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元朝中央政府对畏兀儿地区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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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3月中国边疆史地研究Mar.2001第10卷第1期China’sBorderlandHistoryandGeographyStudiesVol.10No.1试论元朝中央政府对畏兀儿地区的统治尚衍斌文章依据元代畏兀儿文文书及汉文史籍探索元朝政府治理畏兀儿地区的措施,考述其在畏兀儿地区的行政建设以及亦都护地方政权的性质与职掌。认为蒙元政府对其所统辖的畏兀儿社会的间接军事行政统治,乃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蒙古制度与自下而上的当地制度之间相互交叉渗透的结合而实现的。关键词元朝畏兀儿统治作者尚衍斌,1958年生,历史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历史系副教授。地址:北京市白石桥路27号

2、,邮编100081。畏兀儿地区是元朝中央政府统治下的一个特殊政区。就其政治体制而言,首先沿用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体制;其次元朝在畏兀儿地区设立行政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统辖;再次,以亦都护为首的地方政权在管理畏兀儿事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因之,三元一体的复合行政体制颇具特色。这里,我们通过对蒙元汗廷在畏兀儿地区建立统治的过程以及亦都护地方政权性质的探讨,进一步揭示元朝政府在畏兀儿地区实行有效统治这一历史事实。一、大蒙古国和元廷在畏兀儿地区的经略随着蒙古军事征服的完成,蒙古人首先遵循成吉思汗初建大蒙古国时与其兄弟们商定的“取天下了呵,各分地土、共享富贵”①的原则,裂土分民,分封子弟

3、、贵戚,而后设官分职,建立健全的地方行政机构。蒙元政权对畏兀儿地区的统治过程同样经历了分封、设官分职、置驿三个过程。元代畏兀儿地区基本上沿用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国的体制。“蒙古国的最高统治集团是成吉思汗的‘黄金家族’,全蒙古百姓都是他们的臣民。按照分配家产的体例,成吉思①《元典章》卷9《吏部·改正投下达鲁花赤》(影印元刊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年版,上册,第302页。—29—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年第1期汗将百姓分配给诸子诸弟。”①而“蒙古国对华北的统治方式,是草原贵族原有的统治体系在它所征服的定居农耕地区的延续。汉地户口的一部分直接领属于大汗;一部分被大汗分封

4、给诸王、宗戚和勋臣”。②这正是巴托尔德所指出的一切游牧帝国的普遍规律“:氏族的观念从私法领域转移到国家法律领域。国家被认为是整个汗族的财产,因而把它分成许多封地;有时强大的附庸完全不承认帝国首领的统治权。”③研读相关史料,畏兀儿地区的情况大致如此。蒙古在畏兀儿地区建立统治的历史,始于仳俚伽帖木儿杀西辽少监时的1209年。事后,亦都护遣使成吉思汗表示臣服。1211年,巴而术(BarRuoq)应召携贡物至漠北,成吉思汗以女也立合敦嫁之,并允其享有“第五子”之优遇“,使与诸皇子约为兄弟,宠异于诸国”。④这样,畏兀儿地区成了蒙元统治者的封地,亦都护是元朝皇帝封授的畏兀儿国主。他

5、作为元朝汗廷的藩臣,对上须履行纳质、纳贡、从征等藩国义务,但对自己的领地和属民,则拥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基于“国家是整个汗族的财产”这一观念,畏兀儿地区自然是蒙元帝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当地畏兀儿人用突厥语“Ulughsüü(大军)”一词来称呼元朝皇帝。有不少畏兀儿语民事契约在其认罚套语中,均把“Ulughsüü”放在首位。如,一件畏兀儿语葡萄园买卖契约明确规定“如果谁依仗权势制造纠纷,必须受到向皇帝缴纳一个金锭的处罚”。⑤拉德洛夫刊布的一件“解决纠纷契约”文书记载说“:如果谁制造纠纷,将受到向Ulughsüü交纳两锭金的处罚。”⑥由此说明,蒙古皇帝在畏兀儿人心目

6、中居于最高地位。按照蒙古游牧贵族的传统,必须把所得土地、百姓,在亲属中分配。畏兀儿地区自然也不例外。一件畏兀儿语文书记载说“:我台尔皮失(TarpÇÍ)因需要钞锭,把我父亲分给我的位于Taysang之地需16个人耕作的葡萄园,以一百锭钞卖给了udˇcibuqa¾s¾n。”⑦拉德洛夫刊布的98号文书所揭示的内容,与以上所引大致相合“:我有几个儿子,我将会分给那些儿子们同等份额的遗产。”⑧根据蒙古传承制度,成年的儿子结婚后,便携带一份家产离开父母的家庭,也就是说,应当从父母家中分出来独立成户。⑨蒙古社会这种财产分割制度势必影响畏兀儿地区。拉德洛夫刊布的98号回鹘文文献中出现

7、“ülüÍqopi”一词,拉氏译作“Еrbantheil”(遗产份额)。qopi一词很自然地使我们忆起同时代蒙古语中的“忽必”一词。“忽必”译言“份子”,在最普遍的意义上适用于平等身份者之间的财产(如作战虏获物、人口)分配;在家产分配的意义上,则具有仅分给亲族成员的含义。在近代鄂尔多①韩儒林主编《:元朝史》,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上册,第86页。②《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元史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4月版“,元朝”条,第24页。③Β.Β.Бартольд:Typкестанвэпохумонгольскогонашес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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