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如何护航船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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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记如何护航船舶融资(2013-03-08)   【摘要】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抵押登记存在问题及对策   中国船舶融资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只有5%左右,而且融资成本过高,发展缓慢。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航运金融专业人才、专业机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外,船舶登记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因素之一。   航运业本身固有的性质决定了其自身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全球主要国际航运中心往往同时也是著名的国际金融中心或国际贸易中心。据《上海金融报》报道,目前,全球船舶建造和交易总额的约70%需要进行融

2、资。加上近年来航运市场供大于求,航运企业生存举步维艰,对资金的渴求已到“手里没钱,心中发慌”的境地。因此,发展航运金融是建设中国优质船队,推动航运企业健康发展,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必然要求。   目前世界航运重心已逐渐向亚洲转移,新加坡、中国香港和韩国已逐渐建成为世界航运中心,中国已成为国际公认的航运大国、港口大国,上海港也成为全球第一大集装箱港。然而,中国欲成为航运强国、国际航运中心,路漫漫其修远兮,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航运金融的发展相当孱弱,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船舶融资领域。   船舶融资租赁和船舶

3、抵押融资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航运企业及航运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在船舶融资国际市场上中国所占的份额只有5%左右,而且融资成本过高,发展缓慢;融资资金用途受干预过多;融资渠道较少,针对性不强,金融市场较为清淡。究其原因,除了缺乏航运金融专业人才、专业机构,法律制度不健全,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外,船舶登记制度,特别是船舶抵押登记及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不完善也是制约中国船舶融资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   中国船舶融资租赁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有: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参照光船租赁

4、登记,两者本质上区别很大,存在潜在风险;海事部门办理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对融资租赁公司资质要求过于严格;船舶登记制度有过分专注行政管理而忽视为私主体服务意识之嫌,且立法层次较低;严格的封闭式国籍登记制度及高赋税政策等,这些问题势必影响航运强国建设。   建议   1.尽快出台专门规定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提高船舶融资租赁登记立法层次。有学者认为采用分立立法的形式,将船舶国籍登记和船舶物权登记分别规定在不同法律之下,这样立法体系较为明确,而且不会引起“登记行政化”的误解。我们认为无此必要,比较赞同修改

5、《海上交通安全法》,在其中专门设立船舶登记一章的观点。   2.严格审查登记材料,增强登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我们并不赞成对材料进行实质审查––登记官的审查权限及于物权变动原因关系,这种做法对船舶融资租赁登记是极不现实的,一则增加成本,降低效率;二则缺乏可操作性,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复杂,多涉及国际交易,要进行实质审查何其难。鉴于大型航运企业的船舶发生虚假登记的机率很小,自然人、单船公司或管理公司所有的船舶发生虚假登记的较多。建议将自然人、单船公司或管理公司作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作为防范重点,并在

6、《船舶登记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处罚力度。   3.在登记程序和期限上,可比照光船租赁,有限度地承认“二重国籍”,允许临时国籍登记的同时延长登记有效期,期满后承租人选择购买的,应允许承租人更换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为船舶国籍证书;出租境外的,出租人仍可保留所有权登记,但国籍应被终止或封存。   4.为提高登记效率,节省登记时间,应建立预登记制度。相对人按照要求准备登记材料的副本,携带文件副本前往海事部门进行书面申请或者在海事部门官方网站上填写预登记信息,并将文件副本扫描上传至指定地址。海事部门负责人

7、员进行登记审核,提出可以受理或修改意见,待全部材料合格后,相对人在指定日期携带材料正本直接到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香港就采取这种登记方式,成效明显。   5.针对船舶登记档案转移中的“重新登记”问题,建议建立转移登记。即当一艘合法登记的船舶,在发生航行范围变更、船舶所有人变更等必须变更主管机关的情况时,由海事系统内部进行协调,原主管机关将该船舶的登记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内部共享或移交给相关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操作,无需相对人自己携带材料重新登记。   6.对于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问题,我们认为应区分国内和

8、国际两种情形分别规定,适时精简登记程序。若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预发生在中国港口之间,则可要求船舶所有权转让当事人同时办理注销登记和新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如果因船籍港变更等原因,需要在新的船籍港登记,则按“转移登记”的规定进行。若船舶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在外国港和中国港之间,则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7.对售后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允许异地(承租人住所地或主要营业地)办理登记,而不强制要求在出租人所在的海事主管部门登记。去年,杭州海事处已经通过报请上级批准的方式针对回租方式的船舶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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