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与刑法限制解释方法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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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官说法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认定与刑法限制解释方法的运用黄祥青国年修订的《刑法》第条明确规定了抢劫罪的·节之一的抢劫罪,并非都是对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权利造成实,,、际的严重侵害、种加重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掌握应当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罪行并非都、。我,能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财物数额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立法旨趣及认定方法迄今存在巨大的罪行等同视之,。,因此,为、,不同认识并已明显影响到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为此本文拟了使罪刑相当原则在实际个案中全面得到贯彻实现,运用限制或缩小解释方法,“人户抢劫”从刑法适

2、用的一般思路与刑法解释方法层面对抢劫罪情节加适当紧缩等其余种加重重犯认定中的若干争议问题作些探讨。·犯的认定范围就显得十分必要。如何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笔者一、抢劫罪情节以为,加皿犯的特性与限制解释方法的选择其基本思路就是通过设定一些能够增大主客观危害性的我国刑法》第条以列举方式具体规定附加条件,使得原本相对较轻的抢劫行为在整体的社会危害性了抢劫罪的种加重处罚情节。从刑法解释论角度看,对于一个法条并列规定的多程度上适度增加,尽量达到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财物数,,项内容一般应当作出同类解释亦即应当认为种加重处罚情

3、额巨大两种行为大体相当的水平从而找到判处同等严厉程度节在社会危害性质及其,。,。对于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程度上大体具有相当性或者相似性换之刑罚的正当理由实现刑罚的正当性言之,只有对于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基本相同的多种危害行抢劫行为,当然也就被排除于情节加重犯的范围之外,作抢劫罪。,。,的基本犯论处为或者严重情节在立法上才有理由设置相同的法定刑否则在配刑。,,、上就势必违反罪刑均衡原则那么现行列举的种加重由上述分析可知刑法适用应当以贯彻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精神为要旨,刑法适用的目的性决定处罚情节是否具有基本相同的社会危害性质

4、及其程度呢众所了刑事法官应当具有必要,,·的能动性,、周知一个危害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质及其程度主要是由犯单纯囿于法条文字的字面含义相对被动地理解适用。,,,、罪客体的性质及其受到侵害的程度来决定的就抢劫罪而言一刑法规范并以格守罪刑法定原则为理由实际是不尽全面合。,,主要表现为对公理的见解因为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义之一就是禁止使个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由此以观在种加重处罚情节中能够直用残酷暴虐的刑罚追求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川正是在此意义上,。就接表现对抢劫罪的双重客体

5、造成严重侵害的情节实际上只有两刑法解释方法才显现其重要性上述限制或缩小解释方个,即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明显导致定罪范围过宽或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在司法实践中法而言当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过宽对,。于具有上述两个情节之一的抢劫行为依法判处年以上有期者量刑畸重时限制或缩小解释方法就该适时运用如何判断刑徒刑直至死刑,大多没有争议。但不难想象的是,徜若一个抢劫,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过宽一般说来,其表征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行为不具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和抢劫财物数额,巨大两个情节字面含义所指多个事实明显存在罪质不一即主要客体不同的,亦

6、即其对抢劫罪的双重客体均未造成实际的严重侵害,这就意情形一律治罪势必导致定罪范围过宽另一种是字面含义所指味着该种抢劫行为在本质上就属于情节并非十分严重、抑或相多个事实明显存在罪量不均的现象,一律适用同种刑罚或同一,,量刑幅度势必导致处刑不公。如果,对较轻的抢劫罪将其纳人抢劫罪的基本犯而非加重犯在到遇此情形之一则应考虑对字年有期徒刑这,应当讲面含义进行限制或缩小解释。至于设定哪些条件限制或缩小法一相对较宽的法定刑幅度内裁判刑罚、。,,,通常能够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相反如果仅仅因为这些实条文字的字面含义通常应当结合具体

7、的法条规定以解释结论。,际危害程度一般的抢劫罪发生在“”“”上符合刑法适用的实质合理性为依归例如行为人单纯以虚增经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等原因就一律判处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的大量实例已经营业绩为目的而实施相互对开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形式上属于“虚开”行,证明该种裁判经常显现刑罚畸重违背罪刑相当的刑法基本原为无疑实质上却并不侵害或威胁到虚开。这就提出一个,“”,则问题具备入户抢劫等其余种加重处罚情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直接客体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亦即—,中,。〔〕张明楷《刑法的基础观念》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如

8、咖乌©1994-2010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表现虚开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主要犯罪客体并不存在为发生的场所特征模棱两可户的特征并不典型如侵人户主尚。、,此乃多种虚开行为但罪质并不同一的实例从刑法解释论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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