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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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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国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4019号航天大厦24层邮政编码:51804824/F.,AEROSPACESKYSCRAPER,NO.4019SHENNANROAD,SHENZHEN,P.R.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传真(Fax.):(0755)83243108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英
2、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订的《委托合同》,信达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以下合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已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08年3月18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及相应的律师工作报告(
3、以下分别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于2008年8月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08年8月6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鉴于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城事务所”)已对发行人截止2008年9
4、月30日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08年10月15日出具了深鹏所股审字[2008]15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的要求,信达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一步查证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对信达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
5、步的说明。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的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以确保《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补充法律意见书(三)》须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被《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以及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
6、《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经进一步合理查验,截止《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出具日,发行人符合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通过2007年度工商年检,合法有效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8条关于股票发行主体资格的规定。(二)根据鹏城事务所出具的深鹏所股审字[2008]155号《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1-9月一直主要从事变频器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
7、发生变更;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重大纠纷,符合《管2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理办法》第11条、12条和13条关于股票发行主体生产经营、经营管理层稳定情况、股权状况的规定。(三)经鹏城事务所2008年10月15日出具的深鹏所股专字[2008]424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鉴证,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制订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为关联方进行违规担保,或资金被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
8、符合《管理办法》第24条、26条和27条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对外担保及资金运用的规定。(四)根据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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