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意义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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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法学基础与立法意义摘要保险法是市场经济中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增强义务人信誉、促进有效的契约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主要制度,因而构建保险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但是由于保险人处于优势地位,容易产生滥用合同解除权拒绝赔付的现象,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即为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本文通过分析保险法的意义,进而针对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进行概述,分析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法学基础、适用特点,进而对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意义深入分析,从而了解保险法

2、真正的意义与特点。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特点;意义目录引言1一、保险法的意义1(一)有利于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1(二)有利于提升义务人信用,增强交易能力2(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2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概述2(一)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与涵义21.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22.不可抗辩条款的涵义3(二)不可抗辩条款的界定3三、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法学基础4(一)最大诚信原则4(二)公平原则5(三)信赖利益保护原则6四、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特点7(一)一般特点7(二)特殊特点8五、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意义分析10(一)促进立法与司法的平衡

3、10(二)增加严重欺诈适用范围10(三)增加未缴保费适用范围11结论11致谢13参考文献14引言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用来惩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是由于保险人处于优势地位,容易产生滥用合同解除权拒绝赔付的现象,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人行使上述权利做出了限制性的规定,这即为保险人的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作为限制保险人因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所产生的一个条款,经历了从约定条款到法定条款,从单一险种到多种险种适用的漫长的发展历程。它对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价值,也被世界各国运用到保险立法中。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保险人常常以“拒

4、付者的姿态出现”,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经常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使保险中“宽进严出”的现象得到遏止,我国保险法于2009年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这一条款的引入,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但由于我国对于此条款的引入过于单一,并未构建相应的配套制度,例如例外规定等;也由于各国法律环境的不同,不可抗辩条款的固有缺陷也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从保险法的角度出发,再结合不可抗辩条款存在的法理,通过对其法理的阐述,从本质上探究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价值;同时基于我国不可抗辩适用的现状,从宏观上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建议。一、保险法的意义保险法是市场经济中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

5、增强义务人信誉、促进有效的契约交易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实现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主要制度,因而构建保险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客观需要。(一)有利于切实保障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保险协议,一旦发生义务人违约行为,保险人要按照保险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权利人因义务人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就转嫁给了保险人。经营保险的保险人通常具有良好的信誉和雄厚的实力,这就使保险成为权利人权益最有效的保障机制。更重要的是,保险人通常会采取诸如前期审查、承保期内的风险监控以及其他灵活多样的方式防止损失的最终发生,这样就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利14益。(二)有利于提升义务

6、人信用,增强交易能力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我国当前社会信用普遍缺失的情况下,义务人的道德品质和履约能力难以得到权利人的认同,交易能力必然受到极大的限制。而借助于保证保险机制,通过信誉卓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提供保证,直接解除了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力地促进了市场交易。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保险人要对义务人信誉进行严格的审查,通常只为其认为不会违约的客户提供保险。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就成为义务人能否具有良好信用和相应履约能力的主要标志。因此,保险法成为义务人借以提升信用、增强交易能力较为经济便利的手段。(三)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在成熟

7、的市场竞争中,能否获得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是义务人是否具有良好信用和相应履约能力的重要标志。一旦保险法得到市场广泛认同并成为权利人选择交易对象的普遍要求,那么保险法就成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优胜劣汰机制形成的主要工具。保险法的这一功能在某些实行强制性投保的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概述(一)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与涵义1.不可抗辩条款的产生学理上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出现源于保险法上最大诚信原则的发展。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英国的海上保险制度,由于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性,早期保险人决定承保与否大多仅仅取决于投保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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