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林司法解释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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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涉林司法解释修改意见一、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明确。理由:标准明确,办案标准统一。二、未经批准杀害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未经批准收购、运输、出售前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上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用于商业性经营利用的国家重点保护野

2、生动物名录。理由:杀害和经营利用此类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不构成破坏和威胁。三、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需要修改。理由:国家对野生动物价值认定标准较高,一些非法经营者主观恶性不大,但涉案数额很容易超过“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造成最后赋刑过重。四、人工培育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品不属于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

3、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理由:非法采伐毁坏人工培训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及其制

4、品,不对野生植物资源造成破坏。五、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哪些问题属于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鉴定,相关鉴定是否属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1)通过一元立木材积表不能查到、需要专门测算的林木材积的鉴定;(2)树木年轮鉴定;(3)常识难以分辩的树木种类鉴定;(4)古树名木鉴定;(5)林地是否被破坏到难以复种程度的鉴定;(6)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生存环境及价值鉴定;(7)林木或其他植物生长地域、生长环境的鉴定及推算;(8)生态林价值的测算与评估;(9)火场起火点鉴定、林木被烧死烧伤程度鉴定等。相

5、关鉴定不应当属于司法鉴定管理的范围。理由:此类案件由于涉及林业专门性问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缺少此类专门人才,林业部门的专家又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因此应当明确,涉及林业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可由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门人才做出,鉴定资格不受司法鉴定管理的限制。六、其他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

6、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3-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中的“其他部门”,应当明确是哪些

7、部门,且应当包括有立法权的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确定的古树名木的范围。理由:规定清楚,适用方便。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二)项应当修改为:(二)未办采伐证或者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增加一项滥伐罪的行为方式。理由:一些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办

8、理也不可能办理采伐证采伐他人林木的行为,当前处理时,适用法律困难。如电业部门未经同意和批准,擅自采伐输电线路周边的林木;建设施工单位未经同意和批准,擅自采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等,不属于盗伐,按滥伐处理又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数量较大,在适用刑法时会带来困难。3.盗伐滥伐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应当区分生态林和商品林。同时,把林木的价值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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