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_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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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以股东选择权为视角○郑泰安[摘要]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公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及债权人等的权益。从股东选择权的角度来审视公司分立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需着重对股东选择权的权利性质,选择权行使的主体范围,选择权行使的方式和期间进行详细界定。[关键词]公司分立;小股东利益;选择权理论[中图分类号]DF41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2X(2007)—03—0056(04)[作者]郑泰安,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

2、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1[1]对公司债权人之保护方面,亦尚有欠缺。因此支持者认为公一、公司分立的应然价值司分立是一种先进的制度,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不仅是公司自身的事情,而且关系到进行分立的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2]经济发展需要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态的发展与演变是权益,因此法律必须明确确定分立的相关程序。从比较法角由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所驱动的,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度看,公司分立制度也早已定型化。1966年法国在《商事公公司分立,从形式看为企业内部经济资源的分化和重新组合;司法》中规定公司分立制度,后来被其他法国法系的国家接从结果看企业资源的分化

3、和重新组合必然伴随着企业组织结受,英美法系国家和德国法系国家都没有公司分立制度。但构、人事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进而提高企业资源的配置是,自欧盟1982年第6号公司法指令实施后,大多数欧盟成质量,充分发挥经济资源的最大使用效能,从而提高运行效员国采纳了公司分立制度。如德国1994年10月28日实施的率。公司分立并非企业经营失败的标志,而是企业进一步发《公司改组法》对公司分立制度作了详细规定。[3]在亚洲,韩展的基础和序曲,作为一项合理的战略选择,公司分立已成国1998年、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99年、日本2000年各在为资本运营的主要手段。而我国公司

4、法立法之初,“对是否设《商法典》中新规定公司分立制度,中国台湾地区在2001年立公司分立制度存在争议,否定者认为公司分立就是公司设10月修正公司法时设立公司分割(立)制度。我国大陆1993立,没有必要设立公司分立制度,”①虽然公司分立包括了公司[4]年颁布的《公司法》为“欧美化的公司法”,设专章规范公设立的内容,但是公司分立的简洁与效率是公司设立所不具司合并、分立,为亚洲较早。即使2006年大面积修改后形成有的。公司分立还有不同于公司设立的特点:(1)公司分立的新《公司法》也设专条规定此问题,但是由于公司实践及时,公司解散但此时不进行清算;(2)分立

5、中的多个新设公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大陆的公司分立制度仍不完善,涉及司的章程由被分立公司的股东决议一次性通过;(3)分立中公司分立的有关理论和实务问题有待进行研究。的新设公司发起人不受一般设立时的要求。虽然既有之现物出资或营业让与一定程序可达企业重组之目的,但因在此等①参见卞耀武:《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草案)〉的意见的汇制度下,必须就各项资产践履复杂之继受程序,且此等制度报》(1993年6月22日)。JTG562007年第3期经济体制改革“公司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成两个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④我国大陆《公司或两

6、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①公司法属于行为法与组织法》上的控股股东概念已经涵盖了大股东的概念。中小股东法,公司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的营业分成两个以上,并以被的权益保护是法律公平、公正原则的彻底体现。主要表现为:分离的营业财产为资本新设公司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的组织1.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矫正股份多数决原则所带来的[5]法性行为。我国大陆的公司分立仅局限于公司形式的分立,弊端,体现股东平等原则。“股份多数决”在很多公司法著作着眼点为公司的财产分割。因此,我国大陆“公司分立对象和文章里又被称为“资本多数决”,笔者以为,“资本多数决”为财产,与德国法、法国法相

7、同。”②“韩国、日本、中国台的提法不如“股份多数决”科学。首先,资本在国内外公司湾分立对象为营业。”③正因为立法的不同,导致对公司分立法上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在我国大陆公司法和相关的法规中,[11]的法律性质认识不同,我国学者基于公司分立衍生了新的公资本可分为实缴资本和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是公司股东实际[6]司,认为公司分立的实质是公司主体人格的变化,国外学者交付于公司的出资财产,注册资本是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经工不认为是人格的分立,而是分离公司的营业,并将其主体商机关登记的股东出资财产。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在数量上———法人格相区别的同时,与营业相对应分立公

8、司的股份所也不必保持一致,因为当以超过每股面值发行股份时,实缴[7]有关系的公司法上的法律事实。资本是大于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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