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胜各族自治扶贫小额信贷操作

龙胜各族自治扶贫小额信贷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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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操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妇联、农信社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指南。第二条本指南在“十三五”龙胜脱贫攻坚时期有效。第三条扶贫小额信贷由扶贫部门会同财政、妇联及合作金融机构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合作金融机构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主,鼓励支持其它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第四条扶贫小额信贷以下简称专项贷款。第二章成立专项贷款工作协调机构第五条县级成立由扶贫、财政、妇联、农村商业银行等部门组成专项贷款工作机构,突出县级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专项贷款工作,加强统筹推进全县专项贷款工作。——县扶贫办。负责确保对象、需求精准。负责组织统筹协调,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与农村商业银行签订框架协议,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配合农商行开展贫困农户信用档案评级授信。负责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贫困户合股经营和入股分红的企业、合作社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监管等。—— 县财政局。做好风险补偿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等工作。负责牵头会同扶贫、金融机构制定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对金融机构、扶贫部门提交贴息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贴息资金的划拨。——县妇联。协助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有妇女的户的专项贷款工作,组织信用良好、有贷款需求和一定还款能力的贫困户妇女获取专项贷款自主创业、参股分红实现增收,帮助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巾帼科技示范基地、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点和扶贫合作社获取扶贫贴息贷款扶持,开展对贫困户妇女有关种植养殖、乡村旅游、家政服务等“大篷车”进村宣传培训工作。——农村商业银行。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行内评级授信指标体系;负责贫困户评级授信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贫困户评级予以审定授信;负责贫困户贷款申请的审定及发展项目的评估,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负责专项贷款的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工作。——帮扶责任人。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员和帮扶联系人参与贫困户信用评级、贷款申请审核、贷款使用监督,及时为贫困户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和指导贫困户选择发展项目,协助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服务等。第六条 乡(镇)成立以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专项贷款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乡(镇)对村考核办法,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对村综合目标考核;负责本乡(镇)专项贷款培训工作,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配合完成本乡(镇)所有贫困户的评级授信工作;结合本乡(镇)产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贫困户申请贷款和选准致富项目;引导专业合作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项目,并为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确保项目有市场、有效益,降低贷款的风险;负责检查、监督、评估贷款的使用和效益;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收集典型案例;接受和处理专项贷款投诉。第七条成立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村专项贷款工作小组由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组长、乡(镇)驻村干部、村妇代会主任、金融机构包片信贷员、村支书、村主任和群众代表组成。负责组织、宣传、发动,完成贫困户评级工作,并对评级授信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指导贫困户选择致富项目;审核贫困户贷款申请并向各金融机构提出推荐意见;负责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负责贷款风险防控并协助金融机构催收贷款本息;协调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确保项目效果。第八条开展专项贷款具体工作部门的工作经费从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规定提取和县年度预算安排的工作经费中解决。第三章专项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及贴息第九条贷款对象。全县2015年底在册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给予农村贫困妇女,特别是留守妇女,以及失地贫困农民、贫困大学毕业生、贫困复退军人、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等。第十条 贷款用途。扶贫专项贷款用于凡能促进贫困户增加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提高自我发展能力的项目,主要包括农村特色种养业,乡村旅游业,维修、加工、餐饮等服务业,销售、收购等工商业,以及易地搬迁的建房购房和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以解决有意愿、有能力的贫困户通过贷款自我发展。同时,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利用专项贷款资金入股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合作经营或入股分红,解决有能力但无产业发展条件和自我发展能力弱的贫困户增收问题。第十一条根据信用评级和实际需要,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3年以内(含3年)的免抵押、免担保、按基准利率财政全额贴息的信用贷款。