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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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提纲1、为什么要开展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市场全面开放,各种经济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市场机制参与各项建设,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出现了串通投标(含串通竞买,下同)的突出问题,一些地方甚至出现黑恶势力以胁迫手段控制交易结果的现象。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破坏投资环境,诱发商业贿赂,腐蚀党员干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决打击和有效防范。为此,根据省

2、纪委八届二次全会、省政府廉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预防腐败工作会议的部署,我省于2007年下半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2008年,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开展,并将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纳入整治范围。2、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从查办案件入手,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纪律的手段,集中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的违法犯罪案件;同时研究对策,采取措施,形成打击和防范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机制。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使我省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得到加

3、强,相关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得到进一步深化,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提供有力保障。3、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形式?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由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协调行动。各级成立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由纪检、公安、监察机关共同召集,检察院、法院和工商、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经贸、信息产业、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依托在各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4、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专项整治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来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矿业、产

4、权交易和政府采购中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是近三年发生或现行的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投标。(2)投标人以暴力、威胁、利诱手段阻止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控制其他投标人投标。(3)通过挂靠等手段,以多个投标人的名义进行投标,以控制中标价和提高中标几率。(4)接受挂靠,为串通投标行为提供方便。(5)在串通投标中行贿、受贿。(6)其他与串通投标有关的违法行为。5、如何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的方式,向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串通投标违法犯罪行为,并提供

5、具体线索。市政府采购领域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97-2291068。6、关于串通投标犯罪主体的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闽公综[2007]734号)进一步明确:(1)串通投标犯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2)挂靠其他单位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进行串通投标犯罪的,追究挂靠者、盗用者的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明知挂靠者串通投标而接受其挂靠,为挂靠者实行串通投标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按共同犯罪处理。(3)招标代理机构在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中,私自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犯

6、罪的,按照刑法第223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协助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犯罪的,按共同犯罪处理。此外,采取挂靠、盗用等非法手段,以多个投标人名义进行围标的,按照串通投标罪论处。7、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1)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串通投标的中标人卖标、参与串通投标的其他

7、投标人获取“好处费”、“补偿”等,违法所得总额在30万元以上的。(3)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或者盗用其他单位名义投标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5)在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招标活动中串通投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国际影响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8、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计算?福建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办理串通投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串通投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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