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掌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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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本条注释本条是制定税前扣除办法的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

2、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本条注释[规定了资产损失范围;资产的概念依据25号公告规定确认。]《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

3、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未规定将长期待推费用作为财产损失的范畴。其他损失的规定: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

4、等确定依据。  第四十八条 企业正常经营业务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而出现操作不当、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  第四十九条 企业因刑事案件原因形成的损失,应由企业承担的金额,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金额,可以作为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5、额时扣除。本条注释规定了现金资产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 第二十条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规定了企业报批损失所附送的资料]三、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

6、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条注释规定了金融货币资产(存款损失)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25号公告 第二十一条企业因金融机构清算而发生的存款类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二)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三)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企业可将该款项确认为资产损失,但应有法院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证明。 [规定了企业报批存款损失所附送的资料] 四、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

7、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注释规定了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确定方法《企业

8、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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