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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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通知财会[2014]16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现予印发,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执行中有

2、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政部  2014年3月14日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第二条企业披露的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性质和相关风险,以及该权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第三条本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

3、,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8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

4、息。  第五条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离职后福利计划或其他长期职工福利计划,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二)企业在其参与的但不享有共同控制的合营安排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对该合营安排具有重大影响或该合营安排是结构化主体的,适用本准则。  (三)企业持有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但是,企业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  围的结构化主体中的权益,以及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5、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适用本准则。第二章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第六条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一)企业持有其他主体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并不控制该主体的判断和假设。  (二)企业持有其他主体20%以下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或者持有其他主体20%或以上的表决权但对该主体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判断和假设。8  (三)企业通过单独主体达成合营安排的,确定该合营安排是

6、共同经营还是合营企业的判断和假设。  (四)确定企业是代理人还是委托人的判断和假设。  第七条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

7、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第三章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下同)等。  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同于其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企业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  (二)当期归属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益以及向少数股东支付的股利。  (三)子公司在当期期末累计的少数股东权益余额。  (四)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8、第九条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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