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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转型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以人与作品为对象的实证分析张善根摘要: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历程一方面体现研究者对该知识体系的构建过程,另一方面又为转型社会的具体语境所建构。而研究法律社会学知识系统与社会的相互建构过程不仅在于对法律社会学发展历程、知识结构和知识特征有一个准确的解读,以此获得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提升与超越。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特定知识视角来解释和研究中国社会的变迁和转型。关键词:法律社会学;知识社会学;人与作品;实证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法律社会学在我国学术领域里的声音越来越强,成为法学研究的新兴领域和提①升中国法律学术水平的增长点。我们可以经
2、常看到在法学领域中的各个学科都在以法律社会学的名义从事学术研究,同时也可以看到越来越多的社会学学者声称自己是在做法律社会学研究。可以说在涉及法律的研究中大有言必称法律社会学的势头,但这并不表明法律社会学研究就已经脱离了幼稚而走向成②熟。为了更好地解读一个知识学科的研究状况,我以建国以来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及其作品为分析对象,以实证分析为方法,通过这些研究者本身的研究旨趣及其在他们的作品中所展现的思想内涵,分析我国法律社会学的发展脉络,以此研究法律社会学在转型中的发展状况及体现出来的特征,而这些特征恰恰又展示了我国的社会变迁与转型过程。一、问题的界定法
3、律社会学作为一种研究路径和知识系统,其研究历程主要体现在研究者及其作品之中。但在做法律社会学知识的研究之前,我们首先要对研究的关键性概念做出充分地界定,以此明确我们的研究思路及其在何种意义上做出我们的研究。这不仅能防止学术上不必要的争议和质疑,而且科学的界定能让我们更客观地评估我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状况。(一)文献来源及检索原则收稿日期:20080226作者简介:张善根,上海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上海200444)。3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我的导师李瑜青教授的大力支持和指导,本文的研究思路深受台湾大学林端教授的启发,并在写作过程中林端教授和他的博士研究生蔡博
4、方提出了许多宝贵的建议。同时本文于2007年4月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第三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上宣讲,会上及会后朱景文教授、谢晖教授、邓正来教授对本文提出细致的点评,并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批评与意见。本文得以发表也离不开谢晖教授的帮助,在此谨表谢忱。① 侯猛:《中国法律社会学的知识建构和学术转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年第3期。② 法学幼稚论在我国学界基本形成共识,如今尽管我国的法学研究已经有许多贡献和突破,但在某一意义上并没有脱离幼稚。61©1994-2008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
5、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本项研究的文献主要来源于中国大陆公开发行期刊中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著述,在研究中我们没有把港澳台纳入我们的视野。这主要是因为港澳台的资料难以获得,更重要的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历史原因,造成了大陆和港澳台学术传统的断裂,从而难以探求它们之间的共性。在资料来源的时间维度上,我们主要限定在建国后到2005年为此,只要在这一期间公开发表的文章和出版的著述都纳入我们的检索范围。需要说明的是,我们没有把翻译的相关文献列入我们的检索范围,尽管翻译作品也是体现研究成果的一种方式
6、,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的轨迹。但这毕竟与国人自己的研究成果在本质上有所不同。由于我国法学界还没有明晰的学术流派,同时对法律社会学本身也有许多不同的见解,这就为界定法律社会学的作品造成了许多困难。我们不可能通过对所有文章和著述的内容来确定其是否属于法律社会学的作品,更为主要的是通过作者的思想内容来确定是否属于法律社会学的作品缺乏可操作的标准,因而难以量化。为此,我们建立了以标题关键字为主,以研究者宣称为辅的检索原则。以标题关键字为主的检索原则比较客观化、形式化,也更具有可操作性。因为文章和著述的标题通常能体现作品的核心内容,我们可以
7、通过文章和著述标题的关键字透露出研究者研究的中心主题,至少是往这一主题而努力。但由于法学界与社会学界对法律社会学的理解不一致,依赖单一的标题关键字的检索原则,容易使从事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法学学者和社会学学者在我们的研究中被忽略掉,从而无法客观地反映出我国的法律社会学的发展状况。而以研究者宣称为辅的检索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种缺陷,因为这一原则要求我们把研究者公开宣称自己的研究领域为法律社会学的人纳入我们的研究视野,并以此为根据检索他们的相关作品,从而使我们的研究更具有可信度。需要说明的是,我对法律社会学文献的检索与搜集,主要是建立标题关键字为主,以研究
8、者宣称为辅的检索原则的基础之上。很显然,这种原则有弊有利。利主要在于以标题关键字为主,以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