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ID:34411998

大小:52.0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3-05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1页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2页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3页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4页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第5页
资源描述: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4〕23号)省各主管部门:为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4年7月10日11附件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省级事业单位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为出资所设立的企业。出资企业类型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指国有法人独资,下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实施基础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综合监管,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

3、门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省级事业单位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第五条 省级事业单位对其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损失。第六条 11出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履行回报出资人的责任和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第七条 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第八条 出资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

4、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第九条 省财政厅建立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事项和重大事项实施监管。第十条 出资企业接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十一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通过改制、重组、股份制、上市等多种方式,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不断增强出资企业活力。第二章 国有资产基础事项管理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事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统计评价、产权界定等。出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由省财政厅依据国家规定制定。第十三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

5、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等。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第十四条 11出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省财政厅批准的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准或备案。除此之外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出资企业应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上报核准材料,应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上报备案材料。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次年2月15日前,将本部门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发生应当或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行为时,应当报省财政

6、厅批准。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是资产损失核销以及重新核定出资企业国有资本金的依据。第十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向出资事业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出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应当于年度终了后次年3月31日前由省级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通过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出资企业实收资本中,省级事业单位出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半年度报表。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产权争议主体对方为国有的,向省财政厅或者财政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省人民政府裁定;产权争

7、议主体对方为非国有的,由出资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第三章 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第十八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11规定,应当由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向出资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的事关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一)出资企业章程制定、修改;(二)出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三)出资企业改制,上市,转让出资企业国有股权;(四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