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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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LONGXINGCHEMICALINDUSTRYCO.,LTD.住所:河北省沙河市东环路龙星街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保荐人(主承销商):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龙星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概况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股数: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元发行后总股本:20,000万股预计发行日期:2010年6月23日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控股股东刘江山及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刘红山、刘焕珍、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2、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俞菊美、束红、张东娟及周冰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本次发行前股东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所持股份的流通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限制和自愿锁定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江山、俞股份的承诺菊美、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3、人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遵守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2010年6月9日2龙星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

4、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3龙星化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重大事项提示重大事项提示一、公司控股股东刘江山及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股东刘红山、刘焕珍、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其他股东俞菊美

5、、束红、张东娟及周冰承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江山、俞菊美、刘河山、江浩、马宝亮、孟奎、徐刚、管亮及魏亮承诺,上述锁定期结束后,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遵守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二、公司2010年2月5日召开的20

6、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若公司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82,431,332.02元。三、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七部门于1990年联合发布的《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与福利企业有关的条款已于20

7、07年7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邢台市《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取社会福利基金和福利生产管理费的实施意见》(邢市民福[1996]38号)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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