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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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稿)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及《北京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校发[2002]114号)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评审机构的组成第二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定有关北京大学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制定评审程序,审批获奖名单

2、。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教育基金会、教务部、研究生院、社会科学部、科学研究部、财务部、纪委监察室、学生资助中心、医学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秘书长,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秘书长由学生工作部主管副部长担任。第四条各院(系、所、中心)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初评。第五条各院(系、所、中心)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院系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相关领导、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为小组成员。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申请第六

3、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校正式注册的应转档全日制(全脱产学习)专科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可提出申请。入学第一年的专科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原则上不得申请。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第七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

4、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科研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突出。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专科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学习成绩和素质综合测评排名均应达到评选范围的前10%。申请国家奖学金的一年级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考核评价情况及前置学位学习成绩突出。评审与颁发第八条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为: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院(系、所、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第九条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和院(系

5、、所、中心)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第十条各院(系、所、中心)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个人

6、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本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一条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院系初评结果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

7、室提出申诉,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第十二条在教育部对上报名单完成审核、下拨奖金后,学校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奖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附则第十三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贫困家庭的专科生、本科生(含第二学位)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评审完成后,发现系通过弄虚作假、提交不实材料等手段骗取国家奖学金的,可以撤

8、销其国家奖学金荣誉称号,追回获奖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医学部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各院(系、所、中心)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定办法,报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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