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风俗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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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彩礼风俗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对张某孙某返还彩礼纠纷案件的分析【引言】婚约,也就是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务往来,这种风俗习惯在我国可谓是古已有之。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

2、少数。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现如今在我国,特别是广大的农村,仍然广泛的存在着结婚收受男方家彩礼的风俗,并且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彩礼数额不断增多,农村各家也在这一点上互相攀比,有的当事人为了给付彩礼不得不全家举债,家庭生活苦不堪言。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但如果双方最终未能结婚往往会发生彩礼返还的纠纷,而且纠纷一旦发

3、生就很难解决,双方协商不成诉讼到法院,导致此类案件的增加。写这篇案例分析,就是为了从临颍法院审判过的一起婚约取消而引起的返还彩礼纠纷案件,来探讨一下彩礼风俗在具体案件事实认定中的作用。【案例索引】 临颍县人民法院(2009)临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案情简述】 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孙某某,女。    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孙某某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农历6月6日在媒人家见面,并于当月12日在原告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定亲仪式。在原告与被告按当地风俗换手绢时,原告张某某给付被告孙某某现金3000元、被告孙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现

4、金200元;原告张某某的母亲将原告父母及亲友的见面礼3600元交给被告孙某某。双方定亲后,张某某孙某某二人均外出打工、没有来往。后来双方在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纠纷,并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孙某某返还6600元的彩礼,但索要无果,遂引起纠纷并起诉至临颍法院。【审判结果】临颍县人民法院接案后对具体的案情经过详细调查审理后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确立恋爱关系、结婚时所相互交付的一种礼金,这种礼金实质上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其成就的条件是男女双方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当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时,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返还。原告张某某

5、与被告孙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按风俗习惯举行定亲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的3000元现金、原告母亲交给被告的原告父母及亲友的3600元见面礼,是以原、被告建立合法婚姻关系为条件的,应属于彩礼。原、被告后因协商结婚事宜时产生纠纷,恋爱关系终止,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即所附条件不能成就,故被告应将上述彩礼返还原告。同时被告给付原告的200元现金亦属于彩礼,在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时,应予以扣除。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6400元。被告辩称原告方所给付的礼金6600元属一般的赠与而不予返还,其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6、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6400元。本案诉讼费用50元由被告孙某某承担。【案例评析】    本则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因解除婚约而产生返还彩礼纠纷案件。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即婚约财产纠纷。但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通过对相似案例的查阅分析,以及向临颍法院承办

7、此案的张法官请教本案以及相似的案件在审判时应该把握的要点,总结如下:一、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解释从司法解释的角度对如何处理婚

8、约财产纠纷提供的一定的参考,在理解、适用时应注意:1、“彩礼”并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仅是习惯用语。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给付的钱款或其他财产,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如;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见面礼、送好礼、上车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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