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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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科学               2000年 第1期(总第101期)论宋代中国古代法学的成熟及其贡献何勤华(华东政法学院院长办公室,上海200042)[摘 要] 本文通过对唐宋两朝尤其是宋代法学世界观、律学作品、判例法研究以及法医学成果等方面的分析比较,认为至少在法学发展方面,宋代已经超过了唐代。中国古代的法律,发展至唐代达到了最高水平,而中国古代的法学,发展至宋代方走上了历史的顶峰。[关键词] 宋代;中国古代法学;律学AbstractThisarticlehasmadeananalysisandcomparisonofthebooksonlaw,casesof

2、lawandtheachieventsofforensicmedicineinSongandTangDynasties,especiallythatofSongDynasty.TheauthorthinksthatsongDynastyisadvancedthanTangDynastyatleastinthedevelopmentoflaw.AncientChineselawinTangDynastyhadreacheditspeakandancientChinaselawsciencehadreacheditspeakinSongDynasty.KeyWordsS

3、ongDynasty;AncientChineselaw;Law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307(2000)01200972(09)我国法学界多数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法发展至唐代达到最繁盛、最成熟的阶段,宋①以后就开始慢慢走向衰落了。但也有少数学者不同意此观点,他们认为在法律方面,由于借助唐代奠定的比较好的基础,以及宋王朝本身的重视,该时期所取得的成就实际上超过了唐代,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制的最高水平。〔1〕如徐道邻就认为,“中国的传统法制,到了宋朝,才发达到最高峰”。〔2〕(P89)有的学者还就宋代取得这种超越唐代法制之成就的原因作了说明

4、,即第一,宋代总结吸收了唐代法制的经验;第二,有宋一代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的作用,对法律也非常熟悉;第三,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为法律的发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第四,维系我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士大夫,以独具时代特色②的人文批判精神及高度的文化素养,在宋代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那么,上述两种观点中,哪一种为正确的呢?要全面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写一部著收稿日期:1999210220作者简介:何勤华(1955— ),男,上海市人,华东政法学院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① 由于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人数较多,故这里不再列举,可参阅各种中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和论著。 ② 

5、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律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第256页.此外,《宋史·王吉甫传》云,“宋取士兼习律令,故儒者以经术润饰吏事,举能其官,”也可以说是此种现象的一个注解。·97·©1995-2005TsinghuaTongfangOpticalDiscCo.,Ltd.Allrightsreserved.作才有可能。本文仅从唐宋法律学术即法学角度,对此作一些初步的论述,以求正于学界同仁。一按照法学形态的理论,〔3〕法学世界观是构成法学形态的第一个必备要素。在这一方面,唐代奉行的基本上是汉代确定下来的以儒学为主、兼收法家理论的封建正统法学世界观,其核心是恤民重农

6、、德主刑辅、宽刑慎罚、严格治吏等。这种法学世界观延续至北宋,已显得力不从心,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潮流了。同时,东汉末开始传入的佛教思想,魏晋兴起的玄学世界观,唐代勃兴的道家思想等,此时也需要以儒学为纲予以整合。在这种情况下,自北宋起逐步产生了理学世界观。理学名称的起源,最早来自于宋儒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①。北宋以后的儒者,治经多以阐释义理,兼谈性命为主,故称其学问为理学。它是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揉合佛、道而形成三教归一的一种理论形态。虽然,早在北宋初,胡瑗、孙复和石介就已有“理学三先生”之称,但理学的实际创始人则是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颐和程颢。至朱熹,则将其发扬光

7、大成为一个内容丰富、体系完备的理论形态。在本体论上,朱熹一方面继承了二程关于理气的学说,以“理”为宇宙的根本,认为理气相依而不能分离,“理在先、气在后”,“有是理便有是气,但理是本”的主张。〔4〕(卷一)另一方面,又继承了张载关于“一物两体”的说法,指出“凡事无不相反以相成”,认为事物“只是一分为二,节节如此,以至于无穷,皆是一生两尔”〔4〕(卷六十七)。认为事物运动的形式有“化”和“变”两种。“化”指“渐渐消化”的量变,“变”指“断顿有可见处”的质变。〔5〕(P260)在认识论方面,朱熹强调知先行后,“论先后,知为先”〔4〕(卷九),但同时又认为“知”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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