对自我发展能力较强的贫困户,可申请6—10万元的扶贫小额担保贷款,贫困户每户扶贫小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可达10万元,财政扶贫资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连续不超过3年(含3年)的全额贴息。对已获得专项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享受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补助;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产生的加息、罚息,不予贴息。财政贴息兑付流程: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贷款到期付息人员名单及金额交县扶贫办审查→县扶贫办于5个工作日内审查盖章后交县财政局划拨贴息资金→县财政局于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足额划拨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照要求逐项完成操作流程。第四章贫困户信用体系建设第十二条评级授信范围。通过精准识别纳入《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管理、家庭有劳动能力和发展愿望的贫困户(政策兜底的低保户、社保户除外)。 第十三条评级授信原则(一)自愿申请。贫困户必须有脱贫致富、发展愿望或贷款意愿,自愿申请参加评级授信。(二)真实可信。《贫困户评级授信表》中各项指标必须客观、真实、可信。(三)民主评议。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按照评级授信指标,采取先议后评的方式,逐户评定。即先议定各项的等级,再确定等级下的具体分数,汇总为该贫困户得分,按照得分多少确定评级等级。(四)公开透明。坚持评级授信指标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示,并建立投诉受理机制。第十四条评级授信指标(一)信用评级指标及评级综合评价分优秀、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评级标准分别为:——“优秀”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近三年来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能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2000元(含)以上;(4)家庭劳动力充足(至少2名)。——“较好”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不到2000元(不含);(3)家庭劳动力充足(至少2名)。——“一般”等级的评定标准:(1)品行良好,社会信誉良好;(2)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500元以上不到1000元(不含);(3)家庭劳动力较充足(至少1名)。 ——“较差”等级的评定标准:(1)信用记录、品行及社会信誉均较差;(2)家庭劳动力不足;(3)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在500元以下(不含)。评定为较差的农户,属暂时“不予支持”对象,应大力压缩其原有信用直至退出。(二)授信额度评为“优秀”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评为“较好”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3万元(含);评为“一般”等级的,贫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不超过1万元(含);评为“较差”等级的,严禁对该农户新增授信,只能压缩贷款额度,逐步收回存量贷款。(三)评级授信工作步骤1.召开培训会议。由县扶贫办、金融机构对乡(镇)分管领导、妇联主席、驻村工作组及具体工作人员就专项贷款开展背景、目的、评级授信工作流程和方法进行培训。2.召开宣传动员会。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组织召开全村贫困户参加的宣传动员会,主要宣传金融扶贫政策和诚信意识,宣讲开展评级授信的目的和意义、评级授信指标解释和工作流程、贷款申请及偿还程序、贷款贴息办法、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3.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按《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逐项进行评议,合作金融机构授信。评定结果在村内至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根据村信用评定得分多少,按优秀、较好、一般和较差划分授信等级。4. 汇总上报。贫困户评级授信表由乡(镇)负责分村审核汇总并附贫困户评级授信表,通过县扶贫办交各金融机构审定并授信,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增加授信额度,将填写好授信额度汇总表分别由金融机构、县扶贫办、乡(镇)、村保存。评级授信流程:推选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由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员、村妇联主席或执委、村干、驻村干部、农村金融辅导员、第一书记等组成)5-7人→公示专项贷款工作组拟任人员名单→成立专项贷款工作组→专项贷款工作组进行业务培训→根据精准识别系统和扶贫部门提供的贫困户名单入户核实→专项贷款工作组根据贫困户情况进行评级→金融机构授信第五章专项贷款流程第十五条贷款申请(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先向所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贫困户专项贷款贷款业务申请表》和提供各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如:贷款证、贷款额度超过授信额度的抵押承诺书、身份证、户口簿等)。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贷款的,要求签订带动协议并填报扶贫贷款带动关系汇总表。(二)审核。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审核后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推荐给金融机构。(三)审批。金融机构对《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进行调查、审查、审批。 (四)放贷。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与贫困户和带动市场主体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划入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向贫困户和村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组说明原因。(五)回收。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坏帐损失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妇联、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农商行等有关单位共同核定,经采取积极措施,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由县财政和农商行分别承担50%的损失风险。