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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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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
2、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四)公司总经理、副
3、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1(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4、具体协调。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六条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
5、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第八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十一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2利益相关者等社
6、会公众查阅。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十三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四条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第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定期报告:(二)公司临时报告;(三)公司发行证券
7、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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