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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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一○年学生手册浙江大学本科生院浙江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浙大发本〔2008〕115号)第一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二)申请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

2、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5.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第三条评选和奖励办法(一)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选。每年9月底,学校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名额,根据各学院当学年奖学金参评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二)国家奖学金纳入我校本科生奖学金体系。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从当学年预评的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的比例,在原来3%的基础上,根据当学年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相应增加。国家奖学金与竺可桢奖学金、外设奖学金、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等荣誉兼得,但奖金不兼得。(三)各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国

3、家奖学金名额,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进行申报,申报者须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1-以人为本整合培养求是创新追求卓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四)各学院对申报者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无异议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本科生院学生工作处。(五)学校将评审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部。第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二○○八年十二月十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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