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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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某诉某省司法厅吊销律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案   问题提示:司法行政部门能否依据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进行行为性质认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要点提示】  司法行政部门依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查没有发现裁判文书确认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司法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权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性质予以认定。  【案例索引】  一审:某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07)庐行初字第38号(2

2、007年9月26日)  二审:某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合行终字第80号(2008年2月29日)  【案情】  原告:李某。  被告:某省司法厅。  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06年1月和4月,某省阜阳市颖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颖东区法院)在对董某、陈某、巩某受贿案分别作出的刑事判决中,认定了原告李某对上述三人的行贿行为。2006年11月13日,被告某省司法厅以李某向法官行贿为由,对李某立案查处。同年11月14日对李某进行调查,12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12月29日举行了听证会。

3、2007年1月22日,某省司法厅作出皖司罚决(2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2年8、 9月间,李某为了和时任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经济二庭庭长的董某搞好关系,方便其代理案件的协调,以董某女儿上大学送贺礼为名送给董现金2000元。2004年初,李某代理的安徽华源药业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同纠纷案在阜阳中院经济二庭审理,董某任审判长。审理期间,李某多次找董某要求尽快审理,并请董某对华源公司予以关照,董某表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帮忙。后李某到董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元。2004年初,因代

4、理外地的一个案件较为复杂,李某找时任阜阳中院经济一庭庭长的陈某商讨并请其帮忙查找资料。此时正逢阜阳中院调整经济一庭、经济二庭对上诉案件的分片管辖,某省太和县转由经济一庭分管。李某在陈某办公室以咨询费的名义送给陈现金5000元,请陈某对其今后代理的案件给予帮助,陈某收下后表示答应。 2001年至2005年间,为了得到时任太和县法院院长巩某对其业务的关照和支持,李某分多次共送给巩某现金8300元。上述事实已被颖东区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99号、(2005)东刑初字第104号及(2006)东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

5、决书确认。某省司法厅认为,李某先后多次向担任法官职务的董某、陈某、巩某送钱物的行为,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构成了律师向法官行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于2007年3月19日向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7日,司法部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某省司法厅作出的皖司罚决(2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李某仍不服,于同年7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1)原告与涉案三位法官的交往中所送钱款,是朋友间的

6、礼尚往来,没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在主观上和客观上都不存在行贿问题。(2)涉案的刑事判决中相关证据,因为原告未参加庭审质证,有些数额、原因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处罚原告的依据。(3)《律师法》规定的“向法官行贿”,是指经人民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行为。原告与上述三人交往的行为,无相关判决认定为行贿,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无权确认。(4)被告在2006年5月年检时就将原告的执业证书扣押,未作任何说明,直到2007年1月才作出处罚决定,

7、程序违法。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皖司罚决(2007)3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1)颖东区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在担任诉讼代理人期间,向时任法官的陈某、董某、巩某送钱。被告依据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原告称其向巩某送钱是礼尚往来,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不符,且没有提供足以否定生效判决所认定事实的证据。(2)原告在担任律师职务期间给办案法官送钱送物,明确要求对方“予以关照”、“给予支持”,客观上有向法官送钱的行为,主观上有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五条第

8、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向法官行贿。(3)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对原告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同年12月29日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听证会,在此基础上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4)行使包括吊销律师职业证书在内的行政处罚权,是律师法赋予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和职责,被告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属于正常的履行职责。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适当的,请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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