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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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时间:2011-01-2106:06:37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2011-01-1720:34:08)   这是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记录稿。第二轮辩护意见通常都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根据法庭情况尤其是辩论情况作出的反应,特别能显示律师的临场发挥水平和真实水平,因而引起了我特别的注意。几乎可以说,我是竖起耳朵听的,生怕漏掉一个字,并且如同吸食鸦片烟似的兴奋异常。同我一样仔细聆听的还有所有的出庭人员,包括身兼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

2、的审判长。 郭红安被控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二审第二轮法庭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这是一个重大的、恶性的、令人痛心的案件,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理应受到慰藉,犯罪人理应依法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正因为如此,今天的法庭就是要在尊重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便使犯罪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同时也要做到司法的准确性。辩护人所指的公正的惩罚,就是对每一个犯罪人做到罚当其罪;司法的准确性,就是要做到法律的不纵不枉,即要使每一个犯罪

3、人必受惩罚,同时也做到无辜者不被冤枉。正因为如此,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尽管我们的职责不同,角度不同,但是我们所遵循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依照事实和法律,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以便最后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决。本着这个原则,辩护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观点的基础上,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关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即白小红指示赫四小去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几个被告人都不否认。鉴于此,本案争议的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郭红安有没

4、有授意杀人的行为?关于这一问题,从目前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的证据看,仅仅只有白小红一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关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白小红雇凶杀人的问题,白小红与郭红安之间是一对一的供证。控方及被害人代理人可能会反对这个观点,认为不是一对一。但辩护人强调,确实是一对一,因为本案已经查明,除了白小红之外,没有另外任何一个人关于杀害朱宝歧的问题与郭红安有过直接对话,所有的信息都是来源于白小红。也就是说,除白小红外,没有任何人直接指证郭红安授意雇凶杀人。所以,一对一供证的问题是无可争议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郭红安到底有没有

5、授意行为?他到底是不是杀人犯罪的授意者?在这样的重大案件中,对案件的关键问题,我们应该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冷静、甚至是一种克制的态度,从证据入手,逐步深入地去分析整个案件。简言之,我们要慎重地分析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疑点?能不能做到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如果能够排除所有的疑点,对郭红安定罪即没有问题。反过来,如果不能排除这些疑点,那就必须重新审视一审判决的认定结论。现在,我们就冷静客观地来分析一下,关于本案定罪的这一关键问题有没有疑点?(一)、关于本案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问题的分析对这一问题在法庭调查和质证阶段

6、都提到了,控辩双方有争议,公诉人和被害人代理人不承认存在非法证据。那么,事实究竟如何?让我们结合以下证据做以具体分析:第一、对于刑讯逼供的问题,郭红安提供了线索,辩护人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医院诊断拍的X光片的结论,是没有明显异常,但还是明确了有一定的异常。按照公诉人和被害人代理人的说法,没有明显异常就是没有问题,这种结论显然是不能成立的。辩护人要强调的是,辩护人在这里提出这个证据的目的不在于通过这个证据追究某个人的责任,而是在于说明到底存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所以与严重不严重的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事实是否存在

7、。只要有变化,有异常,哪怕是不明显的变化和异常,也足以说明确有其事,而只要确有其事,刑讯逼供就不能排除。更何况,排除刑讯逼供是控方的责任,两高三部的规定很明确,当控方不能充分排除刑讯逼供的疑点的时候,就不能否认刑讯逼供的存在,就不能排除证据的非法性。第二,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两高三部的规定是《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仅仅是排除刑讯逼供证据的规定,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的证据和刑讯逼供证据以外的其他非法证据。那么,其他非法证据是指什么呢?刚才谈到这个问题时,辩护人已经指出,监所外提审就是非法的,

8、而检察员认为不非法,并且引证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提讯证》,在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进行讯问。”试图以此证明监所外提审并不违法。但是,辩护人要说明的是,《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提讯人犯,除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或者宣判外,一般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提讯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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