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民商合一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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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卷第3期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Vol.1No.32002年6月JournalofSouthernYangtzeUniversity(Humanities&SocialSciences)Jun.2002【法学·社会学】评民商合一殷志刚(江南大学法政学院,江苏无锡214063)[摘要]民法和商法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两个基本法律部门,在立法上一直存在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的争论。我国历史上缺少商品经济的深厚传统,建国后又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造成民商合一论在学术界占据了主导地位。文章讨论了民商合一论形成的历史根源,从商的本质是资本的营利活动出发,论证了民商合一立论的

2、不科学性;并从商事活动的营利特性要求商法有与民法不同的价值追求和调整原理出发,得出结论,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有其独立存在的根据,在立法上针对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应采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关键词]民法;商法;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26973(2002)0320021205UnificationofCivilLawandCommercialLawYINZhi2gang(FacultyofLaw&Politics,SouthernYangtzeUniversity,Wuxi214036,China)Abstract:From19th

3、centuryon,thereappearsthetheorythatthecommercialcodeshouldinte2gratewiththecivilcode.Theauthorintroducesthereasonfortheappearenceofthetheory.Basedontheconclusionthattheessenceofcommerceiscapitalisticconductsforprofits,theau2thordrawsaconclusionthatthetheoryisnotscientific.Furthermore,thea

4、uthorpointsout,forthesakeofmakingprofits,safetyandquicknessarerequiredincommercialtransactions,sothecommercialconductrequiresspecialregulatory,notdisobeyingthegeneralprinciplesofcivillaw.Thisexplainswhythecommerciallawisanindependentlegalbranch.Basedonabovecon2clusions,theauthorsuggeststh

5、atinChineselegislation,commercialcodeandcivilcodebecom2piledseparately.Keywords:civillaw;commerciallaw;modeloflegislation一、民商合一的形成及实质通说认为商法形成于欧洲中世纪,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exMercatoria(即商人法“thelawmerchant”)———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才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1]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16世纪以后,封建王权战胜了诸侯割据建

6、立了统一的民族国家,欧洲进入了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开始了商人自治立法向国家立法的转变,商法以国家成文法的形式延续下来。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自然法学的指导下,欧洲大陆开始了声势浩大的法典编纂运动,作为这一运动的组成部分,商法典的制定也势在必然。1807年法国颁布了《法国商法典》,这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商法典。收稿日期:2002201228;修订日期:2002203215作者简介:殷志刚(1968-),男,安徽繁昌人,法学硕士,讲师。21法国1804年民法典和1807年商法典的先后颁行,开创了民商分立模式。所谓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典与商法典分别立法,自成体系,各自调整民事关系与商

7、事关系。法国首开民商分立先河之后,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等国也相继采纳了这一模式,民商分立成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选择。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除了普通法系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之外,把私法划分为民法与商法两个分[2]立的体系,在当年似乎是私法的一个基本特征”。民商分立形成了“二元化私法体系”。这一私法体系具有四个特点:第一,民法典与商法典并存。第二,民法与商法的地位和效力不一样。一般认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的原则和精神适用于商法,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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