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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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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危害预防制度1、凡新招收的员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企管部建立员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2、每次招收的新员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掌握职业卫生的有关规定。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组织进行拍片检查。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用品,物资部门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尘,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6、严格按
2、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9、保持设备的性能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10、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
3、”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1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风力度,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防止井下作业场所出现高温情况。12、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定期组织员工学习职业危害和职业卫生常识。13、加强各工作场所气体成份的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增加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14、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
4、,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15、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16、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17、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1)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2)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4)心、血管器质性疾病。(5)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18、凡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1)风湿病(反复活动性)。(2)严重的皮肤病。(3)经医疗鉴定,不适
5、于从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19、癫痫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严禁从事煤矿生产工作。20、劳动工资部门必须加强职业病信息收集和沟通,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21、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检查,矽肺病患者应定期复查,检查时间为:(1)矽肺观察对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复查一次,也可与定期检查一同复查。(2)对接尘工龄超过矽肺最短发病工龄(15年)者,脱尘后每四年检查一次,连检三次无症状者再检时间由职业病防治部门确定。22、其它职业危害可根据情况不定期检查。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加强对粉尘危害和职业病
6、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管理机构与职责安监部、生产技术部、通瓦部、财资部、物资供应部共同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1)通瓦部负责制定通风规章制度,负责通风系统的设计和资料管理,绘制相关图表,鉴定主扇工作情况、矿井通风指标;负责测定、报告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以及其它职业危害情况;。(2)安监部负责开展粉尘作业现场督促检查、管理、指导工作,有权制止、处理违章作业;负责接尘作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3)生产技术部负责督促检查操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综
7、合防尘措施和个人防护作业。(4)物资供应部负责劳保用品的计划、发放,负责除尘、降尘等设备、仪器、材料的购置,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的各种资用开支。(5)财资部负责职业病检查和体检人员的确定,协调安排职工进行体检,复查及职工健康档案资料收集等工作,负责制定矿山劳动保护措施和方案。二、职业病范围与治疗规定1、职业病范围:按国家现行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执行。2、治疗规定:(1)对已确诊的各期矽肺病例人均应立即调离接尘岗位,实行治疗或疗养。(2)对于职业病患者,要积极开展治疗工作,脱离原职业危害,适当照顾安排工作,医疗终结确诊为残废或医疗无效死
8、亡时,应按上极有关规定处理。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1、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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