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查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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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信贷审查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二、自然人借款主体审查三、个体工商户借款主体审查四、其他经济组织借款主体审查五、对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企业的审查六、禁止发放贷款的情形第二部分担保的合法性审查一、保证担保二、抵押担保三、质押担保四、有关担保的特殊规定第三部分部分信贷业务的法律审查一、个人住房贷款二、汽车消费贷款三、教育助学贷款四、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五、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六、收费权质押贷款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八、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九、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十、城市土地开发贷款十一、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十二、高等学校房地产贷款十三、扶贫贴息贷款十

2、四、国内银团贷款十五、封闭贷款十六、委托贷款1十七、单位活期存款账户透支十八、可循环使用信用额度十九、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二十、票据贴现业务二十一、对外出具贷款承诺函二十二、国内担保业务二十三、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二十四、集团客户信贷业务二十五、借新还旧贷款二十六、项目贷款第四部分信贷合同的法律审查一、对形式要件的审查二、对合同内容的审查三、对代理关系的审查四、对合同生效时间的审查为有效防范信贷法律风险,充分保障农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我行内部规章制度,结合农业银行信贷法律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第一部分借款主体的合法性审查《贷款通则

3、》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法人借款主体审查。(一)法人及借款主体资格。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借款主体仅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借款人为法人的,必须严格审查其提交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借款主体资格。对于特殊行业的企业,还应审查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

4、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有权政府部门的授权文件。(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审查中应注意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法、有效以及是否存在瑕疵,具体注意事项如下: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年检手续,上述证照不存在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情况。22、上述证明文件的正本、副本具为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件必须与原件核对后由调查岗签字或加盖印章后方可作为证明文件。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上记载的姓名应当与营业执照上的记载相符。(三)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是指

5、企业法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应当审查企业法人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核实其到位情况,防止出资人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有:1、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审查出资人的注册验资情况。2、以实物和无形资产出资的,出资资产应当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办理合法有效的产权转移手续。3、《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4、公司可以依法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出资。(四)

6、“三资”企业注册资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2、《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义务。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3、《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

7、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4、《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的有关规定。(五)借款人的章程及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1、借款企业产权明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2、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章程规定的生效条件,董事签名真实。二、自然人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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