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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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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本办法所称信息,指公司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所需披露的信息与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等,包括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和在该信息披露之前在公司内部通过记录、收集、整理、审定等工作程序所形成的基础信息等。第三条综合办公室为公
2、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主要任务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开展公司对各类投资者、股东、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其基本职能主要是:1、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绝对或相对控股的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的信息披露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2、与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监局等的沟通职能。3、境内外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股东名册;保证每一位股东得到
3、应该得到的信息和资料;接待、答复股东和潜在投资者的来访来电。4、与财经类媒体的沟通职能。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综合办公室;(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1-(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六条本办法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4、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七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八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
5、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以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有责任持续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九条各权属企业未经批准或授权不能以任何形式以公司或各权属企业的名义发布前述第二条所称信息。第十条各权属企业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公司各权属企业应切实履
6、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各权属企业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2-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公司根据规定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各权属企业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在其他公共传媒(包括各类网站)进行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第十二条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审核;(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7、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持续性披露的内容。(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在法定时间内发布临时公告: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董事会审核;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最终提交监事会审核;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最终签发。第十三条公司未公开信息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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