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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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城县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推动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四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二章机构和职

2、责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全面推进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七条行政机关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一)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二)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三)编制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

3、)本机关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办公室及信息化、监察、法制、保密和其他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保障。监察机关依照职责监督实施本办法。法制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中涉法涉诉问题的有关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中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

4、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机关负责公开。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书面征求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发布机关报请县政府办公室指定机关办理。第十一条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

5、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由县人民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民生工程的推进完成情况;(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八)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十)

6、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三)招商引资项目、协议、到位资金及落地实施情况;(十四)年度重大目标绩效考核结果;(十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十六)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十七)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十八)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十九)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二十)国有企业改制及集体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承

7、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二十一)重要人事任免。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贯彻国家和省、市、县有关农村工作的政策、措施;(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六)抢险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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