专项贷款流程:贫困户向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提交《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业务申请表》→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在《贫困户专项贷款业务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并推荐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贫困户贷款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符合贷款条件,同意发放贷款,与贫困户签订贷款合同借据,发放贷款;不同意发放贷款,向贫困户及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说明原因→贷后管理→贷款到期收回第六章风险防控第十六条设立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1000万元,所需资金由从自治区财政切块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第十七条宣传教育阶段。针对贫困村、贫困户金融知识缺失,通过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金融诚信氛围。合作金融机构、县扶贫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金融诚信宣传教育。第十八条 评级授信阶段。通过对贫困户的信用度、劳动力、人均纯收入等指标进行评价,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评议后公告公示,再交由乡(镇)、金融机构审核,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诚信度不可靠等问题。第十九条贷款申请阶段(一)科学选准项目。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要结合本村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需求、借款人家庭实际,帮助贫困户选准发展项目。(二)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期限。村专项贷款工作组要帮助借款人按照家庭生产经营需要和能力,合理确定发展规模、贷款额度和期限。(三)鼓励建立互助小组。鼓励村级按照扶贫互助社方式组建互助小组,尤其是要鼓励党员、干部、种养大户、致富能人与贫困户联合组成互助小组,实现成员间在生产上相互帮助、在信息上相互共享、在技术上相互学习。(四)参与各类保险。鼓励获得专项贷款的贫困户积极参加农村小额扶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探索保证保险,化解贷款风险。第二十条贷款使用阶段(一)引导监督专项贷款用于贫困户发展增收产业。金融机构及扶贫部门要引导贫困农户将贷款用于农村特色种养、工商、乡村旅游、易地搬迁移民建房和购房、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贫困户要自觉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严禁贷款转借用途。村专项贷款工作组、互助联保小组成员、帮扶责任人、乡镇驻村干部要监督贫困户将贷款用于申请发展的项目。 (二)探索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入股经营的模式。鼓励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吸纳贫困户利用获得的专项贷款资金参与扶贫特色优势产业建设,集中使用经营。通过引导贫困户参与生产活动,增加贫困户收益。(三)开展针对性技术服务。由村专项贷款工作组牵头,收集贫困户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的技术服务内容和方式,由驻村工作组、乡(镇)驻村干部衔接县、乡镇相关业务部门技术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四)协助搞好产品营销。充分发挥帮扶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为贫困户产业发展提供产品营销服务。第二十一条贷款管理阶段(一)提前通知。在贫困户贷款本息到期前1个月,金融机构通过村专项贷款工作组通知借款贫困户,提醒其按时还本付息。(二)逾期催收。村专项贷款工作组采取公示、广播、电话、到户等方式,催促逾期借款户偿还贷款本息。(三)保险赔付。贫困户在专项贷款本息未偿还完毕前,其参加的政策性涉农保险、农村扶贫小额保险、意外伤害等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原则上为各金融机构,若发生保险理赔,应首先赔付承贷金融机构,冲抵其贷款本金。(四)启动补偿。经过努力而又确实难以收回的贷款损失,按制定的《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补偿,并保留对借贷人依法追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贷款奖惩机制 (一)奖励措施对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贫困户,按规定及时给予贴息,并逐级提高信用评级星级和授信额度,享受一定幅度的利率优惠。(二)惩戒措施当行政村到期贷款出现逾期不还现象,贷款回收率低于90%(不含本数)的,暂缓对该村贫困户贷款审批和其他贫困户的贴息,降低该村及逾期贫困户的信用等级,逾期贫困户子女、家属不能贷款。(三)开展绩效考评将专项贷款工作纳入县对乡(镇)、帮扶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乡(镇)也应将其纳入对村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考评结果作为涉农项目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四)开展诚信评比贫困户贷款偿还情况,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鼓励各乡(镇)、村开展金融诚信评比活动,并将评比结果作为增减贫困户评级授信等级和授信额度的依据。第七章项目监测第二十三条乡(镇)监测 (一)监测内容。宣传发动是否到位,贫困户对专项贷款宗旨、目的、信用评级流程、贷款流程等的知晓度;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推选是否做到公开透明;贫困户评级授信是否公允;贫困户申请专项贷款是否及时获得审批;贫困户到期的专项贷款本息是否按时偿还;村专项贷款工作组履职情况;村专项贷款工作组成员名单、评级授信结果、贷款发放及偿还本息情况、投诉受理单位和受理人及联系方式是否公告公示。(二)监测方式。查看村专项贷款工作组会议记录、信用评级记录和评定结果、贷款申请等资料;走访贫困户,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向县扶贫办反馈监测结果。第二十六条部门监测(一)监测方式采取过程监测与定期监测相结合、实地监测与报表分析相结合、查阅资料与走访农户相结合等方式开展项目监测。过程监测指按照专项贷款工作流程,开展阶段性的监测;定期监测指采取按季度开展监测,每季度次月10日前由县扶贫办总结上报监测情况,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提交上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监测情况。(二)报表制度按照《关于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统计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5〕95号)要求,及时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月统计、季通报、年考核工作,并通过“建档立卡信息采集系统”逐级上报相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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