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新编刑法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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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第一編 總則新編刑法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第一編 總則第一章 法例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99一類警佐班、99警大二技、94警大二技〉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註】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強制工作),係以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為其內容,在性質上,帶有濃厚自由刑之色彩,亦應有罪刑法定主義衍生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爰於後段增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求允當。【相關條文】刑15(行為)。社維2(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均以法律明文

2、規定,非有法律明文之根據,不得定罪科刑。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刑法以刑罰或保安處分等法律手段,干預或剝奪行為人之權益,須在行為人事先可預計或可預見之情況下,始得為之。因此,罪刑法定原則應包括追溯禁止,使刑法之效力僅能及於法律生效後發生之行為,不得溯及既往追溯處罰法律生效前業已發生之行為。易言之,追溯6新編刑法禁止原則乃禁止刑法在事後惡化行為人之法律地位,使行為人蒙受不利之罪與刑。禁止類推適用:禁止以類推作為新創或擴張可罰行為或加重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方法,行為人之具體行為若非法條之抽象規定所能涵蓋時,法官只能判處被告無罪,不得比附援引與行為相近似之

3、條文定罪科刑,對於此等行為若認為有加以刑罰制裁之必要,唯有經過刑事立法程序,或修改舊條文,或增訂新條文,以謀救濟。罪刑明確性:刑法的任務就是在劃定國家刑罰權之範圍,使人民對於其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應負擔如何之法律效果,有預見之可能。包含構成要件明確性及法律效果明確性。前者係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要件的規定須力求明確,避免使用可以彈性擴張而具伸縮性或模稜兩可或模糊不清之不明確概念或用詞,作為構成要件要素,以架構不法構成要件。後者係指刑法對於犯罪行為之法律效果的規定須力求明確,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之種類必須確定,法定刑之高度與低度間之差距不可過大,

4、且不得使用絕對不定期刑之規定。72年臺上字第6306號: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係於七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上訴人等攜帶武士刀、扁鑽等刀械行為當時之法律,並無處罰之規定,依刑法第一條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施行之法律有處罰規定而予處罰。法律不溯既往及罪刑法定主義為刑法時之效力之兩大原則,行為之應否處罰,應以行為時之法律有無規定處罰為斷,若行為時與行為後之法律皆有處罰規定,始有刑法第二條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原判決竟謂上訴人等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觸犯公布施行在後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自屬適用法則不當。7第一編 總則第二條(從

5、舊從輕主義)★★★〈必背〉〈99一類警佐班、97二類警佐班、97警大二技、94警特四、94二類警佐班、94警大二技〉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註】依舊條文「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學說所謂之「從新原則」,雖長久以來,此原則為實務及學界所認同,然難以與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有悖於法律禁止溯及既往

6、之疑慮,爰將原條文第一項「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既認有罪刑法定原則之適用,而在第一條後段增列適用之意旨,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亦應配合修正,以避免扞格。故對於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仍以裁判時之規定為準,以維持保安處分之功能與目的,爰修正第二條第二項。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自無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之必要,惟宜明文規定之,爰予第三項增列。【相關條文】刑86~99(保安處分)。刑訴252、302(法律有變更)。刑訴349、359、456(裁判確定)。【釋字】第68

7、、103、471、544、556、572號。法律有變更:通說認為僅指經立法機關制定之刑罰法律本身之變更而言,故空白刑法中,補充之行政命令變更,非本項之「法律變更」,而無刑法第二條之一項之適用。空白刑法,又稱空白構成要件,係指立法者僅規定罪名、法律效果以及部分之犯罪構成要素,至於其他之禁止內容則規定於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8新編刑法亦即,必須由其他法律或行政規章補充後,方能明確確定可罰之範圍,成為完整構成要件,故空白構成要件本質上為一種有待補充之構成要件。如刑法第一百十七條違背局外中立命令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違背預防傳染病之法令罪、刑法第一

8、百九十三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或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走私管制物品罪。此種構成要件所規範之事實,與當時之社會環境具有密切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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