳定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当地燃气专业规划的贮存、加气设施;(四)应配备一名(含)具有燃气、化工专业初级职称以上的技术负责人,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
7、安全管理制度并明确安全责任人;(六)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且安全生产险投保额应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浙江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加气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三)站点的核准文件;(四)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五)资产证明材料,管理、技术、作业人员的考核合格证明材料。第八条取得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设立的(含新设立)供应站点的注册资金、安全生产投保等
8、条件不另作要求。但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同时,其新增的供应站点应按《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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