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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瓮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瓮安县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监督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全县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上级驻瓮(含垂管)行政执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信息公开工
2、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由县政府办、监察、法制、工信、行政服务中心、保密、统计、文体广电旅游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县政府办公室是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监察、法制、工信、行政服务中心、保密、统计、文体广电旅游等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推动、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各乡(镇)、部门负责对本乡(镇)、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9- 的保密审查。乡(镇)、部门自行审查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保密部门审查。县级保密部门认为保密审查需要由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提
3、交县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机关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七条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由继续履行其职能的行政机关负责原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公开。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管理规范与发展计划。1.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2.经济、社会管理规划、计划及其实施情况;3.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各类专业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4、1.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及其实施情况;2.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粮食安全、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3.土地征收、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处置和交易情况,-9- 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补助费用的发放等情况;4.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5.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廉租房的建设和租赁等情况,宅基地使用审核情况;6.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设定、调整、取
5、消以及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要求及结果情况;7.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8.收费、收取基金、行政处罚的依据、标准、范围、程序以及有关费、款的收缴、使用情况;9.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设施或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10.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1.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
6、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3.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4.行政机关掌握的资金、项目、指标的分配、使用、落实等情况;5.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和执行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9-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1.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权限、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办事程序、期限,主要领导的工作分工及调整、变动情况,内设机构职责、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2.公务员、其他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的招考录用、聘用以及军转干部、退伍人员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五)行政机关
7、的决策、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制定过程中,起草的行政机关或者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除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条政府信息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公开:(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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