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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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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2007〕204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7〕38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
2、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组织、管理、认定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七条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组长、学院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
3、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组成实行本人回避制度,申请认定的学生不纳入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九条学校实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三级管理制度,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原则及标准第十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直接认定:1.无稳定经济来源的孤儿;2.建档立
4、卡家庭学生;3.来自烈士家庭的特困子女。(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优先认定:1.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2.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或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3.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劳动力;4.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的子女;5.家庭中多子女同时读书;6.连片扶贫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7.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第十一条认定标准:以学校所在地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可分为一般困难、
5、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三条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按照相应要求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第十四条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西南石油
6、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根据学生提交的《西南石油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以适当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一纸困难材料定困难生身份”、“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出现。对家庭特别困难但未申请认定的学生,可由评议小组集体研究后直接纳入名单。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
7、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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