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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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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年第2期关于中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杨海冲关何薇芳关摘要:任何关心中国法学发展的人都无法否认,行政法学研究在过去的十来年中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不单表现在行政法学的整体框架中总论、分论各方面得以丰满充实,而且表现在学界对行政法学体系所赖以建构的理论基础的问趁的执着探索。中国行政法学的进步可以说始终伴随着行政法(学〕理论基础这一课题的讨论。关健词:行政法学;理论研究;发展中圈分类号:田12.1文献标识码:A文留编号:l(幻7一788x(20以〕)‘)2~叨7今叱一、关于这一问题讨论的几种主要理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中第一
2、次将目光投向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并且形成专门学术成果的应当首推应松年、朱维究、方彦几位学者,他们于1983年发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问题初探》一文,提出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人民服务论的观点。1989年杨海坤在《北京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他的“人民政府论”(以后发展为“政府法治论,’)。此后一段时期虽然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研究一直没有中断,但也未形成大量成果。1993年,罗豪才、袁曙宏和李文栋《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墓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一文的发表又将有关此问题的研究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各学者纷纷各抒已见,主要观点如下:(一)服务论。1
3、983年提出的人民服务论认为: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法,而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的唯一目的是执行人民的意志。因此,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只能是:为人民服务。时至十多年后,该文笔者再次重巾:当时提出此观点与我国行政法的发展方向相吻合。我们应确立一个理念:即管理首先要依法管理好人民的公仆,进而全面规制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后在健全完善各项对人民政府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基础上确立“服务”。这一观念应成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二)政府法治论。该论于八十年代发表的《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一文中提出,后经过进一步完善。其基本含义
4、为:以社会主义法治为根本基石,以政府法治为核心,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平等化。具体概括为政府由人民产生(政府由法律产生);政府由人民控制(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为人民服务(政府依法办事);政府对人民负责(政府对法律负责);政府与公民之问关系逐步实现平等化(政府和公民法律面前平等)这五个方面,并由这五个方面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政府法治论,从而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和核心。该论亦畏苏州,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邮编:2巧呢1釜芳苏州,苏州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邮编:215泥174万方数据可称为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
5、治主义,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东方,这一原理或理论基础是有共同点的,但具体内容及表现形式又会有很多差别。其普遍认为行政法的核心是解决行政权(政府为载体)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三)公共权力论。该论的倡导者认为:行政权在行政法学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脱离开行政权就无从理解和说明什么是行政法,为什么需要行政法,以及行政法的应用和发展规律,因而必须对行政权力的普遍本质有一个科学的界定。基于此缘由提出公共权力论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里所指的公共权力论主要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基础上的行政权是公共权力的理论,而非
6、与法国“公共权力说”类同。共基本观点如下:国家权力是同人民大众“分离”的权力,行政权力当然也是这样一种权力。作为公共权力它是人民的、社会的权力,但它又凌驾于人民大众之上、社会之上,这本身就是一个矛盾,而且是国家权力的因而也是行政权力的根本矛盾。正是由于国家权力、行政权力的这种矛盾性,因而它内在地要求予以法律规定和调整。所以,权力和法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公共权力都需要运用法律予以规范,任何公共权力在行使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总需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加以调格。(四)公共利益本位论。该论提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法学理论,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归根结底是由
7、行政法的基础即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决定的,因此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构筑在行政法的基础之上,而不能构筑在行政法现象或功能之上,也不能构筑在抽象的公平、正义之上。继而通过刘行政法内部矛盾运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的剖析,提出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从而得出行政法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法,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公共利益本位沦这样的结论。【五)控权论。受英美法系国家主流学说影响,我国有一部分学者主张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控权论。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应当以控权论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来解释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构建
8、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有学者提出,行政法以行政权为核心,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泊勺基点与中心范畴。法律所需解决的并不是行政权力本身,而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基于此,对行政法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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