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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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市级资金扶持申报指南为加强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降低既有建筑运行能耗,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2〕49号)、《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沪发改环资〔2012〕0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申报指南。一、申报范围(一)中央在沪公共机构建筑、市属公共机构建筑(市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除外)

2、(以下简称“公共机构建筑”)。(二)本市非公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属建筑以及多个产权人共有建筑(以下简称“非公建筑”)。二、申报主体(一)“公共机构建筑”项目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二)“非公建筑”项目由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申报。三、申报条件与技术要求—6—(一)申报条件申报范围中:中央在沪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其余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二)技术要求项目应符合本市工程建设规范《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GJ08-2068-2012)要求,且与本市国家机关

3、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联网。四、补贴标准(一)“公共机构建筑”项目,按照政府招标确定的价格给予补贴。(二)“非公建筑”项目,2012年完成的,按照每栋建筑5万元给予市级补贴;2013年完成的,按照每栋建筑3万元给予市级补贴。五、申报程序(一)“公共机构建筑”项目,业主向市级相关行业部门提出安装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申请,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6—建设任务要求,结合所属行业单位建筑规模和原有用能计量状况条件,制定本年度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实施计划。各

4、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项目委托专业招投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并协调业主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明确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履行期限、技术要求、扶持资金总额以及具体支持方式、支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行有关合同条款。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后,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资金申请。(二)“非公建筑”项目,业主向区县政府提出安装建筑分项计量装置申请,其实施完毕并经验收通过后,由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将项目汇总后统一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资金申请。六、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一

5、)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毕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按照专项验收规定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并出具最终审核意见,审核意见主要包括标准规范执行情况、数据联网情况及表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二)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约定向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有关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由市建设交通委向市节能减排办提出用款申请,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请款报告,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扶持资金分别拨付至“公共机构建筑

6、”—6—项目承担单位或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级扶持资金后应将资金及时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七、申报材料要求(一)“公共机构建筑”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交如下资料:1、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清单;2、有关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中标公告;3、有关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委托合同;4、有关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截图;5、审核意见;6、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资金补贴申请表;7、各中标单位请款报告。(二)“非公建筑

7、”项目的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提交如下资料:1、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清单;2、有关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委托合同;3、有关与本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截图;4、上海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资金补贴申请表;—6—5、审核意见;6、各区县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提交的请款报告。八、其他申报事项1、材料要求。各单位可登陆http://www.ciac.sh.cn网站,下载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按照要求规范填报,一式3份,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电子文档1份

8、。  2、报送时间。申报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3月底以前,下半年申报时间为当年9月底以前。3、材料受理。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受理各单位报送的申请表格。申报受理单位: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地址:小木桥路683号508室邮编:200032联系人:孟根荣电话:54614788-6050电子邮件:grm196010@163.com附件1:“公共机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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