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的本原_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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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10.14111/j.cnki.zgfx.1992.06.010法律意识的本原李步云“”,本文不同意法律意识的本原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传统观念认为它的本原,。从根本上讲应是法律现象法律意识是法律现象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和映象马克思“”,“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括为生产方式这一概念认为它们构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基本内容从而提出各种社会关系社会的一切思想理论与政治等设施其性“”,。质与状况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这与法律意识的本原是不同性质的问题。,“”这“作者认为法

2、一社会现象不属于社会”,而属于“”;“”“”不是意识范畴社会存在范畴认为社会存在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一个概念,“社会存在”与“”。并对社会意识的科学含义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笔者在《法的两重性和基本矛盾》一文①中提出法既有物质性客观性的一面又有意识性、主观性的一面;法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矛盾和法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是法存在和;,“”,“”发展的两对基本矛盾认为从哲学上看法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属于社会存在范,,,;畴就法与法律意识的相互关系而言法是第一性的东西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东西法律意识应当是法这一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

3、的反映和映象。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再作展开论述。法与法律意识究竟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或者两都是第二性?对此问题,我国法学。,:“法和、界的观点是混乱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法律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部分方面而存”,“”、“”,“,,在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制度化法律意识和法不存在谁为本原谁被派生的问,,,题两者共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既定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基础上在辩证发展的链,”;:“”,“条中相互作用互为因果②也有的学者认为法本身也是一种法律意识法是被制度、”,:“。化法律化了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但又说法律意识是法律现实的组

4、成部分各种法,,,,,律现象法律规范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法律意识等等的总和构成一个国家的法律现实。,它们是依赖于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的部分”③我们可以从上述观点中清楚地发现它们存在以下一些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其一既说法是一种法律意识又说法律意识是法(法现实法现象)的一部分究竟谁①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1期:《法理学》,2、172。②万斌985年版第169页,12。③孙国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986年版第98页2)2(1中国法学992的第期6,。是谁的一部分呢?既然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它们就应当

5、是同一范畴的现象而上述观点,,。,,却说法是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法尽管有的学者也强调两者有区别法是法律意识的“”、“”、“”,,物化制度化法律化但在理论上做如此概括却实际上把法与法律意识在性质上、范畴上混为一谈了。,:“、、、其二上述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心理的”,“,、总称①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②这表明法现象是法律意识所反映的对象,。:“法是第一性的法律意识是第二性的法学界也都同意这样的观点法律

6、现象是法学的专”,“。”“”门研究对象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③所谓研究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活动其目的是要使客观研究对象的性质特点及规律在人的头脑中得到正确反映。法学研究的成果即法的理论、观点(它们是法律意识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然是第二性的东西而法学研究的对象法律现象则是第一性的东。—,,西如果我们不承认法律现象是法律理论观点的客观反映对象不肯定前者是第一性的,,后者是第二性的那么法学研究及其成果法律理论就会变得无法理解而研究工作也就无。因,“、法前进一步此我们也就不能说

7、法与法律意识之间不存在谁为本原谁被派生的间"。题,,,。“其三大家都同意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法律意”,,、识的客体是法律现象法律现象是法律意识的反映对象是属于存在与思维客观与主观,“”“”。这个范畴的问题那么我们就不能说法和法律意识都是社会意识的部分方面,,,“其四依照上面引述的观点法与法律意识都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两者共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这里所说的源同哲学上讲的第一性第二性的间题是一回事还是不同,“”。的两个间题?按上述观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同于社会存在这一概念但这在逻辑上

8、,、。“”“的是有间题的其含义也是同人们的常识直观的认识不符社会存在应当同社会意,、”识是一组相对应的概念是存在与思维物质与精神这对哲学范畴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如“”“”,的具体表现果把社会存在仅仅理解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社会意识的内容则界,“”,,定很广泛包括上层建筑的全部内容那么它们之间则是不对应的在认识上逻辑上会。:出现一系列混乱对此可作如下分析“”“”,从哲学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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