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修改意见(脱明忠)

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修改意见(脱明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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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一、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制订或者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筹办公司设立事务并对公司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出资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

2、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承继合同的权利义务。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第三人为善意的除外。第四条公司不能成立的,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全体发起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对公司不能成立时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承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承担责任。部分发起人因其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3、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五条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因履行职责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不能成立的,应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第六条公司设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股东、债权人或者部门法定监管机构在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内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认定公司设立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发起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四)公司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五)从事特定

4、事业的公司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的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存在前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采取补正措施;当事人逾期未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设立无效。人民法院关于公司设立无效的判决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无溯及力。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公司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因公司设立无效不能履行,给合同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公司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条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设立无效的,公司发起人、股东应当

5、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其剩余财产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进行分配;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全体发起人对于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公司部分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出资比例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公司发起人未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注销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连带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第九条出资人以借贷、占有等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出资,公司或者股东以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为由主张认定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

6、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出资的,出资人对于出资不享有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向公司主张以该出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获取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当事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第十一条出资人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或者收费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权利出资,并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出资人对于出资财产

7、不享有处分权为由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二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经法定机构评估作价,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评估作价;出资人未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评估,或者评估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第十三条出资人以房屋、士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起诉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权属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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