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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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1事项类型行政处罚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事项名称主项名称违反畜禽养殖规定的处罚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天峨县环保局6实施主体性质授权机关7承办机构八腊瑶族乡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8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7625186监督电话0778-76250259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

2、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

3、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

4、0实施对象个人或单位11行使层级乡级12权限划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 4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

6、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13行使内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

7、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

8、,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国务院部委规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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